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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市監監〔2020〕16號)

   2021-11-25 325
核心提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實施抽樣、檢驗并進行處理的活動(以下簡稱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原《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程(浙質監發〔2012〕340號)》《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管理辦法(浙質監發〔2011〕303號)》同時廢止。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檢驗機構:

《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實施抽樣、檢驗并進行處理的活動(以下簡稱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主管部門對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監督抽查工作,制定監督抽查實施制度,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研判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信息。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研判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研判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查處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應當使用統一的信息化系統。

第五條監督抽查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統籌高效的原則和“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要求,強化信用管理,加強失信懲戒。

第六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抽樣單位抽樣,隨機選派抽樣人員。

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二章監督抽查的組織

第七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監督抽查計劃,明確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

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可以通過公開征集、專家研判等方式,結合政府、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確定。

第八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制定監督抽查方案。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明確抽查領域、地域范圍、產品類別、時間安排、抽查批次、樣品數量、抽樣單位、檢驗機構、檢驗項目及檢驗判定依據等內容。

第九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應當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評價規則(以下簡稱“評價規則”)進行抽樣、檢驗和判定。未制定相關評價規則的,應當編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在抽樣前向社會公開。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評價規則管理制度(附件1),統一管理評價規則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等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法律、法規對抽樣機構、檢驗機構的資質有規定的,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

第十一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抽查任務時,應當下達監督抽查方案,下發《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授權委托書》(以下簡稱“授權委托書”,附件2)、《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以下簡稱“抽查通知書”,附件3)、《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以下簡稱“抽樣單”,附件4-6)及《XXX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專用封條》(附件7)等相關文書。

第十二條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六個月內對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一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六個月內已被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上級部門或者政府指令等情況開展的監督抽查,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章抽樣

第一節 現場抽樣

第十三條在生產和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等規定。

流通領域現場抽樣時,應當有被抽樣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參與。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

(一)不屬于被抽查產品類別、不用于銷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約定的;

(二)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試制”“處理”“樣品”等字樣的;

(三)產品的數量或者狀態不符合抽樣要求的;

(四)其他不得抽樣的情形。

第十五條樣品應當按照評價規則或者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方法隨機抽取,不得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行提供。

抽取的樣品保質期(有效期)應當滿足異議復檢的時限需要。

第十六條抽取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檢驗樣品應當以購買方式獲得。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以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愿無償提供的樣品除外。購買價格以產品標價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銷售發票或者收據等憑證。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樣品獲取方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抽樣人員應當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并加貼封條。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封條上簽字確認,并注明抽樣日期。

根據樣品形狀、形態、材質等特殊性,封樣應當采用鉛封、漆封、蠟封、鋼印等必要的防拆封措施。

第十八條 抽樣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單。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確認抽樣單上記錄的信息后,應當在抽樣單上簽字并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有效印章。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當場無法提供有效印章的,抽樣人員應當記錄情況并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確認。

抽樣單需要更正或者補充的,應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第十九條抽樣時,應當通過錄像、拍照等方式對告知、抽樣、封樣、簽章、樣品封存狀態,以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或者強制性認證證書等關鍵環節和內容進行記錄。

第二十條被抽樣產品明示執行企業標準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被抽樣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對應的企業標準,并加蓋生產者的有效印章。

第二十一條抽樣時發現涉嫌存在下列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情形的,抽樣人員應當終止抽樣,立即通知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填寫《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涉嫌違法行為記錄表》(附件8):

(一)無營業執照或者超范圍經營的行為;

(二)未經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或者超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范圍生產銷售的行為;

(三)生產銷售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產品的行為;

(四)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行為;

(五)限期使用產品未如實標注生產日期或者偽造生產日期的行為;

(六)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下列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的,抽樣人員應當先進行說服教育,告知拒檢后果。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仍不配合的,應當填寫《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拒檢記錄表》(附件9),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同時報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一)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售賣樣品;

