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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 (浙市監法〔2022〕4號)

   2022-04-01 749
核心提示:為認真貫徹執行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

《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予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或者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管領域有關單行法的相關規定,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和《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減輕處罰清單》)供各地在執法辦案時適用。

第四條 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應當堅持綜合裁量原則,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法作出裁量決定,防止處罰畸輕畸重、同案不同罰情形的發生。

第五條 嚴守安全底線,強化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強制性認證產品等重點領域的監管,實現執法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主體應充分運用約談、引導、建議、提醒、回訪等行政指導手段,加強法治宣傳和教育,提升法律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

第七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九條 辦案單位發現案件線索后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證據包括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也包括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

第十條 在立案核查階段,辦案單位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不予處罰清單》所列事項且符合適用條件的,可以不予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

第十一條 在立案后的調查中,辦案單位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不予處罰清單》所列事項且符合適用條件的,應當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屬于《減輕處罰清單》所列事項,辦案單位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規定,參照《減輕處罰清單》所列適用條件,作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十三條 辦案機構建議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裁量的事實、理由、依據,并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提請負責人集體討論。

第十四條 辦案單位原則上應參照《不予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所列事項和條件進行適用,個案不適用的應在調查終結報告中闡述理由。

對不屬于《不予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范圍的違法行為,經調查認為具有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情形的,按照案件實際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不予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中減輕幅度及適用條件中“違法經營額較小”“時間較短”“貨值金額較小”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本辦法中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行制定的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浙市監法〔2019〕24號)繼續有效?!恫挥杼幜P清單》所列事項與《適用告知承諾制執法監管事項清單》重復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doc

   2.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doc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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