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海關總署決定對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進行調整,現公告如下:
對涉及出口化肥的29個10位海關商品編號增設海關監管條件“B”,海關對相關商品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實施,調整后的監管要求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調整表.xls
海關總署
2021年10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