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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舟政辦發〔2021〕131號)

   2022-01-17 1031
核心提示:《舟山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事故(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運行機制,依法、科學、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舟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已經或可能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最大限度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統一領導、指揮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共同做好事故的應對工作。

(3)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實行按事故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管理體制,強化各級政府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4)科學決策,專業救援。充分發揮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應急救援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支撐保障作用。針對海島救援特征采取切實有效的處置技術,依法規范應急力量、應急物資和救援裝備,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指揮機構

2.1.1  市安委會

市安委會承擔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能,負責統一領導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組織和協調駐舟部隊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1.2  市安委會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會匯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及時向省安委會或有關部門請示啟動上一級應急響應;

(3)負責全市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啟動和終止應急救援工作;

(4)視情況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任命現場總指揮和副總指揮,授權組織開展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各項工作;

(5)調配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和資金,加強應急救援保障;協調在舟部省屬單位和駐舟部隊的應急救援行動;

(6)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應急救援進展,回應社會關切;

(7)執行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2.1.3  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制定本預案事故信息發布方案;應急響應啟動后,根據指令負責組織事故及應急救援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協調相關新聞單位對事故新聞的報道,協調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護和區域警戒的重要公告;負責網絡輿情的應對及處置。

(2)市公安局:負責加強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交通和人員管制,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危險領域,保障救援通道的暢通;負責事故失蹤、死亡人員身份的核查及對死亡人員的法醫鑒定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參與事故調查,并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控制。

(3)市民政局:負責做好避險或因事故影響轉移人員的臨時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導開展社會捐助活動。

(4)市財政局:負責做好市本級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資金保障工作,所需資金由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5)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指導制定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監測與環境污染控制應急方案,對事故現場環境進行監測,提出控制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建議;負責組織、指導制定遺灑危險化學品及沾染物的無害化處置方案,確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的污染;按照職責分工,調查危險化學品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6)市交通局: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負責組織、指揮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應急響應行動;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涉及的公路運輸保障工作,以及引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相關客運單位調配交通工具參與人員疏散工作。

(7)市商務局:應急響應啟動后,根據市指揮部指令負責組織主要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保障和調運。

(8)市衛健委: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傷員的醫療救護,根據就近原則和醫療能力確定救治醫院,指導救治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械和急救藥品;組織開展現場救護及傷員轉運,做好傷員分檢、救治的統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毒有關癥狀和性質的鑒別。

(9)市應急局:協調、組織調動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指導下一級地方政府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建危險化學品應急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協調救災款物調配、發放的監督管理;引導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救援。

(10)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指導制定事故現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技術處置方案。

(11)市港航和口岸局:負責制定港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負責組織、指揮港口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響應行動。

(12)舟山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船載危險化學品溢漏污染海域的應急處置。應急響應啟動后,根據指令負責組織做好海上搜救、安全信息發布、海上交通管制等工作。

(13)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事故現場或周邊區域氣象監測資料,為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提供相關氣象預報信息。

(14)市消防支隊:負責組織、指導事故現場救援、現場被困人員搜救、現場檢測及警戒范圍劃定,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等;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15)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制定本轄區應急搶險物資、救援設備和技術人員的調配方案。應急響應啟動后,根據指令協助各應急隊伍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各項工作。

(16)駐舟部隊:如需調用,在市指揮部統一協調下,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本預案中未規定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職責的其他市級職能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根據市安委會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職能。

2.2  辦事機構

2.2.1  市安委會辦公室

市安委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市安委會日常事務工作,履行綜合協調職能。辦公室設在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應急局分管副局長、市公安局110情報指揮中心主要負責人、市消防支隊副支隊長擔任,成員由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相應人員組成。辦公室設立事故報警電話:2283019,并以公安報警電話“110”為24小時值班接警電話。

2.2.2  市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市安委會日常工作;

(2)負責本預案的管理工作;

(3)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以及有關部門、從業單位落實本預案的執行情況;

(4)應急響應啟動后,協助現場指揮部開展事故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

(5)負責事故相關信息的收集、綜合和研判,并提出應急相關建議。

2.3  專家咨詢服務

由市應急局牽頭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專家組,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搶險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專家組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事故現場指揮部研判事故危害發展的趨勢、程度,提供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并參與事故調查分析。

2.4  現場指揮部

市安委會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在事故現場設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由市安委會指定人員擔任。

2.4.1  現場指揮部職責

(1)根據市安委會指令負責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指令;

(2)負責制定現場救援方案和現場處置措施;

(3)負責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4)負責事故情況和救援工作的信息上報與通報;

