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局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省工業產品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省級監督抽查。市級、縣級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
第四條 市級局、縣級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結果處理工作。
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企業依法實施通報、責令整改、公告、復查、移送等行政措施;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對有嚴重產品質量問題的企業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措施。
第五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應當使用統一的信息化系統。
第六條 監督抽查工作應當遵循“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要求,強化信用管理,加強失信懲戒。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組織
第七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根據政府、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產品質量狀況,研究制定年度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
第八條 省局負責制定省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并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同時通報市級局。
市級局、縣級局根據省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制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市級局統一匯總報省局備案。
年度計劃分季度組織實施,并可根據監督抽查計劃執行情況和監督抽查的需要對監督抽查計劃進行調整。
第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抽查年度計劃,組織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樣單位、抽查領域、產品范圍、抽查批次、工作分工、時間安排、進度要求等內容。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抽樣方法、檢驗項目依據、檢驗結果判定等內容。
第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任務。
監督抽查應當遵循抽檢分離原則,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任務。
第十一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開展抽樣、檢驗工作,保證抽樣、檢驗工作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
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將監督抽查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二)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
(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四)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訂監督抽查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同一產品的委托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開展產品推薦、評比,出具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牌匾等;
(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
(七)違反規定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
第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抽查任務時,應當下達監督抽查方案,并出具統一制定的相關文書。
第三章 抽 樣
第一節 現場抽樣
第十三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抽樣單位抽樣,隨機選派抽樣人員,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委托抽樣時,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 抽樣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熟悉標準、監督抽查方案、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等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并填寫《未抽到樣品企業情況說明表》:
(一)不屬于被抽查產品類別、不用于銷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約定的;
(二)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試制”“處理”“樣品”等字樣的;
(三)產品的數量或者狀態不符合抽樣要求的;
(四)其他不得抽樣的情形。
第十六條 樣品應當按照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方法隨機抽取,不得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行提供。
抽取的樣品保質期(有效期)應當滿足異議復檢的時限需要。
第十七條 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抽樣人員應當購買檢驗樣品。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銷售發票或者收據等憑證。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樣品獲取方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八條 抽樣人員應當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并加貼封條。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封條上簽字確認,并注明抽樣日期,封樣應當采用必要的防拆封措施。
第十九條 抽樣應當使用統一制定的抽樣單。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確認抽樣單上記錄的信息后,應當在抽樣單上簽字并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有效印章。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當場無法提供有效印章的,抽樣人員應當記錄情況并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確認。
抽樣單需要更正或者補充的,應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 抽樣時,應當通過錄像、拍照等方式對告知、抽樣、封樣、簽章、樣品封存狀態,以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或者強制性認證證書等關鍵環節和內容進行記錄。
第二十一條 被抽樣產品明示執行企業標準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被抽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供對應的企業標準,并加蓋生產者的有效印章。
第二十二條 抽樣時發現涉嫌存在下列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情形的,抽樣人員應當終止抽樣,立即通知樣品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涉嫌違法行為記錄表》:
(一)無營業執照經營的行為;
(二)未經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或者超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范圍生產銷售的行為;
(三)生產銷售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產品的行為;
(四)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行為;
(五)限期使用產品,未標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或者偽造生產日期、超過安全有效期的行為;
(六)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因被抽樣生產者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填寫《未抽到樣品企業情況說明表》,并通知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下列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的,抽樣人員應當先進行說服教育,告知拒檢后果。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仍不配合的,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拒檢記錄表》,通過錄像、拍照等方式進行記錄,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同時報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一)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售賣樣品;
(二)無正當理由阻礙抽樣人員抽樣;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在抽樣單、現場檢驗原始記錄等文書上簽字、蓋章確認;
(四)聲稱被抽樣產品用于出口,但無法提供證明材料;
(五)聲稱被抽樣產品按企業標準生產,但不按時提供對應企業標準;
(六)確需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安裝、調試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拒絕配合;
(七)其他不配合監督抽查工作的行為。
第二節 網絡抽樣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時,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買樣。實施網絡抽樣時,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等規定。
第二十五條 抽樣時應當購買檢驗樣品及備用樣品,記錄抽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被抽樣銷售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訂單信息以及支付記錄等。
第二十六條 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拆樣、封樣過程,對寄遞包裝、樣品包裝、樣品標識、樣品完好情況等進行查驗,填寫抽樣單并簽字、加蓋抽樣單位公章。
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加以標注,并在封條上簽字。
第二十七條 抽樣單位負責將樣品寄送至檢驗機構。對運輸、貯存有特殊要求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樣品在運輸過程中不發生影響檢驗的變化。
備用樣品可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抽樣單位保存。
