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支持本市企業組團開拓國內市場,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8號)、《〈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經貿信息綜合字〔2016〕149號)以及《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務局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操作規程》,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商務局
2021年6月24日
深圳市商務局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本市企業組團開拓國內市場,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8號)、《〈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經貿信息綜合字〔2016〕149號)以及《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本市年度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對本市組展承辦單位承擔的相關費用給予資助。
第三條 本規程資助資金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遵循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四條 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資金使用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的原則,實行總額控制、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確保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市商務部門通過征求各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及相關部門意見,初步擬定年度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項目,對外發布擬開展重點扶持項目組展單位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編制要求。
第六條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提交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項目組展單位申請。
第七條申報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組展單位在深圳市注冊成立、具備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社會組織;
(二)組團展位數為15個以上(含15個)標準展位或組團展位面積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三)參展企業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的企業。
第八條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二)往屆展會或其他展會組展經驗介紹;
(三)項目負責人及團隊情況;
(四)組團參展計劃及工作方案;
(五)費用測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六)承諾函。
第九條 市商務部門制定綜合標準,以評審方式確定年度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評審工作采用專家評審方式進行,對組展單位的綜合能力從資質水平、組展經驗、資金保障能力、項目經費核算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評估,按評審分數擇優原則選定項目及組展單位,確定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通過市商務部門網站公布。
第十條 經批準列入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的項目及組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取消。如確有客觀原因無法按計劃實施的,組展單位應在展會舉辦前60天報市商務部門審定。
第十一條 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展覽項目納入年度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 本規程對本市企業組團參加市外國內展會的實際展位費、搭建裝修費,以及會務費、承辦費、中心展位裝修和配套活動費用等予以資助。一次展會只資助一個組展單位組織的組團參展活動。
第十三條 支持標準:
(一)展位費:對組展單位及參團企業實際承擔的展位費(包括展館管理費、展具租賃費、電費等費用)給予資助,據實核定。組團展位數(含中心展臺)應為15個標準展位及以上或組團展位面積(含中心展臺)為135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臺原則上不超過6個標準展位且不超過組團展位面積的20%(對中心展臺面積有具體要求的另議)。
(二)裝修費:對為展示深圳展團形象而進行的統一搭建裝修費,企業展臺按照每標準展位3000元的標準給予資助,中心展臺裝修原則上按照每標準展位不超過15000元的標準給予資助(對中心展臺裝修有具體要求的另議)。
(三)會務費:對組展單位的差旅費、展品和資料制作運輸費、宣傳費等會務費給予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金額的20%。其中:
1.差旅費:對組展單位工作人員按不超過5人/次,在展會期間給予交通、食宿費用補助。交通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其余人員標準報銷,食宿費按每人每天330元標準報銷。
2.展品和資料制作運輸費:每次不超過2萬元,據實核定。
3.宣傳費:每次不超過5萬元,據實核定。
(四)承辦費:對組展單位組團勞務費、辦公費用等給予每次5萬元資助。
(五)配套經貿活動費:對舉辦經貿合作交流洽談會或推介會等組團配套活動發生的場地租金、會場布置、設備租賃、宣傳資料等費用給予資助。每次展會配套經貿活動費資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據實核定。
第四章 資助申請
第十四條市商務部門通過網站發布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申請指南,受理年度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資助申請。
第十五條 組展單位按照項目經費“一事一報,事后申報”的原則,向市商務部門辦理相關資助申請。提交材料包括:
(一)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申請書;
(二)展位費合同或組委會展位確認函、招展通知及展位費原始單據;
(三)裝修費合同及原始單據;
(四)宣傳費合同及原始單據;
(五)運輸費合同及原始單據;
(六)配套經貿活動費合同及原始單據;
(七)承辦費單據;
(八)參展企業繳納展位費證明;
(九)其他相關發票、結算單據;
(十)參展企業名錄;
(十一)參展總結報告(展會基本情況、深圳展團帶隊領導、參加企業數量、展位數、成交額、取得成果、2個以上企業開拓市場的典型案例、經驗與不足等);
(十二)展會相關照片(包括但不限于中心展位照片、企業展位照片、參展人員及展品照片等);
(十三)展會現場5分鐘以內的、清晰完整體現展區總體情況、每個展位情況及配套活動的視頻資料。
第十六條 組展單位資助申請材料由市商務部門初審,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市商務部門復核審定并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審核過程中需補充申請材料的,申請單位須在10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逾期將不受理。
第十七條 市商務部門根據審核結果編制項目資助計劃,并在市商務部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形成項目儲備,編入部門預算。市商務部門根據預算批復情況下達資助計劃,辦理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應遵循“量入為出,適度從緊,重點支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計劃,不得挪用和超預算安排支出,超支不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由組展單位負責審核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組展單位對組展參展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在出展前組織參展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建立安全風險防范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并做好展團的交通運輸、展位搭建等各環節的安全保障,確保將展會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第二十一條 組展單位對上報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虛報參展展位數量和金額、提供偽造及不實核銷材料騙取政府資金資助,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資金資助的組展單位應依法依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由市商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自2021年6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