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應急管理局,各有關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
《云南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經云南省應急管理廳2021年第3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1月16日
云南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范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服務(煤礦除外),以及省、州(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云南省應急管理廳按照職責負責相應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第四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遵循科學公正、獨立客觀、安全準確、誠實守信的原則和執業準則,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鼓勵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有關行業組織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建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用評定制度,加強服務能力建設,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從業秩序。
第二章 資質認可
第六條 申請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應當符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資質申請單位所持有的房產的評估值、購入設施設備的原值可以計入固定資產;
(二)工作場所可以自有或者租賃,租賃合同期限應不低于申請資質有效期限;
(三)設施設備應有購置發票,專業設備應有質量檢驗合格證、在檢驗有效期內且能正常使用,信息化軟件應當滿足業務需求;
(四)過程控制體系應當包括合同簽訂、項目服務人員組成、風險分析、現場勘查、問題和隱患交辦復查、報告審查、績效評估等,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告知、教育培訓、信息公開、績效獎懲、跟蹤回訪、檔案管理等;
(五)有關從業人員在本行業領域工作的經歷和年限,以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關工作業績證明材料等為依據;
(六)在正常運行并可以供公眾查詢有關信息的網站公開機構概況、管理制度、從業相關法規標準規范、出具的報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服務收費標準、評價人員基本情況等信息;
(七)3年內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公共服務平臺的查詢結果為依據;
(八)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信息應當在國家安全評價師從業注冊平臺和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系統有效登記。
人員的專職認定以用人單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為依據,同時在2個以上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認定為專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 技術人員專業能力認定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認定;
(二)依據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經教育部認可的海外學歷學位證明、研究生招生專業認定;
(三)依據普通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學術專著、科技發明、科技進步獎、發表的論文認定;
(四)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確認的專業認定。
第八條 安全評價師、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能力學科分類和安全評價業務設備配備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九條 申請2類以上業務范圍的安全評價機構,相同專業能力的專職安全評價師應當配備2人以上。
安全評價師、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與從事的業務范圍相適應,符合條件的同1名人員的專業能力可以同時認定2個。
第十條 資質審查過程中需要專家評審的,評審專家應當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章 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從業管理,建立健全過程控制體系和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技術服務行為。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第十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服務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7個工作日內,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郵寄、現場提交等方式向項目所在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提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告知書》,同時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中錄入項目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在本機構網站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開展項目技術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專業能力配備標準配齊項目組人員,制定服務計劃,明確責任分工,項目組組長、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和報告編寫人員負責現場勘驗(送樣檢測檢驗除外)。
(二)現場勘驗人員應當錄制與被服務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共同進行現場勘驗的圖像影像,清晰反映現場情況和勘驗時間,并保留電子日期原始信息。現場勘驗記錄應當由所有勘驗人員簽字確認,勘驗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當現場反饋,并在報告中闡述整改情況。
(三)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的審核,按照項目組內審核、技術審核、過程控制審核等程序進行分級審核,并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需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外部評審的,評審意見應當作為報告的組成部分。
(四)建立跟蹤服務機制,指導服務對象做好風險防控和問題整改。
(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和現場勘驗記錄表等書面材料由有關人員本人簽字,嚴禁代簽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字。
(六)服務項目結束后2個月內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將過程資料、原始記錄和報告等材料歸檔,同時制作電子文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投訴、舉報、失信聯合懲戒等管理機制,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五條 云南省應急管理廳應當加強對機構資質保持、過程控制執行、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把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納入年度執法檢查計劃,依法查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無資質服務、租借資質、出具虛假報告、惡意競爭、專業人員配備不達標、不到現場勘查、違規簡化服務程序、冒用他人名義從業等違法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在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參與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監管:
(一)資質保持情況異常的;
(二)有行政處罰記錄的;
(三)對有關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提前3個月提出資質延期申請的;
(六)頻繁變更管理人員登記事項的;
(七)未主動公開收費標準的。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查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查詢信息系統中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信息,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部門在收到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跨區域技術服務的從業告知后,應當及時核查其資質有效性、業務范圍等信息,適時對其實施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存在應當對其吊銷或者撤銷相關資質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請云南省應急管理廳處理。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實施的行政處罰、失信懲戒等信息應當及時錄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查詢信息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系統等信息平臺,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過程中發現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虛假失實,或者安全評價結論不正確的,應當重新審核建設單位安全設施或生產企業許可條件。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從業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通報、約談、聯合懲戒。
(一)拒絕應急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二)1年內被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簽名的;
(四)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2個以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的;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市場秩序的;
(六)未按照規定在機構網站主動公開服務收費標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
(七)報告檔案資料缺失或者管理混亂的;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