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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收購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2021-12-16 826
核心提示:《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收購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分為總則、收購規范、企業備案、監督管理、附則,共設五章二十八條。對糧食收購管理的基本原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糧食收購者的活動規范、糧食收購企業的備案內容與方式以及在糧食收購過程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糧食收購者在監督管理方面的責任義務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并列出附則進行進一步說明。

一、背景

為認真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強糧食收購管理,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與《寧夏回族自治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寧政規發[2020]2號)要求,規范糧食收購活動,將糧食收購資格審批改為企業備案工作,制定本辦法。7月下旬我局已印發《關于認真做好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的通知》(寧糧糧[2021]70號),對企業備案的方式、管理、監督檢查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二、制訂依據

(一)《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九條“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收購管理和服務,規范糧食收購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寧政規發[2020]2號)要求“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明晰企業和政府責任,分類推進涉企經營事項改革”。

(三)參考借鑒兄弟省市收購管理管理辦法。

三、基本構架及內容

《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收購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分為總則、收購規范、企業備案、監督管理、附則,共設五章二十八條。對糧食收購管理的基本原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糧食收購者的活動規范、糧食收購企業的備案內容與方式以及在糧食收購過程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糧食收購者在監督管理方面的責任義務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并列出附則進行進一步說明。

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12月13日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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