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各成員單位:
現將《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評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1.《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管理辦法(試行)》
2.《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3.《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評選辦法(試行)》
湖北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
2022年1月26日
附件1
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環法規〔2020〕44號)及《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鄂辦發〔2018〕40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
第三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及時全面的原則。
第四條 《實施方案》中明確的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為調查部門或機構。
市(州)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按管理權限要求所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或機構具體承辦各縣(市、區)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實行分級分類與屬地管轄的原則。調查部門或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分工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涉及多個部門或機構職責的,相關調查部門或機構可以聯合調查,并根據損害事實和各自的監管職責協商確定牽頭部門或機構,無法達成一致的,報賠償權利人指定。
省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以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
(一)跨省的生態環境損害;
(二)跨市(州)的生態環境損害。
各市(州)調查部門或機構負責除省級調查部門或機構管轄之外的本轄區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
第六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省及各市(州)實施方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可以重點從以下渠道發現案件線索,并開展調查工作:
(一)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
(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三)發生生態環境損害的資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
(四)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
(五)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
(六)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執法巡查發現的案件線索;
(七)信訪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涉及的案件線索;
(八)符合省及各市(州)實施方案確定的案件范圍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篩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建立案件辦理臺賬,實行跟蹤管理。
經調查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或機構職責或者超出管轄范圍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或機構,或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明確牽頭部門,由其按規定啟動調查工作,調查結果應告知移送部門。
檢察機關發現符合索賠啟動情形的案件線索,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有管轄權的部門或機構開展調查工作。
第七條 調查部門或機構可以通過收集現有資料、現場踏勘、座談走訪等方式,圍繞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存在、受損范圍、受損程度、是否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等問題開展調查工作。
第八條 調查部門或機構應充分收集關于生態環境損害的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勘驗筆錄或詢問筆錄、調查報告、行政處理決定、檢測或監測報告、鑒定評估報告、生效法律文書等資料可以作為生態環境損害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調查部門或機構應在決定啟動調查之日起90日內完成調查。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情況特別復雜還需要延長的,報請賠償權利人批準。
第十條 調查過程中,調查部門或機構認為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可以依據《實施方案》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鑒定評估機構進行鑒定評估。
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量化金額估算在三十萬元以下的案件,調查部門或機構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自行作出認定,或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
專家可以從國家、省及市(州)成立的相關領域專家庫或專家委員會中選取。鑒定評估機構和專家應當對其出具的報告和意見負責。
出具鑒定評估報告和專家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一條 調查結束后,應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基本情況;
(二)生態環境損害程度和范圍;
(三)生態環境損害行為人的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的關聯關系;
(四)生態環境損害量化結果;
(五)調查結論;
(六)生態環境修復建議。
調查報告應附證據材料、專家意見或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調查部門或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結論,及時提出索賠或終止意見。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或機構受委托具體承辦調查工作的,應當將調查報告報送委托機關。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調查報告作出啟動索賠或終止案件等處理決定。
索賠期間需要補充調查的,按照本辦法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調查部門或機構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調查結果失實、損失擴大或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情況的知情權,促進本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工作依法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環法規〔2020〕44號)及《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鄂辦發〔2018〕40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過程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磋商、訴訟、損害修復、修復效果評估等階段的信息公開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是指相關部門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職責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實施方案》中明確的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為信息公開機關,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制作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部門(機構)負責公開。
多個部門(機構)共同開展工作的,由牽頭部門(機構)負責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
第五條 信息公開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發布機制,公開下列信息: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主要結論;
(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主要結論;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訴訟結果;
(四)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結果;
(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情況。
第六條 信息公開機關公開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征得第三方同意后或者信息公開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七條 信息公開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公開。
信息公開機關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條 信息公開機關應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以下方式之一主動公開相關信息:
(一)政府部門網站;
(二)政府部門官方微信、微博、移動客戶端以及開設在其他第三方平臺上的政務新媒體等;
(三)新聞發布會;
(四)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資料查閱室、行政審批大廳等設施、場所;
(六)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形式。
第九條 除主動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依法向信息公開機關提出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的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及身份證明;
(二)申請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條 信息公開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經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它職能部門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一條 支持和鼓勵公眾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行監督。公眾認為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相關部門及時予以更改或補充。
公眾發現相關部門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職能的;
(二)公開信息不真實、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評選
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本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評選工作,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案質效提高,根據《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鄂辦發〔2018〕40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以下簡稱典型案例)評選工作。
第三條 典型案例評選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典型案例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典型案例評選工作,制定評選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建年度典型案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委員從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省內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執業專家及省內高校、科研機構中從事生態環境損害相關領域工作的專家中抽選。
具體承擔候選案例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等工作的機構中的人員,或與候選案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不能擔任評選委員會委員。
第六條 典型案例以每年度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辦案單位辦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為評選對象。
省級辦案單位辦結的案例直接申報,市(州)級辦案單位辦結的案例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匯總申報。
第七條 申報的典型案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真實性。案例內容真實、客觀,并附有辦案的相關材料。
(二)實效性。辦案質量、效率較高,得到各有關方面認可,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代表性。案例具有借鑒意義和推廣價值。
第八條 申報典型案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簡介表》(見附表);
(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關鍵資料,包括鑒定評估報告、賠償協議、訴訟文書、司法確認裁定書等司法文書,賠償金繳納和使用、修復實施、修復效果評估、媒體宣傳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案件辦理工作經驗分析材料。
第九條 典型案例評選工作按照初評申報、專家評審、公眾投票、社會公示等程序進行。
各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典型案例的初評申報工作。
第十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評選標準的,提交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評選過程包括專家評選和公眾投票。
(一)專家評選。采用會議形式進行,邀請辦案單位介紹案例的基本情況、案例的典型意義及有關經驗啟示,評選委員會對參評案例進行評分,占總分值的70%。
(二)公眾投票。將參評案例通過媒體進行公示,鼓勵公眾對典型案例進行投票,占總分值的30%。
評選委員會根據最終結果,評選出本年度的典型案例。
第十一條 評選結束后,評選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典型案例評選結果向全省通報,通過媒體公開發布,并向上級推薦。
第十三條 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評選工作的宣傳,營造濃厚氛圍,動員各級辦案單位積極主動參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案件簡介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