第二十八條 抽樣人員確認樣品有效后,將抽樣單和監督抽查通知書一并寄送被抽樣銷售者。抽樣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同時寄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第四章 檢 驗
第二十九條 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對封樣狀況、樣品外觀及性狀、樣品保質期等對檢驗有影響的內容進行檢查,并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記錄、樣品與任務下達要求是否相符。
對不符合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方式留證,并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對于網絡抽樣的檢驗樣品,應當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有關要求予以存放。
第三十條 被抽樣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等管理的,檢驗人員應當在檢驗前核實樣品是否符合相應要求。
檢驗人員發現樣品涉嫌存在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情形的,應當終止檢驗,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涉嫌違法行為記錄表》報送樣品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判定規則等進行檢驗。
檢驗中發現因樣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對檢驗前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安裝、調試的樣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做好安裝調試等檢驗協助工作,檢驗機構應當對安裝、調試過程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留證。安裝、調試結束后,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檢驗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三十三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監督抽查方案規定時限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完整、數據準確、結論明確,檢驗報告結果匯總頁中所列檢驗項目應當與實施細則一致,按照有關規定簽字、蓋章。現場檢驗的項目,應當在檢驗報告中標注說明。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監督抽查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及抽查結果文書寄送工作。
第三十五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的樣品,檢驗中未發現不合格的,應當在抽查結果異議期滿后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取或者寄送等方式退還。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并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受委托的檢驗機構應當向被抽樣生產、銷售者送達抽查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時將檢驗結論抄送不合格產品所在地市級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驗結論無法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的,應當公告送達。
樣品屬于通過網絡抽樣方式購買的,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第三十七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結論有異議時,應當自收到監督抽查結果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異議受理通知書》。
第三十八條 異議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監督抽查結果;
(二)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異議申請人遞交的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監督抽查結果;
(三)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論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果。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組織復檢:
(一)異議申請人在異議期內未提出書面異議材料;
(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復檢的情形。
第四十條 初檢機構協調抽樣單位、復檢機構以及異議申請人共同確認復檢用樣品的狀態,并完成樣品交接手續。抽樣單位、異議申請人或者初檢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方式確認復檢用樣品狀態。
第四十一條 復檢機構應當按照原實施細則對異議相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檢,并將復檢結論及時報送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檢,并以原監督抽查結果為最終結果:
(一)異議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復檢手續、確認和交接樣品、安裝和調試的;
(二)復檢用樣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擅自拆封、替換、變賣、隱匿、損毀的;
(三)其他終止復檢的情形。
第六章 結果處理
第四十三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匯總分析、依法公開監督抽查結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合格產品為本行政區域以外的生產者生產的,應當及時通報生產者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 流通領域監督抽查最終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對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行結果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被認定為拒檢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并通知組織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不合格抽查情況及時通知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結果處理通知書》。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結果處理通知書》且不合格檢驗報告異議期滿之日起,應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其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改正。
第四十七條 結果處理部門應當自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七十五日內,組織開展整改復查。復查所需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
第四十八條 產品經復查不合格的,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情況逐級上報至省局,由省局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九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組織復查,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章 監督抽查工作質量管理
第五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機構的抽樣、檢驗、樣品管理、結果報送等工作質量進行檢查。
第五十一條 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對工作質量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驗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上報整改報告。
第五十三條 工作質量檢查的結果應當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安排監督抽查任務的依據。對在工作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檢驗單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減少、暫停直至取消其監督抽查任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監督抽查有關資料、證據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為公歷日。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兩年。
附件: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授權委托書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
3-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生產領域)
3-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流通領域)
3-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網絡抽樣)
4.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封條
5.未抽到樣品企業情況登記表
6.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涉嫌違法行為記錄表
7.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拒檢記錄表
8.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企業情況匯總表
9.檢驗報告
1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
11.送達回證
1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異議受理通知書
1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異議復檢委托書
14.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異議復檢樣品交接單
15.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結果通知書
16.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處理通知書
17.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函
18.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改正通知書
19.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
20.結果寄送確認表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監督抽查實施辦法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