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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化妝品經營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藥監妝〔2022〕27號)

   2022-01-27 441
核心提示:為切實加強化妝品經營環節監管,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文全面加強法規宣貫培訓,有效督促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強化兒童化妝品經營監管,多措并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局機關相關處室、稽查局、相關直屬單位: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以來,國家藥監局持續推進配套規章文件制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號,以下簡稱《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等相繼施行,《國家藥監局關于貫徹執行<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40號,以下簡稱《公告》)于2021年11月26日發布。為切實加強化妝品經營環節監管,進一步規范全市化妝品經營秩序,有效促進化妝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營造安全放心的化妝品消費環境,切實保障好人民群眾用妝安全,現就貫徹執行《條例》和《辦法》等法規規章和配套文件,加強化妝品經營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強法規宣貫培訓

以《辦法》正式實施為契機,結合《公告》的相關要求,各單位要加大對基層化妝品執法檢查人員的培訓力度,同時積極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化妝品經營者的法規宣貫培訓和指導,明確告知其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對轄區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要加強培訓指導,提高其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督促其嚴格按照新規履行管理責任和報告義務。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對2022年1月1日后入場的化妝品經營者建立檔案,并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對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場的化妝品經營者建立檔案工作。化妝品展銷會舉辦者自2022年1月1日起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向所在轄區市場監管局報告展銷會的時間、地點等基本信息。

二、有效督促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

各區市場監管局要結合轄區實際對化妝品經營者開展全面排摸,建立日常巡查機制,督促其依法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義務,確保產品可追溯可核查,有效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實行統一配送的化妝品經營者,可以由經營者總部統一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統一進行查驗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經營者總部應當保證所屬分店能及時提供所經營化妝品的相關記錄和憑證。

各區市場監管局要結合“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加強轄區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監督管理,督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履行《條例》和《辦法》規定的義務,規范網上經營化妝品的信息展示,嚴厲打擊利用網絡銷售違法化妝品行為。

各區市場監管局要結合迎進博化妝品經營使用單位專項檢查情況,督促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依法履行化妝品經營者義務,不得自行配置化妝品。美容美發機構經營中使用的化妝品以及賓館等為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中文標簽,且標簽內容與化妝品注冊或備案資料中產品標簽樣稿一致。美容美發機構應當在其服務場所內顯著位置展示其經營使用化妝品的銷售包裝,方便消費者查閱化妝品標簽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妝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或者引導消費者正確使用化妝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化妝品具有醫療作用或者含有虛假、引人誤解內容的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強化兒童化妝品經營監管

各區市場監管局要結合《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實施(除標簽的要求以外,其他關于兒童化妝品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加強對母嬰用品專賣店、商場等兒童化妝品經營者的普法宣貫和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義務。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對所經營兒童化妝品標簽信息與國家藥監局官方網站上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進行核對,確保與公布信息一致。鼓勵化妝品經營者分區陳列兒童化妝品,在銷售區域公示兒童化妝品標志。鼓勵化妝品經營者在銷售兒童化妝品時主動提示消費者查詢產品注冊或者備案信息。

各單位要加強兒童化妝品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發現問題的處置。經抽樣檢驗或者風險監測發現兒童化妝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可以采取責令暫停生產、經營的緊急控制措施,并發布安全警示信息;屬于進口兒童化妝品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暫停進口。嚴厲打擊經營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兒童化妝品行為,對發現的涉及兒童化妝品的嚴重違法行為,依法按照情節嚴重的情形予以從嚴從重處罰。

四、多措并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條例》和《辦法》等新規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把化妝品經營環節監管列為重要工作內容,配齊配強監管執法力量,開展化妝品經營環節網格化監管,積極探索分級分類監管工作機制,持續加大監管力度,確保化妝品質量安全。

各區市場監管局要建立健全本轄區內化妝品經營者名錄庫(數據庫),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品種、重點環節、檢查方式和檢查頻次,扎實開展化妝品經營單位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要結合化妝品專項整治、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等工作,加大對問題產品和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藥監綜妝〔2021〕91號)要求,對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的經營者,應當組織對其現場調查,對不合格產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產品來源流向涉及其他省(區、市)的,應當依法協查。對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不能提供進貨查驗記錄的化妝品經營者,不得適用《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其免除行政處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化妝品經營者如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對其進行教育,督促自查整改。對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嚴格按照《條例》和《辦法》依法予以處罰,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特此通知。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5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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