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檢驗檢測機構:
《湖北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與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湖北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與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與處置工作,提高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維護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安全,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發展與安全,以風險管理為主線,以保障產品質量安全和促進質量提升為核心,建立完善全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持續推進產品質量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業產品(以下簡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與處置是指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素開展信息采集、分析研判、風險監測,以及對潛在質量安全風險進行有效處置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是指產品質量存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企業公示標準以及該產品應當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標和功能屬性,或者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辦法所稱風險信息采集是指由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在生產經營企業、技術機構等設置風險監測站點,提供或采集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產品質量狀況、行業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信息、技術機構監督抽查和委托檢驗的產品質量信息、消費者投訴的產品質量信息等,以及產品質量事故及傷害信息、缺陷產品召回信息、不合格產品企業整改信息,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管中獲取的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風險監測是指由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委托技術機構對市場銷售的產品和生產企業使用的原輔材料或已經檢驗、未經檢驗的產品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因素進行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
本辦法所稱技術機構是指具備相應技術條件或資質能力的法定檢驗檢測機構、企業或科研院所實驗室、檢測室等,或者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企業或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
第四條 本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在本轄區內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與處置,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對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與處置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技術機構依據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標準、技術規范, 或依據國內、國際公認的科學方法對產品質量主要性能指標和安全指標項目開展檢驗檢測。
無法實施檢驗檢測的,由專家組對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驗證評價。專家組成員原則上不少于3人。
第六條 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風險監測與風險信息采集,并承擔風險監測結果預警處置工作。
第七條生產者、銷售者和有關技術機構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與風險信息采集,如實提供風險監測所需材料和信息。
第八條 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及風險程度,可以向社會發布風險監測或預警信息。未經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風險監測信息。
第二章 風險信息采集
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以向當地或其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或反映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提供或反映的風險信息應全面、完整、客觀、真實。
第十條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來源
(一)生產者、銷售者報告的;
(二)消費者投訴、舉報的;
(三)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管中發現的;
(四)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或單位通報的;
(五)技術機構發現的;
(六)產品傷害信息;
(七)有關組織、部門、企業等發布的產品召回、預警信息;
(八)網絡及媒體報道的;
(九)其他渠道采集的。
第十一條風險信息監測采集站點設置
(一)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主導產業、重要工業品(如生產許可產品)、重要消費品等要求,在本轄區范圍內選擇重點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風險信息監測采集站,具體設置情況由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各地匯總上報情況統籌協調確定;
(二)承擔省級、市州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檢測機構、各市州公共檢測中心等技術機構;
(三)重點行業和特定場所(如醫療機構、交通事故處置機構等);
(四)各級12315指揮中心;
(五)有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
各信息監測采集站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確保報送信息真實、準確。風險信息報送實行月報制,重大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及時報送。根據工作需要,對信息監測站設置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以下信息列為重點風險信息
(一)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且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危害程度呈上升趨勢的;
(二)涉及行業性、區域性和系統性質量安全問題的;
(三)可能存在導致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消費者和社會高度關注的;
(四)地方黨委政府部署的,或應對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需要的;
(五)有關行政部門通報有重大質量安全問題的;
(六)其他需要納入的。
第三章 風險信息處理
第十三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分類匯總采集的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結合其他風險信息來源,組織進行分析研判,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開展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對產品質量安全形勢進行分析,提出風險處置意見;
(二)認為有必要的,制定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
(三)按年度組織相應領域專家開展行業質量安全評估和研判,并提出年度行業質量安全形勢分析報告;
(四)對涉及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風險監測方案應當報下達任務的市場監管部門確認。按以下流程實施:
(一)擬定風險監測計劃;
(二)指導技術機構擬定并上報風險監測方案;
(三)方案評審和完善;
(四)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要求確定技術機構;
(五)下達風險監測任務;
(六)實施抽樣、檢驗檢測、結果上報;
(七)風險監測結果風險研判;
(八)采取相應的預警處置措施。
