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高質量發展各項部署,加快推進質量強區建設,進一步規范自治區質量獎評選表彰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質量強區建設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8〕17號)和自治區關于評比達標表彰有關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對《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寧政辦發〔2015〕71號)進行了修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于10月12日印發了修訂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寧政辦規發〔2021〕8號),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印發、2015年修訂以來,已評選出五屆自治區質量獎,樹立了一批質量標桿,帶動了質量管理方法推廣應用,有力地推動了質量強區建設。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自治區質量獎評選工作實踐也遇到新問題,亟需對《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一是國家和自治區對評選表彰活動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以來,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先后印發《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對表彰獎勵標準等提出了明確要求。二是評選表彰活動實施主體亟待調整。原承擔自治區質量獎評選工作的自治區質量和商標戰略工作領導小組已調整為自治區質量強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三是進一步加強質量獎監督管理的需要。為全面落實高質量發展各項部署,對獲獎組織和個人需要提出更高要求,并明確監督和退出機制。鑒于此,自治區質量獎的實施主體、評選范圍、評審程序、獎勵標準、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亟需進一步修訂完善。
二、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6章32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共6條。主要明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獎項設置、獎勵數量、評審原則、評審標準、獎勵標準以及經費來源。按照自治區評比達標表彰領導小組有關批復要求,調整了評獎周期和獎勵金額,明確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由原來的年度獎調整為每3年評選1次,“質量貢獻獎”獲獎個人發放一次性獎金。
第二章 組織管理,共4條。主要明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管理機構及職能、辦事機構及職能、評審機構及職能、對培育和宣傳提出要求。一是增設評審機構,在原評審機構只設“專家評審組”的基礎上新增“評選委員會”和“監督工作組”,進一步確保評審工作的科學、規范和公平。二是擴大社會廣泛參與宣傳度,增強公開透明度,增加“向社會公示通過資格審查的組織和個人”環節。三是參照中國質量獎評審程序,新增陳述答辯環節,最終綜合專家評審組現場評審打分和陳述答辯評議打分情況,投票產生獲獎建議名單。
第三章 申報條件,共3條。主要明確了“質量獎”和“質量貢獻獎”的申報條件。將申報范圍由獨立法人組織擴大到各類組織,引導各類組織大力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將組織的申報條件放寬為不只局限于運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一種管理方法,而是引導組織采用不同先進管理方法,挖掘質量管理特色。
第四章 申報評定程序,共10條。主要明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審定公示、批準通告、異議處理、表彰獎勵全流程工作程序。
第五章 監督管理,共8條。主要明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社會監督、日常監督、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責任、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獲獎義務,獲獎稱號使用、評審紀律、回避情形,強化評審監督管理。一是增設“監督工作組”對受理、評選過程進行監督。二是嚴格退出機制。將獲獎組織和個人發生撤銷獎勵情形的時間由“當年之內”延長到“獲獎之日起5年內”。三是明確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自治區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質量宣傳,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六章 附則,共1條。主要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日期,規定《辦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廢止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寧政辦發〔2015〕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