(二)無正當理由阻礙抽樣人員帶走樣品;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在抽樣單、現場檢驗原始記錄等文書上簽字、蓋章確認;

(四)聲稱被抽樣產品用于出口,但無法提供證明材料;

(五)聲稱被抽樣產品按企業標準生產,但不按時提供對應企業標準;

(六)確需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安裝、調試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拒絕配合;

(七)其他不配合監督抽查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因被抽樣生產者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企業情況匯總表》(附件10)上報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情況后在信息化系統更新企業信息。

第二十四條抽樣單位因被抽樣生產者轉產、停產、拒檢、涉嫌違法行為等原因未抽到樣品,可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增補申請。

第二節 網絡抽樣

第二十五條實施網絡抽樣時,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等規定。

樣品可以以消費者名義購買。

第二十六條抽樣時應當購買檢驗樣品及備用樣品,記錄抽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被抽樣銷售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訂單信息以及支付記錄等。

第二十七條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拆樣、封樣過程,對寄遞包裝、樣品包裝、樣品標識、樣品完好情況等進行查驗,填寫抽樣單并簽字、加蓋抽樣單位公章。

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加以標注,并在封條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 樣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退樣:

(一)數量不滿足規定要求;

(二)不在監督抽查任務范圍內;

(三)狀態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影響檢驗的變化;

(四)其他不滿足檢驗要求的。

第二十九條抽樣單位負責將樣品寄送至檢驗機構。對運輸、貯存有特殊要求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樣品在運輸過程中不發生影響檢驗的變化。

備用樣品可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抽樣單位保存。

第三十條抽樣人員確認樣品有效后,將抽樣單和監督抽查通知書一并寄送被抽樣銷售者。抽樣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同時寄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第四章檢驗

第三十一條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對封樣狀況、樣品外觀及性狀、樣品保質期等對檢驗有影響的內容進行檢查,并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記錄、樣品與任務下達要求是否相符。

對不符合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方式留證,并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被抽樣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等管理的,檢驗人員應當在檢驗前核實樣品是否符合相應要求。

檢驗人員發現樣品涉嫌存在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情形的,應當終止檢驗,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填寫《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涉嫌違法行為記錄表》報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檢驗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判定規則等進行檢驗。

檢驗中因標準變更等原因導致檢驗項目未及時獲得資質認定的,發現樣品失效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當立即停止檢驗,書面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對檢驗前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安裝、調試的樣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做好安裝調試等檢驗協助工作,檢驗機構應當對安裝、調試過程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留證。安裝、調試結束后,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檢驗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三十五條檢驗報告(附件11)的封面、首頁、樣品照片、結果匯總等內容應當完整。

檢驗報告結果匯總頁中所列各檢驗項目,其順序、名稱應當與評價規則或者實施細則一致。

現場檢驗的項目,應當在檢驗報告中標注說明。

第三十六條檢驗機構應當在監督抽查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及抽查結果文書寄送工作(附件12)。

第三十七條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結果通知文書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結論為不合格的抽查結果通知書(附件13)、檢驗報告送達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并簽署送達回證(附件14)。

第五章異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結論有異議時,應當自收到監督抽查結果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下達《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異議受理通知書》(附件15)。

第三十九條異議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監督抽查結果;

(二)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異議申請人遞交的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監督抽查結果;

(三)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附件16),復檢結論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果。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組織復檢:

(一)異議申請人在異議期內未提出書面異議材料;

(二)經異議申請人確認的現場檢驗結論;

(三)其他不予復檢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初檢機構協調抽樣單位、復檢機構以及異議申請人共同確認復檢用樣品的狀態,并完成樣品交接手續(附件17)。抽樣單位、異議申請人或者初檢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方式確認復檢用樣品狀態。

第四十二條復檢機構應當按照原評價規則或者實施細則對異議相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檢,并將復檢結論及時報送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附件18)。

第四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檢,并以原監督抽查結果為最終結果:

(一)異議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復檢手續、確認和交接樣品、安裝和調試的;