第十五條風險監測抽樣、檢驗、送達等程序要求,可參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產品有明示的質量標準的,依據明示的標準、方法、技術法規進行檢驗檢測。產品標識、產品說明、廣告宣傳或者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高于產品明示質量標準的,應以表明的質量狀況作為判定的依據。
產品沒有明示質量標準,參照同類產品或類似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若有證據證明該產品執行已經公示的企業標準,依據公示的企業標準進行檢驗檢測。
無法識別產品標準版本的,按現行有效標準實施,企業提供有效證據的除外。
第十七條產品公示標準有下列情形的,依據或參照相應的標準進行檢測:
(一)缺失國家強制性標準指標項目或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標準的,依據國家強制性標準;
(二)缺失產品重要性能指標項目的,參照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三)公示的企業標準采用企業自定檢驗方法的,參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技術機構應在初次風險監測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風險監測結果報送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最終風險監測結果和分析報告還應同時上傳“湖北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問題的,由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或委托技術機構及時將風險監測結果告知被抽檢生產者、銷售者。在實體銷售者處抽樣的,應當告知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在電商平臺抽樣的,還應同時告知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和電商平臺經營者。
風險監測過程中發現有重大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應及時上報。
第四章 風險預警管理
第十九條 制定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分級標準和動態調整規則,按照質量安全風險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發生頻率、持續時間等因素,將風險預警分為Ⅰ(特別嚴重)、Ⅱ(嚴重)、Ⅲ(較嚴重)、Ⅳ(一般)4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第二十條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目標對象、預警(提示)范圍、預警分級等內容,對需監管部門實施快速反應措施的,發布風險警示通報;對需提醒生產經營者及時采取風險消減措施的,發布風險警示通告;對需實施強制性措施控制風險和危害,并及時警示消費者的,發布風險警示公告;對需提醒消費者關注的一般性風險的,發布風險提示通告。
第二十一條制定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信息發布規則,規范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警范圍、警示事項等發布內容,明確權限、時限、流程、渠道及發布程序。豐富風險預警信息發布手段,擴大風險預警信息受眾覆蓋面,提高公眾對風險的認知度。
第五章 風險預警處置
第二十二條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在收到風險監測結果后,及時或組織相關專家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數據分析和風險研判,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并指導基層依法做好風險預警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根據分析研判結果,對確認存在風險的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書面告知相關生產者、經營者,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質量安全隱患或者降低風險,并按時反饋整改落實措施。必要時,可以采取約談方式。
(二)對涉嫌違反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為案件線索移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標稱生產企業在省外的,移送企業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三)向上級部門報告或向同級政府有關部門通報風險監測情況。
(四)需要向社會和消費者告知的,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或消費警示。
(五)向有關機構提出缺陷產品認定或標準制修訂建議。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健全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協同聯動處置機制,有效運用加嚴監管、專項整治、缺陷召回、行政處罰、信用監管等手段,實施與風險預警級別相適應的一體化監管措施,及時開展效果評價,動態調整風險等級直至解除相關措施。
第二十五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風險監測與預警結果,針對性采取有效措施,實行精準監管。對于行業性、區域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應及時開展行業綜合治理和質量提升行動,加強行業規范和自律。
第二十六條 對于存在嚴重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督促相關生產經營者落實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等措施,實現對風險的快速反應和有效處置,及時回應社會輿情。
第二十七條 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企業質量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依法公示。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不斷優化對守信企業的服務措施,持續推進對質量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充分發揮信用信息對市場主體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全省市場監管系統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制定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及時處置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第六章 風險監測結果應用
第二十九條 及時向企業通報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缺陷消除、技術改造和工藝改進,提升質量安全水平。督促生產經營企業嚴格履行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建立標準自我聲明、檢驗檢測、質量管理、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務等責任制度。嚴格質量安全責任追究,落實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和風險消減義務,依法承擔質量安全責任賠償。
第三十條 強化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懲治,以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為重點,提升對質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完善質量安全監管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專業支持、聯合督辦等機制,對重大質量安全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
第三十一條 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專業優勢,開展質量技術幫扶“巡回問診”活動,組織技術專家零距離為企業開展質量診斷服務,開展質量攻關,幫助企業查找產品質量問題癥結,針對性提供解決方案,提升產品質量水平。
第三十二條 以落實企業產品追溯管理責任為基礎,以推進信息化追溯為主要方式,依托龍頭企業開展重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試點,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制定產品追溯標準,鼓勵生產經營企業、協會和第三方平臺接入行業或地區追溯管理信息平臺,推進追溯信息的互通共享,積極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線上線下一體的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機制,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 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