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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本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地下水環境監測井排查及廢棄井回填工作的通知 (滬環土〔2021〕249號)

   2021-12-15 992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環土壤〔2019〕25號)、《關于印發〈上海市2021-2023年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滬府辦發〔2021〕2號)、《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滬環土〔2019〕250號)要求,為做好本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地下水環境監測井排查和廢棄井回填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工區管委會、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環土壤〔2019〕25號)、《關于印發〈上海市2021-2023年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滬府辦發〔2021〕2號)、《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滬環土〔2019〕250號)要求,為做好本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地下水環境監測井排查和廢棄井回填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含歷年曾納入本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的企業,下同)要全面排查地下水環境監測井,對在用監測井加強維護保養。對無法修復或修復價值較低、無法滿足監測要求、或已長期停用的監測井視作廢棄監測井,應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封井回填。

二、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在2022年1月31日前要填報監測井基本情況表(見附件),報送所在地生態環境局和管委會,以及市環境監測中心。

三、各區生態環境局和相關管委會對轄區監測井的位置、深度、用途等情況進行現場踏勘,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予以核實后歸檔,對未回填廢棄井的單位要依法處理。廢棄監測井的封井回填進展情況通過第八輪環保三年行動計劃調度平臺按季度上傳。

聯系人:市生態環境局土壤處徐峰,電話:23115662

市環境監測中心鄧飛,電話:24011836

郵  箱:sthjtrc@163.com

附件:地下水環境監測井基本情況表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地下水環境監測井基本信息表

序號 井所有者(單位) 所在地址 經度 緯度 建井時間 井管(筒)基本情況 在用監測井 廢棄監測井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成井深度 材質 井徑 監測頻次 監測指標 廢棄時間 廢棄原因 封井回填時間
                               
                             

填表說明:

1.   井所有者(單位):所屬單位法定全稱;

2.   所在地址:監測井所在區域的可查詢地址,如“xx區xx路xx弄(號)”;

3.   經度、緯度:采用GPS坐標系,用度、分、秒表示,例如“121°49′11″”;

4.   建井時間:表格中涉及時間的,統一格式為xxxx(年)xx(月),例如“201203”;

5.   成井深度:監測井建井深度,單位用m表示;

6.   材質:井管(筒)材質,例如“PVC”、“鋼管”等;

7.   井徑:井管(筒)直徑;

8.   報廢原因:井管(筒)自身原因、無法滿足監測要求、長期停(棄)用;

9.   聯系人:所屬單位具體負責同志或個人全名;

10.  聯系電話:手機號、座機。

PDF附件

   249(1).pdf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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