(二)因異議申請人原因,導致復檢樣品在運輸、安裝、調試過程中受損且無法進行復檢的;

(三)復檢用樣品被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擅自拆封、替換、變賣、隱匿、損毀的;

(四)其他終止復檢的情形。

第六章結果處理

第四十四條監督抽查最終結果為不合格的,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結果處理。

流通領域監督抽查最終結果為不合格的,還應當對產品生產者進行結果處理。

當結果處理管轄有爭議時,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四十五條對被認定為拒檢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匯總相關信息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六條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移送或者本級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異議期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責令整改通知書”,附件19),責令其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改正。

第四十七條監督抽查結果為不合格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整改,并向結果處理部門提出復查申請。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因為停止生產、停止銷售無法進行整改的,應當提交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除提交停止生產、停止銷售報告的情況外,結果處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七十五日內,組織開展整改復查。復查所需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復查檢驗費用由結果處理部門承擔。

結果處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檢驗報告起五個工作日內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附件20)。

復查申請者對復查結果有異議的,根據本辦法第五章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產品經復查不合格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情況逐級上報至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條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組織復查,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一條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結果處理檔案,并將結果處理信息及時錄入信息化系統。

第五十二條監督抽查發現產品涉嫌存在違反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能效標識管理等專門法律法規規定的,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七章樣品處置

第五十三條監督抽查結束后,除檢驗已損耗外的樣品(含購買的備樣),應當根據性狀、用途按照以下方式處置:

(一)銷毀;

(二)拍賣;

(三)公益性捐贈;

(四)單位留用。

第五十四條樣品處置前,抽樣單位、檢驗機構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樣品處置審批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樣品處置清單》(附件21、22),提出樣品處置意見,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十五條處置的樣品應當登記造冊,記錄樣品名稱、種類、數量,處置時間、地點、方式、執行人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因檢驗造成質量損壞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樣品,應當通過銷毀方式處置。

樣品銷毀時,應當有3名以上抽樣單位、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參與,其中1名為紀檢人員,并在銷毀記錄上簽字。銷毀過程應當通過錄像、拍照等方式留證。

第五十七條樣品進行拍賣或者公益性捐贈處置,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并保留上繳憑證或者受贈單位確認書。

第五十八條 對不適用銷毀或者公益性捐贈處置的樣品,因工作需要單位留用且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樣品處置清單》登記入賬,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系統統一管理使用。單位留用但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按照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

第五十九條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的樣品,檢驗中未發現不合格的,應當在抽查結果異議期滿后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取或者寄送等方式退還。

第八章工作質量監管

第六十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抽樣機構、檢驗機構的抽樣、檢驗、樣品管理、結果報送等工作質量進行檢查。

第六十一條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抽樣、檢驗工作及其結果真實、公正、客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提前將監督抽查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二)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

(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四)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訂監督抽查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同一產品的委托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開展產品推薦、評比,出具監督抽查相關產品合格證書、牌匾等;

(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

(七)未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內妥善保管監督抽查相關文書、材料、證據,造成相關文書、材料、證據損毀、滅失;

(八)違反規定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

(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規定。

第六十二條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對工作質量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上報整改報告。

第六十三條工作質量檢查的結果應當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采購和使用抽樣機構、檢驗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處置依據

第六十四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中所稱“日”為公歷日。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程(浙質監發〔2012〕340號)》《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管理辦法(浙質監發〔2011〕303號)》同時廢止。

   附件.doc

1.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評價規則管理細則

2.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授權委托書

3.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

4.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生產領域)

5.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流通領域)

6.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網絡抽樣)

7.XX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專用封條

8.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涉嫌違法行為記錄表

9.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拒檢記錄表

1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企業情況匯總表

11.檢驗報告

12.結果寄送流程圖

1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

14.送達回證

15.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異議受理通知書

16.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異議復檢委托書

17.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異議復檢樣品交接單

18.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結果通知書

19.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

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

2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樣品處置審批表

2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樣品處置清單

23.結果寄送確認表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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