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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實施漁業發展補助政策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滬農委〔2021〕379號)

   2022-02-07 892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漁業高質量發展,提高漁業現代化水平,構建漁業發展新格局,“十四五”期間我市繼續實施漁業發展相關支持政策。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漁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24號)、《關于實施漁業發展支持政策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財農〔2021〕41號)、《財政部關于調整2021年成品油價格調整對漁業補助預算的通知》(財農〔2021〕43號)的要求,結合我市漁業發展和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漁業高質量發展,提高漁業現代化水平,構建漁業發展新格局,“十四五”期間我市繼續實施漁業發展相關支持政策。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漁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24號)、《關于實施漁業發展支持政策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財農〔2021〕41號)、《財政部關于調整2021年成品油價格調整對漁業補助預算的通知》(財農〔2021〕43號)的要求,結合我市漁業發展和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指導思想

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新發展理念,圍繞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按照結構優化、重點突出、綠色發展的思路,以優化資金使用方式為手段,以保民生、護生態、強監管,推動我市漁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健全支撐保障和激勵約束機制,使漁業發展補助政策與漁業生產管理政策相協調,為促進漁業現代化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二、工作原則

(一)統籌資金,發揮合力。綜合考慮我市漁業產業發展、資源生態保護、漁業基礎設施裝備建設等實際,著眼漁業長遠可持續發展,充分利用漁業發展補助資金、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和其他財政資金,綜合運用有關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行業管理措施形成合力,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監管,完善制度。完善項目和資金管理制度,明確各項目實施程序,健全第三方審計核查機制,加大對項目申報、審批、建設、驗收、資金撥付全過程監控和監管力度,嚴格規范各類資金的管理使用。

(三)明確責任,平穩推進。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制定和指導實施漁業發展補助政策,統籌分析漁業發展重點問題,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是落實漁業發展補助政策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相關政策的具體執行,有關項目單位在本地區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項目實施工作。

三、任務目標

到“十四五”期末,我市海洋和內陸捕撈漁船規模科學合理,捕撈強度控制有效;漁船漁港基礎設施安全能級、監管效能穩步提升;漁政執法能力和裝備水平顯著提升、我市管轄水域及漁場秩序維護有力;水產養殖綠色健康發展;資源養護取得新成效;漁業管理信息化水平顯著提高。

四、支持方向

(一)漁業發展補助資金(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主要支持納入國家規劃的重點項目以及促進漁業安全生產等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等方面。

1.國家級海洋牧場建設。支持建設國家級海洋牧場,主要支持人工魚礁、管理維護平臺、海藻等種(移)植修復、海洋牧場信息化等建設內容,支持修復海洋生態環境,養護海洋漁業資源。

2.漁業基礎公共設施。一是支持列入國家規劃的沿海漁港經濟區建設,重點支持對沿海漁港經濟區區域內漁港公益性基礎設施的更新改造和整治維護。二是支持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我市遠洋漁業企業在境內外建設的遠洋漁業基地,鼓勵我市遠洋漁業企業提高遠洋漁業海外生產及配套服務能力。

3.現代漁業裝備設施。一是支持開展遠洋漁船和船上設施設備更新改造。重點支持更新改造符合條件的遠洋漁船,加快推廣船載衛星導航等智能終端設備,支持更新有助于提升遠洋漁業生產、保障生產安全的船上設施設備。二是支持開展近海漁船及船上設施設備更新改造。重點支持海洋寬帶、安全救生通導設備、防污染設備和制冷保鮮系統更新配備,支持更新改造符合條件的近海漁船。三是支持深遠海養殖設施設備建設。重點支持在具備深遠海養殖條件的海域,購置、建設深水網箱、大型智能養殖設備。四是支持建設符合條件的水產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鮮設施設備,提升我市及周邊市場保障能力。

4.漁業綠色循環發展。重點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區、單位開展集中連片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和尾水達標治理,支持建設配備智能水質監測與環境調控系統,促進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

5.漁業資源調查養護和國際履約能力提升。一是支持開展公海漁業資源調查、過洋性漁業資源調查、全球重要魚種資源動態監測評估和海洋漁業資源調查。二是對開展負責任捕撈、履行國際公約養護國際漁業資源的遠洋漁業企業進行獎補。

