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2021〕6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強化我區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切實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現將《通知》轉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重點任務和問題整改“回頭看”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系統梳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重點項目計劃表》《關于印發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18條措施的通知》各項任務措施和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反饋的VOCs治理問題,以及長期投訴的涉VOCs類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對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和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對未完成的重點任務、未整改到位的問題,要建立VOCs治理臺賬,加快推進整改;對監督幫扶反饋的突出問題和共性問題,要舉一反三,仔細分析查找薄弱環節,組織開展專項治理,切實加強監督執法。全區“回頭看”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二、深入開展突出問題排查整治
(一)組織企業自行完成一輪排查工作。各地(州、市)按照《通知》要求,在完成重點任務和問題整改“回頭看”的基礎上,結合本地特色產業,組織企業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附件1)從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裝卸、敞開液面、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廢氣收集、廢氣旁路、治理設施、加油站、非正常工況、產品VOCs含量等10個關鍵環節,認真對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證、相關排放標準和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等開展排查整治,對排查出的突出問題形成VOCs突出問題排查清單(附件2)和治理臺賬(附件3),需要實施工程項目整治的,形成治理項目清單(附件4),對照中央、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申報要求開展治理項目申報入庫。“烏-昌-石”、“奎-獨-烏”、伊犁地區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地區于11月底前完成。
(二)組織開展一輪檢查抽測。在企業自查基礎上,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企業VOCs廢氣收集情況、排放濃度、治理設施去除效率、LDAR數據質量以及儲油庫、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組織開展一輪檢查抽測,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檢查抽測企業比例不低于30%,涉VOCs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企業實現全覆蓋。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和生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監測總站”)做好檢查抽測幫扶指導。
(三)督促企業抓緊整改到位。針對排查和檢查抽測中發現的問題,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指導企業統籌環保和安全生產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確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人,在此基礎上形成各地(州、市)企業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于2022年4月底前報送我廳。能立行立改的,督促企業抓緊整改到位;對其他問題,重點區域2022年9月底前、其他區域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對部分工藝較復雜、整改時間較長的,最遲于下次相關設備停(車)工檢修期間完成整治。工作總結于2022年11月10日前報送我廳。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要協調轄區中央駐疆企業做好排查整治任務,將有關工作推進情況適時報送生態環境廳。
區屬國有企業要切實發揮帶頭作用,組織專業隊伍,開展系統排查整治,于2022年10月前完成各項治理任務。排查清單、治理臺賬和治理項目清單于2022年4月底前,工作總結于2022年11月10日前報送生態環境廳和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
三、加強指導幫扶和能力建設
(一)加強指導幫扶。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要整合大氣環境管理、環境執法、監測、各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開展“送政策、送技術、送方案”活動。通過組織專題培訓、現場指導、新媒體信息推送、發放實用手冊等多種方式,向企業詳細解讀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指導企業編制治理方案;對治理進度滯后的企業,要及時督促提醒,確保完成治理任務。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組織區內外專業技術力量,對各地(州、市)在開展工作中遇到的重難點問題進行指導幫扶,定期組織地方環境管理、執法、監測人員及相關企業、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等開展VOCs治理專題培訓。
(二)加強能力建設。執法局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指導標準(2020年版)》的要求,開展基層VOCs執法裝備配備摸底調查,形成VOCs執法裝備配備清單;編制能力建設方案;監測總站按照《“十四五”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要求,統籌做好全區VOCs組分監測和光化學監測能力建設,編制能力建設方案。VOCs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項目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申報入庫。
(三)加強自動監測監督管理。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VOCs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情況排查,形成VOCs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情況清單(附件5),對尚未安裝的VOCs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制定建設聯網計劃,督促企業加快安裝聯網工作;對已安裝的VOCs自動監測設備,達不到《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要求的企業,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各地應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的監督管理,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聯合有關部門對第三方監測(檢測)機構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安裝聯網情況清單2021年10月底前報送,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工作總結。自治區執法局、污染物監控與信息中心、監測總站將VOCs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建設聯網情況納入例行檢查和執法監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州、市)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細化落實方案,做好VOCs治理各項保障,精心組織排查、檢查、抽測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依法依規檢查、抽測中發現違法問題;積極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國家和地方VOCs含量限值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強化監督落實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加強業務指導,按月調度,對治理任務重、工作進度慢的地區,加強督促檢查,加大幫扶指導力度。對我區NOX濃度上升較大、臭氧超標和接近超標的地區開展監督幫扶,督促整改到位。各地(州、市)要將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工作細化分解到各區縣、各部門,明確時間表和責任人,并將主要任務納入當地督查督辦重要內容,建立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定期調度機制。
(三)嚴肅考核問責
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工作將納入2021和2022年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定期調度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地(州、市),予以工作預警;對落實不力、環境問題突出,環境空氣質量惡化的地(州、市)將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重點督察范疇。
附件: 1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2021]65號.pdf
2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清單.zip
3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臺賬.xlsx
4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清單.xls
5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源自動監控有關工作進展調度表.doc
2021年9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