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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工作審查細則》的通知

   2021-11-10 678
核心提示:本細則所述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山東省內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科技局、商務局、版權局:

現將《山東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工作審查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知識產權局)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版權局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工作審查細則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8〕19號)精神,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安全,保護我國核心關鍵技術,規范我省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依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審查目的及范圍

(一)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的目的是審查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二)本細則所述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山東省內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

山東省內技術的出口活動,出口技術為我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需按本細則進行審查。所述知識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審查內容

(一)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對外轉讓知識產權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所涉及的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是否明確、權屬是否清晰;

2.所涉及的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與技術出口項目的相關性;

3.所涉及的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對我國重點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知識產權布局的影響;

4.所涉及的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對我國國家安全特別是科技安全的影響;

5.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等國際規則的相關規定;

6.其他應當審查的知識產權事項。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知識產權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所涉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法律狀態是否明確、權屬是否清晰;

2.所涉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與技術出口項目的相關性;

3.所涉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我國重點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知識產權布局的影響;

4.所涉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我國國家安全特別是信息安全的影響;

5.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

6.其他應當審查的知識產權事項。

三、審查流程及職責

(一)省商務廳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及證明材料后,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省商務廳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按照類別將材料轉交至相關省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對外轉讓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省版權局負責核實軟件著作權登記情況,省商務廳和省科技廳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出讓方與受讓方的相關信息;

2.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核心技術清單;

3.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書或申請受理書等證書文件;

4.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合同副本;

5.有關方面提供的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的評估報告。

(二)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接到省商務廳轉交的材料后,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書反饋至省商務廳,同時上報相關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

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審查概況,即知識產權審查的程序、范圍、時間等;

2.審查依據,即實施審查所依據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際規則等;

3.審查結果,即所涉知識產權的基本情況,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客觀問題和存在風險等;

4.審查意見,即對審查結果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和風險是否影響批準技術出口提出意見。

(三)省商務廳收到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依據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可向省商務廳申請修改方案或撤銷交易。

四、其他事項

(一)各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審查工作規程,明確審查材料、審查流程、審查時限等,并予以公示。

(二)相關部門人員應當保守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不得擅自對外泄露相關信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和單位的責任。

(三)在知識產權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后,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已經在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登記的,經審查不得轉讓的,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在接到通知后,不得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對于作出的有關知識產權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省級主管部門進行知識產權審查時,如有必要可以委托相關專家出具專業咨詢意見,供審查決定時做出參考。專家咨詢費用由省級主管部門承擔。

(五)技術出口中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報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審查。

(六)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細則。

(七)本細則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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