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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貫徹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農發〔2021〕41號)

   2021-11-10 1068
核心提示:《<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組織實施。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組織實施。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11月8日

《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貫徹實施工作方案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特色導向、創新導向、法治導向,通過系列宣傳、教育、培訓,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快推進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步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強市場監管和服務,著力推動全省茶產業高質量發展,全力打造千億元茶產業,助力農業產業強省建設。

二、主要措施

(一)開展學習宣傳培訓

1.進行宣傳解讀。在《湖北日報》等媒體全文刊發《條例》文本、解讀和宣傳貫徹落實文章,做好政策宣傳釋義。

完成時間:2021年12月底前

責任單位: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省農業農村廳

2.印發宣傳貫徹文件。下發文件明確茶葉主產區,向全省農業農村系統印發《條例》宣傳貫徹實施的通知,全面部署學習宣傳貫徹工作,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責任。

完成時間:2021年12月底前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3.開展專題學習。組織茶葉主產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涉茶職能部門,通過黨委(黨組)中心組等形式開展專題學習。

完成時間:2021年12月底前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4.廣泛深入宣傳。將《條例》學習教育納入普法工作內容,充分發揮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作用,借力各類大型茶事經貿和文化推廣活動,引導群眾和社會廣泛參與、全社會關注,為推進湖北茶產業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廣電局,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5.將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完善政策體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編制本省茶產業發展規劃。督促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茶產業發展規劃或者方案。

完成時間: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規劃,以后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衛健委、省市場監管局,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6.安排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支持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相關涉農資金和項目,推動茶產業發展。

完成時間:2021年12月前完成,以后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7.依法完善茶葉種植、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全產業鏈標準體系,指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按照標準開展生產經營,提高茶產業整體質量。鼓勵、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及企業制定嚴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民政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8.加強對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組織開展種質資源調查,建立健全優良種質資源檔案和種質資源圃;完善茶樹良種繁育體系,支持選育高抗、優質、特色茶樹品種,推廣茶樹良種良法種植。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依法建立茶樹種質資源繁育基地,開展種質資源科學研究。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9.督促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指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設標準化生態茶園,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災害防治設施,創新茶園經營管理模式,提升茶園綠色生產能力;完善相關政策,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設有機茶園,鼓勵實現全域有機種植。加強對茶葉種植過程中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和綠色綜合防控技術,保障茶葉質量安全。指導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根據茶園建設需要,制定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目錄。

完成時間:2022年12月底前,以后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10.督促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對符合生態有機要求、自然環境優良的茶園,按條例規定,劃定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實行產地保護。

完成時間:2022年12月底前,以后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11.加強對茶葉加工的指導和服務,推進茶葉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工藝提升,開展機械化、標準化、清潔化、智能化生產。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12.加強茶葉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全面推行茶葉標準化生產和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制定茶葉質量安全追溯系統信息錄入目錄,為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錄入信息提供指導和服務。

完成時間:2022年12月底前,以后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13.按照規定將技術先進、質量優良的機械、設備列入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

14.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認證以及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提升茶葉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并組織實施茶葉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茶葉進行監督抽查,依法及時發布茶葉質量安全監測信息。

完成時間:2022年12月底前,以后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15.建立健全茶品牌運行管理制度,完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培育、推介、保護機制,增強茶品牌市場競爭力。培育品質優良穩定、特色鮮明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引導地理分布相鄰、工藝品質相近、人文歷史相通的區域公用品牌整合壯大。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16.督促和指導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制定完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的產品質量等標準和準入管理規范。

完成時間:2022年12月底前,以后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衛健委,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17.支持和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開展品牌建設,對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中華老字號、有機農產品認證、入選國際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互認清單等的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給予補助或者獎勵。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

完成時間:2022年12月前完成,以后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18.加強對茶品牌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推動開展跨區域執法協作和維權援助,維護茶葉市場秩序。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19.加強對外展示推介本省茶產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費者對茶品牌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賴度。舉辦或者支持舉辦茶品牌展示展銷活動,組織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國內外涉茶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立國內外茶品牌推廣展銷中心,為其開拓市場提供服務。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20.支持茶葉交易中心、互聯網交易平臺等機構和場所的建設和運營,完善茶葉倉儲、物流、檢測和營銷網絡等配套設施建設,發展區域性茶葉市場。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21.督促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資源,遴選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等價值的傳統制茶技藝,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并在保護傳承發展上給予支持。加強對“神農飲茶”“陸羽茶經”“萬里茶道”“東方茶港”等茶歷史文化及遺跡(址)的保護和利用。鼓勵和支持申報與茶有關的文化遺產,創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區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開展茶文化交流,推廣茶知識、茶文化。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商務廳、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省農業農村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22.綜合運用財稅政策、引導基金等措施,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茶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依法利用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和轉型發展。鼓勵保險機構做好茶產業災害保險服務。督促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參加茶產業災害保險。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證監局、湖北銀保監局、省農業農村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23.支持茶產業技術研發,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同建立技術研究機構、公共科研平臺、專家工作站等,促進茶產業關鍵技術、設備、產品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加強茶產業技術推廣,建立健全技術推廣體系,推進茶產業科技成果應用。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農科院、省農業農村廳,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24.加強茶葉種植、加工、營銷和茶文化等方面實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服務,組織開展技能培訓、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專院(職)校開設茶學相關專業,培育茶產業人才。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人社廳、省教育廳

25.從事茶葉初加工的,用電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在茶園周邊建設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茶葉種植、初加工的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用地按照國家設施農業用地的有關規定管理。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

26.培育壯大主業突出、帶動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茶產業龍頭企業,對茶產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監測和評價,分類分級給予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支持茶產業龍頭企業通過兼并收購、聯合重組及合資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葉企業,聯合茶葉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推進產業整合集聚,完善產業鏈。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廳、省政府國資委、省供銷社,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27.支持培育茶行業社會組織,督促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組織開展標準制定、品質評價、技術成果評價、知識產權保護、品牌推介、職業培訓與技能競賽等工作,推動茶產業發展。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人社廳、省知識產權局

28.將茶產業發展納入鄉村振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在促進茶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縣級以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

(三)開展條例監督檢查

29.做好《條例》實施情況報告。按照要求,《條例》實施滿1年后,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法規實施情況評估,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條例》實施情況報告;實施滿3年后,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條例實施情況自查或者立法后評估,提出《條例》實施情況自查報告或者立法后評估報告。

完成時間:2022年-2024年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

30.配合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開展《條例》執法檢查。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

31.對《條例》中要求制定的配套規范性文件開展備案審查。

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責任單位: 省司法廳、省農業農村廳

三、相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認真貫徹落實《條例》規定的相關內容,切實履行職責,壓實責任,加快推進我省茶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實配套制度和措施;各責任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時完成規定任務,共同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

(三)強化監督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工作方案,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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