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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關于修訂《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管理規定》的通知 (魯牧動衛發〔2021〕25號)

   2022-01-05 1000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優化我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過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管理,根據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決定對《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管理規定》進行修訂(以下簡稱《規定》)。現將修訂后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局),各有關市畜牧獸醫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我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過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管理,根據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決定對《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管理規定》進行修訂(以下簡稱《規定》)。現將修訂后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及動物產品管理規定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及動物產品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以下簡稱“無疫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監督管理,預防、控制規定動物疫病發生,維護無疫區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準入申請

第一條  向無疫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的,貨主應當在啟運3日前,向無疫區輸入地(或第一入境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輸入(過境)申請。

第二條  貨主申報易感動物輸入申請的,需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輸出地動物養殖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及規定動物疫病病原學檢測報告。《申請單》可登陸山東畜牧獸醫信息網(www.sdxm.gov.cn)下載。

第三條  貨主申報易感動物過境申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第一入境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申請。批準后,由第一入境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入境、出境通道和過境路線。

第四條  易感動物輸入(過境)均支持網上申請(山東省智慧畜牧業務支撐服務系統http://117.73.254.161:8060),網上申請需提供相關原件的照片或彩色掃描件。

第五條  非無疫區的易感動物原則上不得進入無疫區,確需進入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條向輸入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申請,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引進:

(1)調運前30天內,輸出地養殖場未引進過易感動物,且未發現規定動物疫病。

(2)調運前3個月內,輸出地縣級行政區域內未發生規定動物疫病。

(3)裝運前動物未出現規定動物疫病臨床癥狀,并取得輸出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繼續飼養的易感動物需規定動物疫病抽樣檢測合格。

(4)運輸易感動物的車輛需采取生物安全措施,防止飼料、墊料、排泄物等拋灑遺漏。運輸動物、飼料、墊料、排泄物等車輛和籠具,應當在裝前卸后,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并對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用于屠宰的易感動物應滿足調運前易感動物在輸出地養殖場內飼養3個月以上,生長期低于3個月的易感動物滿足一個生長周期。抵達目的地后,應當24小時內完成屠宰。

第六條  無疫區輸入地(過境的由第一入境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對貨主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于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輸入(過境)的決定。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審查單位簽發《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準予輸入(過境)易感動物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指定進入無疫區指定通道和途經路線。繼續飼養的易感動物,還需按《山東省輸入易感動物隔離場所管理辦法》指定動物隔離場所。

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由審查單位說明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無疫區輸入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每半年將《通知單》匯總表逐級上報至山東省動物衛生技術中心備查。

第八條  無疫區應當建立輸入(過境)易感動物申請信息溝通機制和聯查聯動機制。無疫區輸入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受理輸入(過境)易感動物申請后,要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指定通道、動物隔離場所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第九條  無疫區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易感動物輸入、過境記錄和監管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4個月。

第十條  在受理貨主向無疫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申請的過程中,輸出地、輸入地或途經地發生規定動物疫情時,暫停向無疫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無疫區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受理準入申請,貨主已經取得的《通知單》自動失效,并及時告知貨主。對于已經啟運的相關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指定通道)應當強化監督檢查,禁止輸入(過境)無疫區。

第二章 輸入監管

第十一條  輸入無疫區的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應當由指定通道進入,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和防疫消毒。

向無疫區輸入易感動物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隨貨攜帶《通知單》、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規定動物疫病病原學檢測報告。

向無疫區輸入易感動物產品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隨貨攜帶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輸入無疫區繼續飼養的易感動物,應當在《通知單》指定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指定通道)依法接受監督檢查。經檢查合格的,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通知單》加蓋“山東省**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監督專用簽章”,予以放行。經檢查不合格的,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輸入無疫區繼續飼養的易感動物,應當到指定動物隔離場所進行隔離檢疫。隔離后需要轉運的,經檢疫合格,由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隔離后不需要轉運的,經檢疫合格,可直接混群。檢疫不合格的,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輸入無疫區繼續飼養的易感動物到達目的地后,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落地報告,并提供經指定通道檢查簽章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通知單》等相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對輸入無疫區繼續飼養的易感動物,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和疫情監測。

第十三條  輸入無疫區用于屠宰的易感動物,應當在《通知單》指定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指定通道)依法接受檢查、檢疫。證物相符且經檢疫合格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通知單》加蓋“山東省**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監督專用簽章”,予以放行。經檢疫不合格或證物不符的,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輸入無疫區的易感動物產品,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依法接受檢查、檢疫。證物相符且經檢疫合格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山東省**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監督專用簽章”,予以放行。經檢疫不合格或證物不符的,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對未按照規定輸入無疫區的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由發現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有關情況進行風險評估,采取相關控制措施。

第三章  過境監管

第十六條  運載易感動物過境無疫區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通知單》中指定的入境和出境通道、規定時間、路線運輸。在無疫區停留不得超過12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超時停留的,應當向停留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延時。

第十七條  運載易感動物過境無疫區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攜帶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通知單》,在入境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指定通道)接受監督檢查。經檢查合格的,實施動物防疫消毒后,在《通知單》上加蓋“山東省**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監督專用簽章”,予以放行;不符合過境要求的,不準進入。出境時,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出境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備。

第十八條  易感動物過境所涉及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指定通道),要嚴格監督其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經由指定通道進出。

第十九條  貨主運輸過程中,不得擅自棄置、處理病死動物及其排泄物、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在當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過境無疫區期間,不得卸載、出售、饋贈或者拋扔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二十條  發現運載工具、包裝物和容器可能途中撒漏的,途經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采取措施;無法采取措施的,不準過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向無疫區輸入易感動物未辦理準入手續、未經指定通道進入、未經隔離檢疫、未履行落地報告義務,輸入易感動物產品未經指定通道進入等違法行為,由發現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從無疫區過境易感動物未辦理準入手續、未經指定通道進入等違法行為,由發現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輸入(過境)的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來自國家公布的同一種類規定動物疫病免疫無疫區或非免疫無疫區的,不需要進行隔離檢疫。

第二十四條  輸入無疫區用于展覽、演出、比賽和研究實驗的易感動物,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建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0日。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附件:
       1.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申請單

2.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準予輸入(過境)易感動物通知單

3.無疫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匯總表

4.無疫區輸入(過境)易感動物產品匯總表

5.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落地報告記錄表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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