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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關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豁免清單適用范圍的復函 (環辦法規函〔2021〕586號)

   2021-12-21 555
核心提示:你廳《關于懇請明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豁免清單適用范圍的請示》(內環發〔2021〕162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于懇請明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豁免清單適用范圍的請示》(內環發〔2021〕162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第三條規定“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第22項規定,鋁灰渣和二次鋁灰在回收金屬鋁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根據以上規定,鋁灰渣和二次鋁灰在回收金屬鋁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但仍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其他有關規定。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標簽: 豁免 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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