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機關各處室、分局,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重慶市危險廢物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實施方案》,并經2022年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危險廢物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17號)有關精神,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拓展我市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途徑,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豁免內容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將市內一家單位(以下統稱“產廢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例如廢有機溶劑(HW06)、含油金屬屑(HW08/HW09)、精(蒸)餾殘渣(HW11)、廢酸(HW34)、廢堿(HW35)、環境治理污泥或殘渣(HW49)、廢釩鈦系脫硝催化劑(HW50)等),直接作為另一家單位(以下統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生產的替代藥劑或替代原料進行“點對點”的定向利用,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二、豁免條件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均為本市合法設立,且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環境管理相關要求,近三年未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環境評估達標,環境信用評價為“環保良好或誠信”企業。
(二)產廢單位產生的擬定向利用危險廢物應單一穩定、具有一定規模、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與利用單位的利用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相適應。
(三)利用單位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應與原工業原料生產的產品保持一致,利用現有環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優化后,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且污染物排放達標;替代原料的環境治理效果與原治理效果保持一致。
三、實施程序
(一)實施豁免。
1.申請。利用單位會同產廢單位填寫《重慶市危險廢物定向利用申請表》(見附表),共同組織編制“點對點”定向利用全過程環境風險評估方案,報雙方所在地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核通過后,報市生態環境局。
2.核實。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組織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論證,對滿足豁免條件的,在市生態環境局官網(http://sthjj.cq.gov.cn)向社會公示10日,無異議的,市生態環境局發文批復;有異議的,市生態環境局將組織核實后再行辦理。
3.變更。已實施豁免管理的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市生態環境局重新提交申請資料:一是所利用的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發生變化不能替代原料的,危險廢物類別或數量超過豁免管理范圍的;二是危險廢物利用設施、工藝、地址、產品其一發生變化的。
另產廢單位或利用單位法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信息變更說明和新工商營業執照。
(二)取消豁免。
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任何一方不再開展危險廢物定向利用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填寫《重慶市危險廢物定向利用申請表》(見附表),報雙方所在地生態環境局初步核實。所在地生態環境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初步核實通過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取消豁免管理。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所在地生態環境局日常監管報告情況向社會公示取消豁免管理結果。
四、管理要求
(一)落實主體責任。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有關制度和要求,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臺賬記錄等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要求。
(二)做好風險管控。產廢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出廠控制標準,并嚴格落實該標準,確保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對達不到出廠要求的危險廢物不得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利用單位應做好危險廢物入廠監測,不得接收“不達標”入廠危險廢物,確保接收的危險廢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且其存放按危險廢物管理,不得擅自建設單純的危險廢物貯存場,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同時做好環境監測和產品質量檢測,污染物排放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應符合排污許可要求,產品符合相關產品質量和有毒有害限值要求。
(三)嚴格審核監管。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以下簡稱“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對“點對點”定向利用環境風險評估方案提出初審意見,如實出具近3年執法檢查情況、上年度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和環境信用評估結果。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將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名單、“雙隨機”執法清單,對檢查中發現不符合環境風險評估方案要求的(如危險廢物類別與方案不符的、未落實出廠廢物有毒有害限值監測的、利用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利用產品質量未按要求檢測等情況),應立即要求停止定向利用行為,進行自查整改。對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對“點對點”定向利用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公眾可撥打重慶市“12345”或“12369”進行投訴舉報。
(四)強化指導幫扶。市生態環境局及時公開實施豁免的結果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督管理、執法檢查情況,對發現的未按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方案實施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查處或取消豁免;并根據具體實施情況,及時優化調整方案。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強化技術支持工作,不定期組織專家開展事中事后檢查和技術幫扶。
本方案自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附表:重慶市危險廢物定向利用申請表
附表
重慶市危險廢物定向利用申請表
○實施豁免 ○取消豁免
產廢單位 | 單位名稱(章):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產廢設施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聯系電話 | ||||
聯系人姓名 | 聯系電話 | ||||
利用單位 | 單位名稱(章):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廢物利用設施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聯系電話 | ||||
聯系人姓名 | 聯系電話 | ||||
產廢單位概況(實施豁免申請時填寫,簡述產廢單位主要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料、主要產品等情況,“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產生環節產生量、主要組分及含量、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附環境風險評估方案以及相應的佐證材料):
| |||||
利用單位概況(實施豁免申請時填寫,簡述利用單位主要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料、主要產品等情況,被替代原料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危險廢物利用工藝、污染防治措施、產生的廢物去向及利用處置措施、最終產品執行標準及質量控制措施、去向等,附環境風險評估方案以及相應的佐證材料):
| |||||
產廢單位所屬生態環境部門初審意見:
年 月 日 | 利用單位所屬生態環境部門初審意見:
年 月 日 | ||||
我特此確認,本申請表所填寫內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為真實,承諾按照環境風險評估方案的內容和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開展危險廢物的“點對點”定向利用活動,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和危險廢物經營管理各項制度,如有違反,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
產廢單位法定代表人: (簽章) 時間:
利用單位法定代表人: (簽章) 時間:
| |||||
提交材料清單(實施豁免申請的提交材料1~6,取消豁免申請的提交材料7): 1.產廢單位與利用單位簽訂的危險廢物利用合同(有效期內); 2.與“點對點”定向利用有關的產廢設施和利用設施環評報告及環評批復、竣工環保驗收報告(未開展竣工環保驗收的生產設施除外)及驗收批復或專家組意見等; 3.產廢單位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要求及檢測報告(有CMA章); 4.利用單位產品執行質量標準以及質量檢測報告(有CMA章); 5.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包括產廢單位的危險廢物的產生、轉移、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含量控制、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污染物達標排放,利用單位的危險廢物利用、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污染物達標排放、最終產品質量控制及去向、利用及產品環境風險評估結論和專家意見等); 6.產廢單位或利用單位信息變更前后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鮮章,營業執照相關信息出現變化時填寫); 7.取消“點對點”定向利用活動后,所采取的遺留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廢水處理處置措施以及污染場地修復方案等證明材料。
|
附件下載: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危險廢物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