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委機關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市食品攤販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市市場監管委結合本市實際,對《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市場監管規〔2017〕6號)中的《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已于2022年3月18日經第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2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食品攤販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食品攤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早餐車(亭)攤販、農村集市中流動食品銷售攤販、農村流動廚房。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不足50m2、經營規模小、經營條件簡單、主要從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
早餐車(亭)攤販是指由政府相關部門統一配備早餐車(亭),按照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等規定從事早餐經營的食品經營者。
流動食品銷售攤販是指農村集市中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的流動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攤販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誠信自律,守法經營,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相關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經營的食品安全、無毒、無害。
早餐車(亭)攤販應當在政府相關部門劃定的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內從事早餐經營活動。嚴禁其它業態的食品攤販擺攤設點占路經營。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四條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取得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攤販應當向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所)申請備案,市場監管所以所屬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的名義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在多個農村集市內從事食品銷售活動的流動食品銷售攤販,可以選擇在任一農村集市所在地市場監管所申請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第五條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種類的食品:
(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保健食品;
(三)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自釀酒、散裝白酒、散裝食用油、自制乳制品等高風險食品;
(四)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銷售食品添加劑。
第六條 申請食品攤販備案,應當填寫《食品攤販備案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三)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應當提供經營場所平面圖和經營地址門面正面、食品加工制作設施設備、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的照片;
(四)早餐車(亭)攤販應當提供早餐車(亭)的照片和政府相關部門允許擺放區域的證明。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申請備案。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管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備案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及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 市場監管所收到食品攤販備案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申請早餐車(亭)攤販和流動食品銷售攤販備案的應當當場作出同意備案的決定;申請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的應當受理備案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并進行現場核查;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合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同意備案(受理);
(五)決定不予備案(受理)的,應當出具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備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申請受理后至出具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備案申請的,市場監管所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終止辦理;
(七)市場監管所應當自受理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備案的決定。因申請人原因致使現場核查無法進行的,可中止現場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核查;中止期限超過10日的,核查人員應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并在現場核查記錄上注明原因后存檔。中止時間不計入現場核查時間;
(八)同意食品攤販備案的,市場監管所應當在作出同意備案決定當日向申請人出具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因特殊原因無法在當日出具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經由市場監管所負責人批準后,在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第九條 市場監管所審查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申請材料,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式審查和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四)、(十一)項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實施。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開展現場核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現場核查表》(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表)。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現場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一份提交備案機關存檔,一份交申請人。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對食品攤販經營場所現場拍攝照片,包括門面正面、廚房布局、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區、物品儲存區域等各拍攝1張。核查人員應當將現場核查表與現場拍攝照片錄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現場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內完成整改的,待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后依申請人申請再次啟動現場核查程序,現場核查時間重新計算。現場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簽署合格意見;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無法在10日內完成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簽署不合格意見。
核查人員現場核查意見不一致時,應在現場核查表中注明情況,提交指派任務的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以及備案文書由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備案證明編號、經營者名稱或業主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數字以“****”替代)、經營場所或區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備案部門、備案日期、有效期限、二維碼。
(一)主體業態: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早餐車(亭)攤販和流動食品銷售攤販。
(二)備案證明編號:
1.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津(所屬區簡稱+市場監管所簡稱)固攤備字[發證年號] 第*****號(5位備案順序編號);
2.早餐車(亭)攤販:津(所屬區前兩個漢字拼音首個大寫字母)早餐備字第*****號(5位備案順序編號);
3.流動食品銷售攤販:津(所屬區簡稱+市場監管所簡稱)流攤備字[發證年號] 第*****號(5位備案順序編號)。
(三)經營項目:
1.固定食品制售攤販:食品制售(熱食類制售、冷食類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半成品類制售)、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
2.早餐車(亭)攤販:早餐經營;
3.流動食品銷售攤販: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從事預包裝食品食品銷售的,無需申請在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上標注“預包裝食品銷售”經營項目。
(四)經營場所(區域):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實際經營地址、早餐車(亭)限定擺放區域、食品流動銷售攤販所在農村集市的區域。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上應貼有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第十三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者攤位的醒目位置懸掛或擺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 食品攤販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備案事項發生變化后10日內注銷原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并重新申請食品攤販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未重新備案的,視為未備案。
第十五條 食品攤販應在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備案市場監管所提出延續備案申請。逾期提出延續備案申請的,按照新備案辦理。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應辦理注銷手續,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按照未備案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延續食品攤販備案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備案延續表;
(二)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原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情況說明。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備案延續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及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遺失、污損的,應當向原備案市場監管所申請補辦備案證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補證表;