(5)組織事故現場取證調查,并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

2.4.2  現場總指揮職責

(1)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定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需要社會支援時,迅速組織有能力救援和消除事故危害的組織和單位進行處置;迅速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戒區域,并組織隊伍實施。

2.5  應急救援工作組

市安委會下設8個應急救援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局擔任組長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交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消防支隊為成員單位。負責綜合協調消防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有關專家,開展現場救援、危險源控制等工作。

(2)醫療救護組:由市衛健委擔任組長單位,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或醫療機構為成員單位。負責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必要時抽調相關醫療專家指導醫療救護工作。

(3)現場救援組:由市消防支隊擔任組長單位,消防救援隊伍和專職消防隊伍為成員。負責現場滅火及傷員的搜救,協助做好事故后現場凈化工作、事故車輛等交通工具的遷移工作。

(4)警戒疏散組:由市公安局擔任組長單位,市交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以及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為成員單位。負責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車輛、船只和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并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負責對現場及周邊人員進行防護指導、疏散,并做好周圍物資轉移等工作。

(5)物資供應組:由市商務局擔任組長單位,市交通局、市電力局、電信舟山分公司、移動舟山分公司、聯通舟山分公司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搶險物資供應、運送及電力、通信保障等。

(6)環境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擔任組長單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科研機構及有關專家為成員。負責對事故發生地及周邊環境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向事故現場指揮部報告環境污染的監測情況,組織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提出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方案。

(7)氣象監測組:由市氣象局擔任組長單位,各級氣象部門、氣象專業機構和有關專家為成員。負責對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進行氣象應急監測,向事故現場指揮部提供氣象監測預報信息和大氣化學污染擴散氣象條件分析、評估。

(8)新聞輿論組:由市委宣傳部擔任組長單位,市應急局、市公安局以及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為成員單位。負責媒體接待以及對外發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2.6  縣(區)、功能區指揮機構

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成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領導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  事故分級和響應

3.1  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級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影響范圍,本預案將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

3.1.1  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數,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的;

(2)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

(3)疏散轉移10萬人以上的;

(4)事故事態發展嚴重,產生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5)國務院認定為特別重大事故的。

3.1.2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傷的;

(2)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

(3)事故產生嚴重社會影響,超出設區市政府處置能力的;

(4)省政府認定為重大事故的。

3.1.3  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傷的;

(2)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

(3)事故產生較大社會影響,超出縣級政府處置能力的。

3.1.4  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3人死亡,或者導致不足10人重傷的;

(2)直接經濟損失不足1000萬元的;

(3)事故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

3.2  分級響應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分級負責的原則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根據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市級應急響應分為Ⅳ 級、Ⅲ級、Ⅱ級、I級四個級別。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可制定本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石化基地管委會按照《舟山綠色石化基地危化事故應急處置方案》(舟政辦函〔2019〕12號)執行。

3.2.1  Ⅳ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時,由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市安委會辦公室啟動Ⅳ級應急響應。采取下列措施:

(1)市安委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指導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相關事故應急處置技術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研判事態發展趨勢,制定事故次生災害控制對策。及時向市政府、省安委辦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

(3)根據救援需求,協調相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調撥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派出市級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安全生產綜合救援隊伍支援現場處置;

(4)根據事態發展啟動更高級別應急響應。

3.2.2  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時,市安委會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市安委會領導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按照市安委會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1)市政府相關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工作。市安委會及時向省安委會報告;

(2)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在事故發生地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市政府、省安委會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3)各應急工作組根據應急救援的需要趕赴現場,支援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開展現場搶險救援、危險源控制、現場監測評估、醫療救護、人員疏散轉移等工作;

(4)根據應急救援需求,協調駐舟部隊、武警部隊、綜合消防救援隊伍和市級危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安全生產綜合救援隊伍增援;

(5)指導、協調新聞發布工作。

3.2.3  Ⅰ、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時,經市政府同意,啟動Ⅱ或Ⅰ級應急響應。在省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領導下,全力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1)市政府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工作。市安委會及時向省安委會報告;

(2)根據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在事故發生地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研究應急救援方案及措施,防止事故升級、失控和導致次生災害事故發生;

(3)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應急排險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嚴控事故次生災害,并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需要,協調國家級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

(4)組織協調市級相關單位派出專業技術人員,搶修和維護道路、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保障搶救工作開展;

(5)慰問傷員和受害家屬等,指導做好受事故影響或波及的周邊群眾安全穩定工作;

