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計量質檢院,各區縣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持續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決策部署,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制定了《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將執行中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含生產、銷售、使用、倉儲、運輸等行為),通過責令改正、說服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對《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執法辦案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情節、證據等綜合判斷,并根據《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等規定進行認定。
三、《清單》所稱“不予處罰”,是指不給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等任何種類的處罰?!肚鍐巍匪休p微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采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屬于輕微違法行為但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后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依法處罰?!肚鍐巍匪休p微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只能采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清單》所稱“及時改正”中的“及時”,既包括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前主動改正,也包括在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后、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前主動改正,還包括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內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當事人不再從事違法行為,也包括當事人通過整改使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定要求。
五、《清單》所稱“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輕微”,應當結合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長、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情況、違法行為的規?;蛏婕暗膮^域范圍大小、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一般情況下,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未造成特定對象任何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造成特定對象較輕程度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但當事人與特定對象已經達成和解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造成較輕程度的社會影響,但當事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六、對《清單》列明的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的程序實施。相關執法文書中,應當援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作為處理依據,《清單》可以作為不予處罰的裁量說理內容。
七、《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處罰條件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屬于依法應當進行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等規定,依法行使裁量權并作出處罰。
八、當事人有《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同時又違反其他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有《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或者當事人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清單》的規定。
九、本《通知》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規定為準。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渝市監發〔2020〕17號)同時廢止。
各單位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反饋。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一、下列違反企業登記、備案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反《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三)屬于《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未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報送原登記機關備案的;
(六)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未向原登記機關備案的;
(七)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公司清算組未按規定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備案的;
(八)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公司未按規定將其設立分公司情況備案的;
(九)違反《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未依法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
(十)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十一)違反《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
(十二)違反《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下列違反廣告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三)違反《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四)違反《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專利有效,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五)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注“廣告”字樣,但內容能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六)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廣告系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的主體內容,字體未作顯著標注的;
2.招牌廣告發布時間較短,印刷品廣告未在經營場所外散發,互聯網廣告瀏覽量較少的;
3.廣告發布前后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未顯著增加的。
(十七)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八)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但廣告內容未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九)違反《廣告法》第三十五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違反《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一)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或《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但廣告系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二)違反《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一條,發布農藥廣告未標明農藥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且發布的農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三)違反《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條,發布獸藥廣告未標明獸藥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獸藥廣告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且發布的獸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四)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發布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未載明開發商企業名稱,但廣告系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五)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發布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已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但未在廣告中載明,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下列違反電子商務、合同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十六)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七)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網絡交易經營者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八)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九)違反《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未向指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四、下列違反商標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十)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在自有網站、形象宣傳片等非公共媒體、場所使用“馳名商標”字樣,但未突出使用,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在許可使用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三十二)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
(三十三)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條,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未按要求保存,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下列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
(三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后未及時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
(三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的;
(三十七)違反《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電梯使用單位未對電梯機房進行防塵和防高溫處理,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屬初次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
(三十八)違反《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電梯改造單位未按照規定加貼電梯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等信息的;
(三十九)違反《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十項,未保證電梯機房空氣調節器、電梯轎廂照明設施設備正常使用,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屬初次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
六、下列違反計量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十)違反《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屬于非強制性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十一)違反《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十二)違反《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或者能源計量工作人員未接受能源計量專業知識培訓;
(四十三)違反《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六條,列入《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的能源效率標識樣式和規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四十四)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
(四十五)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規定的;
(四十六)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或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未依法標注的;
(四十七)違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集市主辦者未按規定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和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的。
七、下列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十八)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未按照規定辦理廠商識別代碼變更、注銷手續的;
(四十九)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商品條碼的編制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系統成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備案的;
(五十)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印刷企業未查驗委托人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相關備案文件,并復印存檔的;
(五十一)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印刷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五十二)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未在生產的預包裝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
(五十三)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將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十四)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銷售者未履行商品條碼查驗義務,銷售的商品有違法使用商品條碼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下列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十五)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十六)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五十七)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
(五十八)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因疏忽未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標注不全,但被委托企業取得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下列違反認證認可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十九)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六十)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六十一)違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
(六十二)違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已通過認證而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十、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六十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六十四)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六十五)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六十六)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六十七)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十八)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六十九)違反《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
(七十)違反《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一、下列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七十一)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十二)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十三)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藥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相關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十四)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未按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十五)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經營二類醫療器械未按要求備案的;
(七十六)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購銷醫療器械,沒有及時登記查驗或記錄,記錄有一般性的失誤,個別項目記錄不全,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十七)違反《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未按規定辦理相關信息備案,或者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變更備案,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十八)違反《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醫療器械標簽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文字、符號、表格、數字、圖形的字號不規范,或者出現多字、漏字、錯別字、非規范漢字的;
2.醫療器械標簽部分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的;
3.未在說明書和標簽的顯著位置標明產品名稱的。
(七十九)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化妝品標簽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1.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不規范,或者出現多字、漏字、錯別字、非規范漢字的;
2.使用期限、凈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規范等的;
3.化妝品標簽不清晰難以辨認、識讀,或者部分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的;
4.化妝品成分名稱不規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5.未按照規定使用引導語的;
6.產品中文名稱未在顯著位置標注的。
(八十)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化妝品經營者沒有及時登記進貨查驗記錄,記錄有一般性的失誤,個別項目記錄不全,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二、下列違反產品質量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八十一)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十二)違反《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第十二條,銷售者銷售的進口產品標識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規定標明組裝或者分裝企業的名稱、地址,或者未按照規定附有說明書的;
(八十三)違反《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第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業經營者在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有該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禁止行為的。
十三、下列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八十四)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和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十五)違反《價格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四、下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禁止傳銷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八十六)違反《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未按規定標明期限,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十七)有《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危害后果輕微,且屬初次違反禁止傳銷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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