各區市人民政府(管委),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煙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1年3月4日
關于進一步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
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帶有儲存設施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經營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其他化工和醫藥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 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各區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退出,有關部門及時注銷許可證照:
(一)違反各級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管理要求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的;
(三)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的;
(四)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無法整改的;
(五)無項目核準備案、建設用地、規劃、環保、安全、節能、消防驗收、施工許可等法定手續,且逾期未整改的;
(六)因安全問題一年內被予以3次以上停產停業整頓的或被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3次以上的;
(七)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亡人事故的。
第四條 加強企業停產復產安全風險管控。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停產、復產及停產期間主要安全措施清單(試行)》,因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需要進行關閉、停產、合并、轉產或改造的,應進行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時、妥善處置設備設施及危險化學品。停產六個月以上的企業,復工復產前必須聘請中介機構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條件評估,并委托專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一律頂格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停產一年以上的企業,由各區市化專辦組織評估,復產無望的,予以關閉。
第五條 強化試車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建設項目試生產工作經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審核合格報屬地政府批復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 進一步提升企業自動化控制水平。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查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安裝和使用率必須達到100%。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控制,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必須實現自動化控制,最大限度減少作業場所人數。涉及爆炸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的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則上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相關要求,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安全包保。化工生產裝置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設置不間斷電源,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應急指示設置應急電源。以上未實現或未投用的,一律停產整頓。
第七條 深化企業安全風險評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生產裝置,必須完成生產工藝全流程安全風險評估,對蒸餾、干燥、儲存等操作單元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同時對相關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副產物熱穩定性進行測試并形成安全評估報告,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否則一律停止使用。
第八條 推進“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獨棟廠房限人、二道門防人”工程。降低高危崗位現場作業人員數量,實現固體產品包裝機械化作業,間歇式化工生產自動化;易燃易爆獨棟廠房作業10人以上的要采用機械化、自動化措施降低現場作業人數;所有涉及重點監管工藝和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設置“二道門”系統。
第九條 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加強考核。企業應建立健全全員(含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一線從業人員包括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安全生產責任制,每月對企業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履責情況進行考核并予以獎懲。
強化領導干部帶班值班與安全承諾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周現場帶班值班不少于1次,每日上午10時前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作出安全承諾并向社會公告,違者予以頂格處罰。
第十條 強化企業安全管理隊伍建設。企業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配強安全總監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副職級別領導,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職并享受崗位風險津貼,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考核行使一票否決權。其他安全管理崗位人員權利及待遇參照執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至少有1人為危險物品類(化工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單位應與從業單位一致。
第十一條 提高從業人員準入門檻。加強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技術負責人的專業知識培訓考核。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新入職的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新入職的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現有人員應在2022年年底前達到相應水平。相關考核結果和執行情況作為企業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強化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健全完善“一人一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突出實操和應急處置等技能培訓,現場抽查考試合格率應達到100%,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應達到100%。在完成自身培訓工作的基礎上,每年至少要外聘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培訓兩次。一經發現假培訓、不培訓、無證上崗等行為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停產整改決定。
全面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素質能力,2022年年底前從業人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三條 確保足額資金投入。企業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導致隱患治理不到位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停產整改決定;導致發生事故的,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并運行標準化和雙重預防體系。企業必須建成并運行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實現與安全生產標準化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及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全部達到二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企業應聘請專家或機構每季度對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排查和專業排查,實現事故隱患閉環管理;判定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生產、儲存設備設施并依法整改、上報,拒不執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并落實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員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強化生產現場定置和可視化管理。企業應在生產區域設置明顯的涉及危險物品的危險特性、應急措施等警示標識;在裝置、管線、倉庫、罐區、裝卸區等作業場所及管件設備設施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標識;在操作室、作業崗位等處設置工藝流程圖、作業流程示范圖等,指導員工遵循作業標準(程序)安全操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頂格處罰。
第十六條 加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檢測檢驗和防泄漏管理制度。未對設備設施實施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生產現場跑冒滴漏等情節嚴重的,一律停產整頓。
第十七條 加強檢維修安全管理。企業應健全完善檢維修和動火、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環節安全管理制度,強化作業環節的風險辨識、票證審批、安全和應急措施;嚴格控制節假日、夜間或重要時段特殊作業,特殊原因確需實施檢維修作業的,要實施提級管理,廠級帶班領導對落實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負責。
嚴格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作業人員要持有本工種作業特種操作證。監護人員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動火分析取樣位置要有代表性,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必要時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特別是可燃物,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除按企業規定的程序簽批外,還必須由企業領導班子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副職以上負責人現場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審批。特級動火作業應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八條 加強反“三違”治理。嚴格落實《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反“三違”行動指南(試行)》,對“三違”行為依據廠規廠紀嚴肅處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加強變更管理。企業應將工藝、設備、儀表、電氣、公用工程、備件、材料、化學品、生產組織方式和人員等方面的所有變化都納入變更管理,嚴格履行申請、審批、實施、驗收程序,嚴格變更管理檔案,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涉及關鍵設備更換、工藝或生產原料重大變更以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必須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未建立和落實變更管理制度,未對工藝技術、設施設備、人員和管理的變更實施風險辨識和管控措施的,一經發現,依法作出停產整改決定。
第二十條 加強儲存安全管理。建立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專用倉庫、專用場地的危險化學品實施分類、分隔儲存。嚴禁超范圍儲存、超量儲存、禁忌物混雜儲存或者將爆炸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化學品露天存放,不得擅自停用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
危險化學品罐區不得隨意變更儲存介質或者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不得未經審批或者在無人監督情況下作業。嚴禁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涉及可燃液體、液化烴及液化毒性氣體裝置要實現緊急情況聯鎖停止裝車。
違反以上規定的,一經發現,依法按程序作出停產整頓決定。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加強承包、承租方和外協隊伍安全管理。企業要與承包(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協調、管理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交叉作業的,應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嚴禁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予以頂格處罰。
第二十二條 健全完善應急救援體系。企業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應急救援器材,做好維護保養,按規定演練、評估演練效果并及時修改完善;鼓勵與有資質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
第二十三條 積極推行安全幫扶工程。化工園區、重點監控點、港口液體化工區和企業應聘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以及專家等專業力量參與安全生產治理,提供安全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強化危險廢物和環保設施安全管理。企業不得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危險廢物,確保危險廢物的儲存、運輸、處置安全。對脫硫脫硝、煤改氣、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污水處理、粉塵治理等環保設施和項目進行安全評估,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