(6)有序組織開展新聞發布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4  應急處置

4.1  監測與預警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測預警,對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險情等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建立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研判體系和制度,建立并完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數據庫,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廢棄等環節可能發生的事故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和預防分析。自然災害、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關部門應及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4.2  信息報告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要立即開展現場處置,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省屬企業、中央在舟企業應當同時上報其上級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同時報告本級政府:較大事故及以上逐級上報至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其他有關部門;一般事故上報至市應急局和其他市級有關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和緊急敏感情況一旦發生,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必須盡快掌握情況,在事發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向市應急指揮中心電話報告或通過緊急信息渠道報送初步情況;在事發1小時內書面報送相關情況,因特殊情況難以在1小時內書面報送情況的,須提前口頭報告并簡要說明原因。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故處置情況。

4.3  先期處置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發企業(單位)是事故第一應急響應者,應立即組織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1)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

(2)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事故發生地縣(區)級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在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機構)立即開展應急處置,第一時間搶救受傷受困人員,及時疏導現場交通,維護現場秩序,加強現場監測和應急防護,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最大限度減少公眾生命財產損失。事態發展達到省、市、縣(區)政府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啟動條件的,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4.4  現場緊急處置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關注事態發展變化情況,結合實際制定針對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的應急處置方案。當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5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及其引發物質的不同,結合應急人員的職責,應采取不同的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指揮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不進入污染區域的應急人員一般配備過濾式防毒半面罩、防護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搶險消防救援和偵檢等進入污染區域的應急人員應配備過濾式防毒全面罩或空氣呼吸器、防酸堿型防護服、便攜式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儀等;同時,做好現場(包括人員、設備、設施和場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4.6  群眾安全防護

根據不同危險化學品事故特點,組織和指導群眾就地取材(如毛巾、濕布、口罩等),采用簡易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護自己。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揮機構、疏散組織、疏散范圍、疏散方式、疏散路線、疏散人員安置等)。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時,應選擇安全的撤離路線,避免橫穿危險區域。進入安全區域后,應盡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繼發性傷害。

4.7  事故危害分析、檢測與環境評估

事故發生地和支援的環境監測及檢測機構,負責對水源、空氣、土壤等樣品就地實行分析處理,及時檢測毒物的種類和濃度,并計算擴散范圍等應急救援所需的各種數據,以確定污染區域范圍,并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4.8  信息發布

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信息發布工作。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情況的宣傳報道和信息發布工作,由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組織開展。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辦新聞發布會和專業網站、官方微信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工作信息及周邊地區人員緊急疏散公告等,回應社會關注。

4.9  響應終止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地人員和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且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隱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專家組認為可以終止應急響應時,經現場總指揮提議,現場指揮部終止應急響應,并向有關新聞單位發布信息。

4.10  善后處置

(1)有關部門與事故單位應做好現場清潔與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2)生態環境部門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處置建議等相關技術支持,并對事故現場和周邊環境進行跟蹤監測,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3)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督促事故單位、相關保險機構做好事故的賠償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4.11  調查評估

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事故調查組要分析總結評估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評估報告。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總結評估工作由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應急救援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市安委會,市安委會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單位。

4.12  責任追究

對在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平臺,實現公安、消防、衛生與應急部門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5.2  物資裝備保障

組織有關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等的單位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資、器材等的儲備,一旦發生事故,確保物資、器材等及時調撥到位。

5.3  專業救援隊伍保障

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及危險化學品涉及單位加強專業救援隊伍的建設,做好日常訓練和演練,確保事故發生后專業救援力量及時有效發揮作用。

5.4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后,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及時運送到位,并保障人員疏散所需車輛。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市級有關部門要明確本部門應急救援專用車輛,確保及時趕赴事故現場。

5.5  技術保障

組織有關部門、高校和科研單位,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方法、技術和裝備的研究;健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數據庫,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5.6  資金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5.7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政府應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市安委會辦公室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當地政府應提供幫助。

5.8  應急處置場所管理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監督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建議和規劃安排,落實相應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場所和回收廢棄物處理設施、場所。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區域,當地政府應根據需要提供人員避險場所。

5.9  監管保障

本預案所涉的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監督,確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認真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6  預案管理

6.1  預案編制與修訂

市應急局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與修訂工作。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

6.2  宣傳和培訓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增強公眾的社會責任意識、防范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加強應急救援培訓,將應急救援知識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內容,增強危險化學品涉及單位從業人員應急意識和提升應急技能。定期組織開展救援隊伍的專業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救援人員的業務知識和專業能力。

6.3  應急演練

市安委會辦公室應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應急演練。市應急局應加強與周邊省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相關機構的溝通聯系。

6.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舟山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舟政辦發〔2017〕123號)同時廢止。



 
地區: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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