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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辦法(婁食藥監發〔2010〕34號)

   2011-03-09 834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食品藥品監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食品藥品監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婁底市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藥品監管信息是法律法規所規定或本局(不含內設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局辦公室主管局本級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工作,指導全市系統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工作;

  政策法規科負責食品藥品監管信息的合法性審查,其他科室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工作;

  監察室依法依規對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的原則:

  (一)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

  (二)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三)保密信息免予公開的原則;

  (四)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除《婁底市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第三條外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都應當予以公開。

  第二章主動公開

  第六條 對下列食品藥品監管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規范性文件;

  (二)機構職能;

  (三)食品藥品監管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食品藥品監管統計信息;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七)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八)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九)食品藥品監督檢查情況(不含個案信息)。

  第七條 局辦公室負責定期編制和公開本局信息公開目錄。本局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

  公開的事項、期限或者形式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本局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八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本局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本局網站公開并報送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法律法規和上級機關對信息公開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對本局發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本局信息,在報請上級審批后,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

  第十條 局辦公室或市政府政務中心本局窗口負責受理本局信息公開申請,由局辦公室匯總后統一按本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信息,按照規定審批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暫緩公開的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婁底市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處理。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二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的本局信息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本局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本局信息。

  第十三條 向本局申請公開信息時,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在“中國婁底”政府門戶網站或“婁底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本局信息公開電子郵箱;通過信函、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或電報、傳真顯著位置注明“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獲取食品藥品監管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十四條 向本局申請本局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的,按《婁底市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辦理。

  第十五條  局辦公室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本機關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原因,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 對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食品藥品監管信息的申請,局辦公室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食品藥品監管信息。

  第十七條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實難以作出答復的,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管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按《婁底市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辦理。

  第十九條 對依申請提供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對以書面形式提供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二十條 對應當公開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本局無償提供。對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對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工作中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經申請人申請,局辦公室負責按程序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認為本局不按規定履行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義務,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的,局辦公室按規定予以答復。

  第四章  公開程序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局辦公室或市政務中心本局窗口受理;

  (二)局辦公室初審后填寫《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審批表》進行分流;

  (三)相關科室提供擬公開信息資料并提出是否公開的的審查意見;

  (四)法規科合法性審查,辦公室進行保密性審查;

  (五)局分管領導審批;

  (六)辦公室送達。

  重要信息須經局長批準。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需要由本局公布的,由本局負責擬制或具有該職責的科室以本局名義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征求意見的公文應當包含以下內容:擬公開食品藥品監管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需溝通協調的事項;擬公開食品藥品監管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本局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如由本局擬發布該信息的,本局有關科室按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解決。

  第五章保密審查

  第二十六條 對擬公開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均應依法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機要員負責保密審查的工作,負責審批,并提出審查意見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八條 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在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信息保密審查的報審程序:

  (一)辦公室提出“需報審”意見;

  (二)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查;

  (三)局長審批;

  (四)按程序成文,連同有關材料送有權機關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本局與其他機關共同形成的信息擬公開時,屬于本局主辦的,本局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公開。

  第三十條 本局對食品藥品監管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監察室和法規科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的監察工作。

  第三十三條 承擔信息公開工作職責的有關科室和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或者提供虛假食品藥品監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亂收費的;

  (五)擅自發布食品藥品監管信息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湖南
標簽: 法人 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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