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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節能執法類)》的通知 (滬經信規范〔2021〕7號)

   2021-11-29 300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合理行使,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們修訂了《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節能執法類)》并已經市經濟信息化委2021年第13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

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合理行使,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們修訂了《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節能執法類)》并已經市經濟信息化委2021年第13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該裁量基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節能執法類)》(滬經信規范〔2020〕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1年11月17日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節能執法類)

序號

違法行為

違法依據

處罰依據

處罰標準

裁量情節

1

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  本市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

1、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

(1)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2)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2、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

(2)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2

無償或者低價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二十五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或者低價提供能源。

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無償或者低價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累計總供能50噸標準煤以下的(按等價值計算),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以10萬元罰款。

1、有下列從輕情節之一的,每項減少處罰金額2萬元,但減少后的處罰金額,不得少于5萬元: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2、有下列從重情節之一的,每項增加處罰金額2萬元: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5)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有兩項或兩項以上從重情節的,處以20萬元罰款。

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累計總供能超過50噸標準煤的(按等價值計算),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以15萬元罰款。

3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二十九  本市支持節能服務業的發展。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地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6萬元罰款。

1、有下列從輕情節之一的,每項減少處罰金額1萬元,但減少后的處罰金額,不得少于5萬元: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2、有下列從重情節之一的,每項增加處罰金額1萬元: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經行政執法單位責令改正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3)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4)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5)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6)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7)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有兩項或兩項以上從重情節的,處以10萬元罰款。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8萬元罰款。

違法所得20萬以上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萬元罰款。

4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五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不全面的(缺少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以2萬元罰款。

1、有下列從輕情節之一的,每項減少處罰金額0.5萬元,但減少后的處罰金額,不得少于1萬元: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2、有下列從重情節之一的,每項增加處罰金額0.5萬元: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5)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有兩項或兩項以上從重情節的,處以5萬元罰款。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不真實的(虛假報送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以3萬元罰款。

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以4萬元罰款。

5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五十二條  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

經審查,發現重點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委托節能服務機構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 無正當理由,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

(二)能源計量數據、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的;

(四)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逾期6個月以內完成整改的。

處以15萬元罰款。

1、有下列從輕情節之一的,每項減少處罰金額2萬元,但減少后的處罰金額,不得少于10萬元: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2、有下列從重情節之一的,每項增加處罰金額2萬元: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5)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有兩項或兩項以上從重情節的,處以30萬元罰款。

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逾期6個月以外12個月以內完成整改的。

處以20萬元罰款。

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逾期12個月以外完成整改的。

處以25萬元罰款。

6

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以2萬元罰款。

1、有下列從輕情節之一的,每項減少處罰金額0.5萬元,但減少后的處罰金額,不得少于1萬元: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2、有下列從重情節之一的,每項增加處罰金額0.5萬元: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5)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有兩項或兩項以上從重情節的,處以3萬元罰款。

7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五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未明確能源管理機構,或者未設立專門的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明確能源管理機構,設立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五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未明確能源管理機構,或者未設立專門的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以2萬元罰款。

1、有下列從輕情節之一的,每項減少處罰金額0.5萬元,但減少后的處罰金額,不得少于1萬元: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2、有下列從重情節之一的,每項增加處罰金額0.5萬元: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5)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有兩項或兩項以上從重情節的,處以3萬元罰款。

8

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的

《節能監察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

《節能監察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的,由有處罰權的節能監察機構或委托開展節能監察的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阻礙依法實施節能監察的,移交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給予警告。

/

經責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給予警告,并處以2萬元罰款。

1、有下列從輕情節之一的,每項減少處罰金額0.5萬元,但減少后的處罰金額,不得少于1萬元: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2、有下列從重情節之一的,每項增加處罰金額0.5萬元: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5)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有兩項或兩項以上從重情節的,處以3萬元罰款。

3、阻礙依法實施節能監察違法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

9

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 拒不落實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求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第五條 對重點用能單位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將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分解到重點用能單位, 對重點用能單位分級開展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 主要考核重點用能單位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能源利用效率及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逐級報送考核結果,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布。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對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 拒不落實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求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落實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求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拒不落實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

處1萬元罰款

1、有下列從輕情節之一的,每項減少處罰金額0.5萬元,但減少后的處罰金額,不得少于1萬元: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2、有下列從重情節之一的,每項增加處罰金額0.5萬元: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5)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有兩項或兩項以上從重情節的,處以3萬元罰款。

拒不落實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求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的

處2萬元罰款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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