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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

   2021-11-23 938
核心提示:為了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1年11月22日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特區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跨境電子商務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研究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重大事項,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相關體制機制和政策創新,高標準建設中國(汕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重點面向東盟地區推動建立與國際規則銜接的跨境電子商務規則、標準體系,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電子商務合作新模式。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汕頭綜合保稅區、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融合發展聯動機制,按照相關規定復制推廣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電子商務改革創新措施,推動與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相關的服務貿易領域擴大開放。

支持汕頭綜合保稅區開設跨境電子商務品牌展示與購物中心,通過保稅展示與完稅銷售相結合、線下體驗與線上購物相結合的運營模式,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等新業態新模式創新。

支持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依托汕頭區域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促進華僑華人參與跨境電子商務及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金融、國際遠程通信、軟件與信息服務外包、國際云計算等數字貿易相關產業聚集發展。

第五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特區跨境電子商務促進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或者承擔商務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跨境電子商務促進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稅務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央、省駐汕單位和有關部門,根據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要求以及特區實際,編制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結合各區域產業集聚現狀和“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專項規劃,把跨境電子商務園區、跨境電子商務物流基地、海關特殊監管場所用地納入產業用地規劃,優先保障重點跨境電子商務園區、項目和快遞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構建設計生產、物流倉儲、交易展示、支付金融、快遞配送、售后服務等跨境電子商務全產業鏈。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地優勢資源、特色產業,支持電商、物流、商貿、金融、供銷、郵政、快遞等各類社會資源加強合作,培育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專業鎮(街)、專業村(居)。

第八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明確功能定位,規范園區規劃建設,推動汕頭綜合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汕頭寶奧城、汕頭郵政速遞跨境電子商務物流園區等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創新發展。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內中小企業孵化、產業鏈構建和專業人才培訓,支持鼓勵快遞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建設。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全球跨境電子商務優勢資源在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集聚,鼓勵產業集群與國內外知名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合作。對新引進在特區注冊且實繳注冊資本達到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物流供應鏈平臺、物流分撥配送中心、國際快件中心等項目,按照特區招商引資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第九條  鼓勵建立特色產業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建設新型數字營銷體系,支持紡織服裝、化工塑料、工藝玩具、印刷包裝等傳統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推動上下游關聯企業間供應鏈深度融合,推動對外貿易轉型升級。

市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和中央、省駐汕單位應當優化創新傳統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辦理流程,改革傳統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各項投入的績效考核機制,探索以促進帶動效應代替直接產出比例,推動傳統企業上線運營。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各級財政資金,重點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落戶、平臺搭建、載體建設、人才培訓、規劃制定、研究咨詢、技術研發和技術保障、通關物流、海外倉建設、海外營銷體系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示范企業、重點園區和重點項目、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以及參與共同配送中心、海外網點建設和國內外高水平展會展覽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依法給予獎勵或者財政支持。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開展自主研發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可以將企業研發投入經費視同科技研發采購支出進行核算,給予相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與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公共服務平臺按照一點接入的原則,建立數據標準和認證體系,為監管部門和企業提供統一的標準化數據接口和接入流程,保障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稅務、商務、市場監管、公安、郵政管理等部門間信息共享,實現跨境電子商務審批、備案、繳費等功能集成。

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港口業務平臺、外貿綜合服務平臺、金融機構平臺等對接,實現通關、檢驗檢疫、稅務、外匯、物流、金融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一站式辦理。

第十二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托第三方物流平臺、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綜合信息服務平臺,運用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實時、準確、完整的物流狀態查詢和跟蹤服務,支持快遞車輛便捷通行。

支持企業建立跨境物流分撥配送和營銷服務體系,鼓勵企業通過自建或者租用海外倉,建立倉儲、配送、服務一體化的便利化物流體系,實現境外當地銷售、當地配送,售后服務等,融入境外零售體系。

第十三條  支持海關落實海關監管方案,不斷簡化、便利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監管模式,對低風險商品自動放行,提升通關系統效率。

經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跨境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海關優先培育、認定為高級認證企業;對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適用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比例等便利化措施。

第十四條  支持外匯管理部門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建設,推動外匯收支和結售匯業務網上辦理,并創造條件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外匯業務創新。

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推出適合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融資產品、信用保險服務。支持金融機構依托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大數據和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外貿應收賬款質押融資。

第十五條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政策優惠,符合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稅務部門優先辦理出口退(免)稅,并全面推行實施無紙化退稅申報。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關、稅務等部門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退貨機制,優化退貨流程,對于依法可以申請退還關稅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不征稅復運進境,但是已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外。

第十六條  市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和中央、省駐汕單位應當優化創新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機制,針對企業對企業、企業對個人等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建立標準化便利化監管流程。

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標準引領、網上抽查、源頭追溯、屬地查處、信用管理的要求,構建跨境電子商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新機制和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方式,依法查處跨境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市場環境。

第十七條  市統計、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跨境電子商務申報清單、平臺數據等為依據的統計管理制度,以及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的統計分類規范,定期發布相關數據統計分析報告,為政府監管和企業經營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公安等部門建立風險信息采集、評估分析、預警處置、復查完善機制,加強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技術保障,建立跨境電子商務風險防控體系,為政府監管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撐、決策輔助和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部門信用認證和第三方信用服務評價相結合的綜合評價體系,以及跨境電子商務信用數據庫和信用評價系統、信用監管系統、信用負面清單系統,實施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依法提供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身份識別、信用記錄查詢、貨物運輸以及貿易信息查詢等信用服務。建設跨境供應鏈區塊鏈基礎應用平臺,構建跨境商業信用體系。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強監管部門、高等院校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建立創業型、實用技能型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基地,對承擔跨境電子商務培訓的院校、社會機構給予資金支持。

健全完善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吸引、培養、使用、流動和激勵機制,發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的公共服務體系。高級跨境電子商務人才享受特區相關人才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鼓勵、引導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等建立行業組織和自律體系,發揮行業組織自治作用。

鼓勵、引導跨境電子商務行業自治組織研究跨境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方向,探索行業發展規律,推動制訂和實施行業標準規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規范發展,引導企業主體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線上跨境電子商務產品售后服務和維權機制,強化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主體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支持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仲裁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公正、高效、專業、國際化的糾紛化解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廣東 汕頭市
標簽: 跨境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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