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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辦法(試行)

   2021-10-13 301
核心提示:加強對全省各類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的污染防治,提高實驗室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省各類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的污染防治,提高實驗室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室危險廢物,是指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列明的,各類型實驗室在生產、研究、開發、教學、檢測(監測)、污染防治等活動中產生的全部危險廢物以及由實驗室申報廢棄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內學校、科研機構、衛生部門、檢驗檢測機構和工業企業等單位所屬各種類型的實驗室,以及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收集單位。

第四條實驗室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目標是實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實驗室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鼓勵回收和利用實驗室危險廢物中可回收利用的物質。

第五條實驗室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消除環境安全隱患的原則。

第六條實驗室隸屬的依托單位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驗室是實驗室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實驗室依托單位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驗室的相關主管部門以及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對實驗室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負監管職責。

第七條實驗室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開展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產生危險廢物的實驗室應當按照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的要求,建設危險廢物收集、暫存場所以及相關污染防治設施。

第八條實驗室的危險廢物收集、暫存場所以及相關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通過環境保護竣工自主驗收。

第九條未按相關要求建設危險廢物收集、暫存場所以及相關污染防治設施的實驗室,由實驗室依托單位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驗室的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其進行整改,確保危險廢物貯存污染防治到位。

第十條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日常管理操作細則應按照《湖南省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指南》進行。

產生危險廢物的實驗室,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妥善管理危險廢物,并最終將其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處理,防治環境污染:

(一)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于每年年底前在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完成年度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信息資料備案。

(二)及時收集實驗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按類別分別置于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包裝物、容器內,并按國家規定要求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警示標識和說明。危險廢物暫存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三)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危險廢物暫存點(或容器),其中危險廢物暫存點要與一般固體廢物暫存點(或容器)進行明確區分。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將危險廢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集中收集處理。

(五)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相關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第十一條實驗室產生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有依托單位的實驗室,由依托單位統一進行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實驗室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在改變十五個工作日前進行危險廢物申報。屬于突發性重大改變的,必須按照環境應急管理要求及時上報,并在改變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危險廢物申報。

第十三條實驗室進行實驗活動時產生的液態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進行收集處理。

(一)實驗室產生的油類,酸液,堿液,含有氰化物、黃磷等劇毒廢液廢渣及含有汞、鎘、砷、鉻、鉛等重金屬廢液,應以規范的容器進行收集,統一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禁止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或者生活污水管道排放。

(二)實驗室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應進行危險廢物鑒別,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實驗室進行實驗活動時,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產生的廢活性炭、收集的含有重金屬或其他有毒物質的粉塵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實驗室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配備廢水、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實驗室還應建立廢水處理污泥、廢活性炭以及含有重金屬或其他有毒物質的粉塵的產生貯存臺賬。

第十六條實驗室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將其納入所屬法人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并根據預案要求進行演練。應急預案應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經審批后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實驗室發生危險廢物泄露或者擴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國家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環境管理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管理的規章制度,并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

第十九條實驗室行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實驗室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實驗室現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臺帳和資料,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實驗室行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實驗室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條實驗室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和處置單位應參照《湖南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指南》中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原則進行分類收集和貯存。不同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合存放。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應將收集的實驗室危險廢物安全貯存,并應及時轉移至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期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同時,向社會及有關部門公告違法違規的實驗室名單,并將受到行政處罰的認證實驗室名單抄報中國實驗室認可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實驗室產生的其他污染物以及危害特性不明的新化學物質的污染防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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