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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部分食品經營許可領域實施告知承諾審批的通知 (滬市監食經20210586號)

   2021-11-25 577
核心提示:食品經營者依法向本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僅限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且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延續的行政審批,適用本辦法。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落實本市“證照分離”改革,優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的實施方案》(滬府規〔2021〕7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國食監食經〔2018〕213號),在充分考量食品安全風險和前期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市局決定在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等部分業務情形中實施告知承諾審批,具體操作規程按《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詳見附件)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部分食品經營許可領域實施告知承諾審批的通知.doc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優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等規定以及本市“證照分離”改革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食品經營者依法向本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僅限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且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延續的行政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各區市場監管局、自貿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統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者相關食品經營許可的審查批準以及日常監督檢查。

對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四條(審批條件)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應當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中的管理、技術要求,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等。

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關于嚴重違法犯罪者從業禁入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申請材料)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變更、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或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申請的,填寫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申請書(告知承諾審批專用)(附件1);

(二)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附件2);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中屬于本市政府部門核發的證照或材料的,申請人可以免于提交。允許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告知承諾書以后的約定時間內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以及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

第六條(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通過“一網通辦”網站、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交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申請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且現場遞交申請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當場向申請人發放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供告知承諾書。

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后,愿意作出承諾的,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及申請材料。上述約定的期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通過“一網通辦”網站提出相關申請的,申請材料上應加蓋電子簽章。

第七條(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填寫相關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市場監管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行政許可申請的情形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

(四)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符合關于嚴重違法犯罪者從業禁入的有關規定;

(五)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的,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且符合現場審查條件;

(六)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市場監管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七)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八)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審核與決定)

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以及告知承諾書后,應當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申請人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以及告知承諾書的,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九條(審批結果的送達)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依法送達相關文書和證書。

第十條(告知承諾書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諾書經區市場監管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后生效,一式兩份,區市場監管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一條(聯合辦理)

申請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延續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申請。

符合前款條件的申請人一次填寫《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申請書(告知承諾審批專用)》,一次提交申請材料并作出承諾后,區市場監管局按序作出變更、延續的審批決定。審批結果一次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后續監管)

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1個月內,應當對經營者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撤銷流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執行。

第十三條(誠信檔案)

市場監管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經營者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記入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經營者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第十四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申請書(告知承諾審批專用)

2.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食品經營許可依申請變更、延續)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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