漁業發展補助資金相關的項目申報、資金安排、補助標準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每年度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二)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成品油價格調整對漁業補助預算)。重點保障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發放,主要支持捕撈漁船減船轉產、海洋漁船和船上設施設備更新、漁港基礎設施建設、漁政隊伍裝備和漁業信息化建設,統籌鼓勵水產養殖綠色循環發展、漁業水域和物種資源保護等方面工作。

1.海洋漁業資源養護。對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發放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保障補貼申報信息化系統開發(升級)、維護。市農業農村委和市財政局根據本實施方案、《關于實施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44號)另行制定我市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實施辦法。2021年設為過渡期,沿用此前政策規定的程序要求,組織2020年度補貼資金的申報、審核和發放工作。

2.捕撈漁船減船拆解。支持捕撈漁船減船拆解,減船拆解政策和標準由各區自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市財政按以下標準對各區拆解結果予以獎補:海洋捕撈漁船0.5萬元/千瓦(標準化漁船功率調劑部分不予獎補);內陸捕撈漁船實行獎補“退坡制”,2022年底前2萬元/艘;2023年底前1萬元/艘;2024年起不予獎補。

3.現代漁業裝備設施。對近海桁桿拖蝦漁船實施標準化更新改造予以60萬元/艘的定額補貼;對近海漁船船上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按照漁業發展補助資金與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1:2的比例給予補貼,保障項目實施工作經費。相關項目實施方案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由市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4.漁港基礎公共設施。對市、區漁業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開展沿海漁港經濟區區域內的相關漁港公益性基礎設施更新改造和整治維護予以適當支持。有關資金補助標準和項目管理要求由市農業農村委根據項目情況商市財政局確定。

5.漁政裝備和漁業信息化。對長江禁漁所需設施設備予以適當支持;保障部垂管(含委托管理)系統的數據技術委托服務;支持漁船管理、智慧漁業等信息化和漁業政務電子化創新改革。資金安排根據我市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

6.水產養殖綠色循環發展。鼓勵各區和相關單位推進水產養殖綠色生產方式;推進工廠化、循環水養殖設備研發和應用,

對水產推廣體系建設、科研、養殖尾水達標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鼓勵離岸養殖技術、養殖工船等深遠海養殖技術研發和設施建設。

7.漁業水域和物種資源保護。支持打擊非法捕撈與水生生物養護工作,重點保障長江口禁捕執法專項;鼓勵市、區相關部門開展珍稀瀕危物種保護區建設,對海洋牧場示范區人工魚礁、物種救護、增殖放流設備維護更新、技術能力提升和關鍵棲息地保護修復予以支持。

(三)統籌資金使用和管理。漁業發展補助資金在完成中央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在漁業發展補助資金規定的專項內調劑使用。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在完成當年度中央和我市相關工作任務的基礎上,由市農業農村委商市財政局結合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漁業產業發展需要和工作任務輕重緩急,研究確定其他支持方向和項目,統籌用于推進漁業高質量發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指導推進全市工作,共同做好指導、監督和考核工作。各區要建立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根據本方案要求,細化完善本地區工作方案,積極落實資金配套措施,減輕漁民負擔,促進產業升級,推動地區漁業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流程規范和項目實施。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年度資金計劃、績效目標、時間節點,向各區及相關部門分解任務、下達資金。各區負責本轄區內相關項目任務申報、組織實施和技術服務等工作,并負責落實資金撥付和項目監督管理。

(三)加強宣傳告知和監督檢查。各區在相關項目實施前,及時將相關補貼(補助)標準、補貼對象、審核信息,向漁區、漁民和有關單位廣泛宣傳告知。要根據實施方案,加強工作督導,及時掌握項目實施情況;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項目實施和資金發放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確保項目質量。

(四)加強審計核查和資金監管。各區不得擠占、挪用下達的資金,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將引入第三方審計核查機制,全程監管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設置項目資金使用明細賬,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遵守各項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將適時組織抽查,對于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五)加強驗收考評和總結上報。各區要結合項目驗收工作開展績效考評,確保財政資金使用效能。要重點對項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最終成果和績效目標等進行評價。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將按照相關項目建設驗收標準,適時組織項目的驗收,并按規定將相關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總結情況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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