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落實《遼寧省懲戒嚴重失信行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懲戒損害國家機關公信力的政務嚴重失信行為,推動優化我省營商環境,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及我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遵循原則
合法性原則
協同配合原則
過懲相當原則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實施辦法》的目的和適用范圍
針對破壞營商環境、損害國家機關公信力的不履約不履責、不作為亂作為等政務嚴重失信行為,對失信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
(二)確定政務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規定》列舉的政務嚴重失信行為組織開展認定及聯合懲戒工作。
明確牽頭部門具體負責對相關領域政務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認定。
援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作為判斷和處理依據,對《規定》第三條中的九項政務嚴重失信行為情形進行判斷性描述,制定政務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明確認定流程。
(三)規定政務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
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細化對嚴重政務失信行為主體和責任人實施通報批評,限制晉升職務職級,限制擔任重要職務,限制審批出國(境)申請等聯合懲戒措施。將政務嚴重失信信息上傳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實施聯合懲戒。
(四)保護失信主體的合法權益
對于積極主動彌補過失、消除影響的,可視情況依法依規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予、不予懲戒。
附件: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務嚴重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