(二)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情況說明;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污損的,應當提交污損的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原件。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補證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及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備案事項未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延續備案,備案證明編號不變,備案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延續的日期,有效期自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延續之日起計算。
因遺失、污損補發的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備案證明編號不變,備案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明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出注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食品攤販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食品攤販主體資格依法終止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的;
(四)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依法被撤銷,或者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攤販備案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其他情形。
食品攤販持續6個月以上不在備案經營場所(區域)和經營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由2名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在食品攤販備案經營場所(區域)和經營時段拍攝能夠證明其不再從事食品經營的照片并填寫《食品攤販備案注銷現場記錄表》(以下簡稱記錄表)。完成現場核查后,區市場監管局將該食品攤販不在備案經營場所(區域)和經營時段從事食品經營的情況公示30日,公示期內未收到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以注銷其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核查人員應當將記錄表與現場拍攝照片錄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被注銷的,備案證明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撤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備案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
(二)備案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規定程序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
(三)食品攤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資料取得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吊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食品攤販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其他依法可以吊銷備案的情形。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食品攤販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經營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25m以上距離;
(二)早餐車(亭)攤販應當在政府相關部門統一配備的早餐車(亭)內經營,嚴禁超區域、超時限經營,嚴禁私自配備車(亭)或擺設攤棚;
(三)經營場所不得兼用個人居住,具有合理的設施布局,保持整潔衛生,不得存放影響食品安全的物品;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或不潔物;產生的垃圾和廢棄物處置符合相關規定;
(四)具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設備,以及防腐保鮮、防蠅、防污染和垃圾收集等衛生設施;
(五)按照備案證明標注的事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不得從事入網食品經營活動;
(六)在醒目位置懸掛或擺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公示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七)建立進貨查驗與記錄制度,保存供貨方資質證明及相關憑證。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八)經營過程應避免食品在儲存、加工、銷售中產生交叉污染和過期變質;
(九)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工具,使用的洗滌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餐飲具應當清洗消毒后使用;
(十)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加工制作食品前應對手部進行清洗,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銷售食品時,應采取工具或貨款分開方式售貨;
(十一)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封存和保留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四條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除符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內部裝修材料應當堅固耐用、易于維護和保持清潔;地面采用平整、易于清洗的材料鋪設;墻壁應用光滑、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鋪設到頂;天花板采用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裝修或涂覆;
(二)食品制作場所應與制售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現場制售非植物性冷食類食品、非發酵豆制品等易腐食品時,應當設置密閉專間;制售自制飲品、蔬果拼盤的,應當設置加工專區;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專間內應配備獨立的空調、紫外線燈、冰箱(或冰柜等)、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和腳踏式垃圾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整治、抽樣檢驗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食品攤販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
抽樣檢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檔案管理制度,檔案內容包括備案情況、食品安全風險分級、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對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攤販的備案經營項目、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實行風險分級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食品攤販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依法處理后將其列入當年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增加對其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頻次。
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存在違法行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備案證明以外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直至吊銷備案證明。
第三十條 市市場監管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相關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協調市級其他有關部門;
(三)組織全系統開展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宣傳以及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培訓;
(四)對全系統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導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攤販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二)對食品攤販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三)組織所屬市場監管所開展食品攤販備案、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和日常監管、快速檢測及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管檔案;
(四)定期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開展專項整治,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宣傳以及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培訓;
(六)按照區人民政府要求,參與劃定早餐車(亭)攤販的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
(七)完成市市場監管委交辦的食品攤販監管任務;
(八)對所屬市場監管所食品攤販監管工作進行督導和考評。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管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發放工作;
(二)依法對食品攤販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和日常監管、快速檢測及專項整治;
(三)按照“一戶一檔”原則,建立轄區食品攤販監管檔案;
(四)對食品攤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五)根據監管工作實際,提出調整早餐車(亭)攤販的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的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夜市中按照各區政府相關部門劃定的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攤販,參照早餐車(亭)攤販相關規定開展備案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天津市農村流動廚房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對農村流動廚房的備案和監督管理未作規定的,參照本細則固定食品制售攤販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8日。《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市場監管規〔2017〕6號)中的《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2.天津市食品攤販備案檔案
3.天津市食品攤販備案延續檔案
4.天津市食品攤販備案補證檔案
5.天津市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領取表
6.天津市食品攤販備案注銷檔案
7.指定(委托)書
8-1.備案申請類通知書(一式兩聯)
8-2.延續申請類通知書(一式兩聯)
8-3.補證申請類通知書(一式兩聯)
8-4.注銷申請類通知書(一式兩聯)
8-5.補正材料通知書(一式兩聯)
9.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現場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