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及法律依據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原2014年3月15日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廢止。《辦法》結合原《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實施以來的監管執法實踐,充分適應《電子商務法》出臺后的監管執法需求,細化完善部分規定。
為此,結合《辦法》的貫徹落實,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全面啟動《電子商務平臺落實法定責任行為規范》(渝市監發〔2020〕39號)修訂工作,從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實際出發,強化行政監管與平臺自治之間的銜接,立足核心職能,聚焦“零星小額”“便民勞務”兩類免于登記情形的界定、“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相關的責任、禁止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相關的規定、平臺經營者數據報送的義務、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平臺經營者干涉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不合理限制”與“不合理條件”的方式等重點、熱點方面,修改形成《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落實法定責任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行為規范》”),從壓實平臺責任入手,推進網絡交易平臺主體規范管理,保護消費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持續健康發展。《行為規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電子商務平臺落實法定責任行為規范>的通知》(渝市監發〔2020〕39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
二、主要內容及核心舉措
主要內容方面:行為規范共由11個章節71條組成,其中第二章到第十章歸類梳理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主體資格、自治管理、自營交易管理、合同格式條款制定與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保護、協助監管以及其他法定責任等九個方面的66項責任。
核心舉措方面包括:
(一)總體上與《辦法》的銜接
銜接《辦法》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中網絡服務提供者角色定位精神,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臺性服務,歸納為“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社交、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義務的內容,增加至《行為規范》的第二條第三款。
(二)補充主體資格責任
根據《辦法》第八條,增加“零星小額”和“便民勞務”兩類平臺內經營者免于登記情形的內容,形成《行為規范》第六條;根據《辦法》第十二條,補充細化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公示主體信息的內容,尤其是依法不需要進行登記的市場主體公示相關自我聲明的規定,形成《行為規范》的第七條與第八條。修訂后的主體資格章共包括了依法取得主體資質等6項責任。
(三)完善自治管理責任
根據《辦法》第二十四與二十六條,從核驗登記、核驗更新、動態監測、及時提醒、技術支持、更新公示等6個方面完善平臺經營者核驗公示義務,形成《行為規范》第十一條;根據《辦法》第三十一條,從明確身份信息保存規定、交易信息范圍等方面完善平臺經營者的信息保存義務,形成《行為規范》第十五條;修改平臺經營者組織促銷行為的相關規范內容,形成《行為規范》第二十二條。修訂后的自治管理章共包括了管理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和信息等12項責任。
(四)加強自營交易管理責任
根據《辦法》第十四條,將原消費者權益保護章節中的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禁止性規定,修改為禁止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相關規定,調整形成《行為規范》第二十四條,并在禁止性方式列舉中增加兜底項,為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禁止網絡不正當行為規定》留下適用的空間;根據《辦法》第十六條,修改發送商業性信息的規定,形成《行為規范》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根據《辦法》第二十條,新增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特殊信息披露與保存義務,形成《行為規范》第三十一條。修訂后的自營交易管理章共包括了不得銷售或提供法律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務等9項責任。
(五)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
根據《辦法》第二十七條,新增平臺經營者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的義務內容,形成《行為規范》第四十五條;根據《重慶市網絡社區團購合規經營指南》第十六條,在區分標記自營與非自營義務中,加入未標明或未完整標明實際銷售者,引起誤認的,平臺經營者應承擔商品銷售者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形成《行為規范》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根據《辦法》第十七條,修改完善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性與禁止性規定,形成《行為規范》第四十六條;根據《辦法》第十八條,新增以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相關義務規定,形成《行為規范》第四十七條。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章共包括了依法披露商品或服務的信息等9項責任。
(六)加強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責任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新增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方式的禁止性規定,以及對收集、使用敏感信息的特別要求,形成《行為規范》第五十三條,修改平臺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形成《行為規范》第五十四條。修訂后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章共包括了依法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4項責任。
(七)加強協助監管責任
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補充完善了平臺經營者在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執法活動中,按要求提供有關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等交易信息的義務,并在技術方面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等內容,形成《行為規范》第六十條;根據《辦法》第二十二條,細化平臺經營者按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數據信息內容,形成《行為規范》第六十二條;根據《辦法》第十條,新增平臺經營者為申請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符合要求的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的義務內容,形成《行為規范》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新增平臺經營者數據報送義務具體落地的要求內容,形成《行為規范》第六十四條;根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八條,新增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在統一促銷中出現違法行為時的處置、保存、協助等義務內容,形成《行為規范》第六十五條。修訂后的協助監管章共包括了平臺數據報送等8項責任。
(八)其他方面責任的調整
一是調整合同格式條款制定與使用責任,根據《辦法》第二十八條,新增平臺經營者修改協議規則時的保存與保證義務內容,形成《行為規范》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改平臺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格式合同時的禁止性內容,形成《行為規范》第三十八條與第三十九條。修訂后的合同格式條款制定與使用章共包括了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等11項責任。二是調整其他法定責任,根據《辦法》第三十二條,細化具體“不合理限制”與“不合理條件”的方式,加強平臺經營者不得干涉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要求,形成《行為規范》第六十九條。修訂后的其他法定責任章共包括了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3項責任。
三、適用對象及注意事項
(一)適用對象
《行為規范》第二條:“本行為規范所指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指在網絡交易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包括在本市登記注冊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以及市外平臺經營者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等經營主體。適用本行為規范的網絡交易平臺包括自營與非自營業務結合開展的平臺以及非自營性的第三方平臺。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明確了適用對象的問題。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是不屬于《行為規范》適用對象的平臺。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二條關于電子商務的內涵、外延與適用范圍的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該法,因此,提供前述產品和服務的平臺不適用《行為規范》。
二是不屬于平臺經營者的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九條關于電子商務經營者定義與劃分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明確將依托社交或者娛樂性質的網絡平臺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經營者歸為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社交平臺與網絡交易平臺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只有在“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前提下,才應當依法履行《行為規范》規定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相關義務。
三是強化平臺監管工作中職能部門協同監管的力度。《行為規范》是立足市場監管部門職能職責,根據《電子商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梳理歸類已有的關于平臺經營者法定責任的內容,形成的責任清單式的指引性文件,因此,在適用執行中應當基于《電子商務法》第六條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的內容,恪守立法者考慮到網絡市場監管實際,并未確定某個部門作為該法實施主管部門的初衷,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法律法規以及各自職能職責,做好本行業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和平臺經營者責任落實的工作。比如:交通部門對線上交通出行服務平臺、教育部門對線上教育培訓服務平臺、民政部門對線上婚介服務平臺、文旅部門對線上旅游服務平臺等,均應根據《行為規范》中相關的法律已有規定的內容,結合本行業法律法規,督促相關平臺經營者落實法定責任。與此同時,市場監管部門也將根據《行為規范》第四條,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銷售或提供一般商品與服務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行為規范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處理。
(三)貫徹落實中的注意事項
在貫徹落實《行為規范》過程中,應注意做好以下三點:一是全面壓實主體責任,突出落實平臺經營者法定責任與行業協會自律責任;二是嚴格履行監管責任,積極承擔行業主管的主管責任與市場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管責任;三是嚴格失責行為懲處,突出治理平臺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強化協同監管,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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