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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莆田市2014年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辦〔2014〕27號)

   2014-10-22 234
核心提示: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莆田市2014年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莆田市2014年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9日
 
  莆田市2014年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為了深入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切實保護水環境,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市政府《關于加強木蘭溪及萩蘆溪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實施意見》(莆政綜[2009]77號)、《關于公布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及可養區的通知》(莆政綜[2011]12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和環保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2013年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情況
 
  2013年,我市的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在已有工作基礎上,又取得新的進展,全市共拆除關閉畜禽養殖場(戶)8102家、面積247.13萬平方米,分別占應拆除關閉場(戶)數和面積的94.9%和94.4%。但整治進展不平衡,個別縣(區)和鄉鎮進展較為緩慢,個別地方出現嚴重“反彈復建”現象,“兩溪”流域水質還未根本好轉。對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各級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責任,繼續加大整治力度,確保完成今年的整治目標任務。
 
  二、2014年整治目標任務
 
  (一)要認真落實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已有整治成果。
 
  1.要認真落實日常巡查制度。去年各相關鄉鎮雖已建立了巡查工作機構,但日常巡查工作,長效機制尚未建立,“反彈復建”時有發生。為了有效遏制“反彈復建”現象,要求各鄉鎮、村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巡查,并將巡查結果于次月5日前上報縣(區)流域辦,由縣(區)流域辦確認匯總后于10日前上報市流域辦。
 
  2.要及時處置“反彈復建”。鄉鎮、村在日常巡查發現的、或接到群眾舉報和上級的批示、通報件以及相關部門報告的案件之后,要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查處,查處期限為15個工作日,需要反饋的要在查處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反饋。巡查和處置工作情況將作為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內容之一。
 
  3.要加強督查。市水利、農業、環保等相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督查,每季度進行1次的巡查督查,巡查督查發現的案件,要及時書面通報所轄縣(區)和鄉鎮政府。水庫(河流)管理單位巡查督查工作情況將作為第二年生態補償資金和撥付該單位工作經費的主要依據。
 
  4.要落實責任。縣區、鄉鎮、村和市水利、農業、環保及水庫(河流)管理單位要建立巡查和處置工作責任制,對應巡查未巡查,應發現未發現,應處置未處置的責任人要追究責任。
 
  (二)2014年整治范圍、對象和完成時限
 
  今年整治范圍內的需拆除關閉的畜禽養殖場(戶)必須在2014年8月31日前全部拆除或關閉。整治范圍和對象:
 
  1.全市禁養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必須在今年6月30日前拆除關閉。
 
  2.全市禁建區范圍內除經公示擬保留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以外,其他畜禽養殖場(戶)必須在今年6月30日前拆除關閉。
 
  3.全市可養區范圍內除經公示擬保留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以外,其他畜禽養殖場(戶)必須在今年8月31日前拆除關閉。
 
  4.全市擬保留的畜禽養殖場必須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和備案手續方可保留,否則必須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關閉。
 
  三、資金籌措方案
 
  今年市政府繼續安排1000萬元資金作為畜禽養殖場(戶)拆除及其他費用的專項資金。具體資金拼盤為:市財政500萬元,仙游縣、荔城區、城廂區、涵江區、秀嶼區政府財政各100萬元。各縣(區)政府應于2014年6月30日前將各自應承擔的資金匯到市環保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財政專戶(單位名稱:莆田市環境保護局,開戶行:莆田市工商銀行城廂支行,賬號:1405010109022400236),逾期由市財政局直接扣款。
 
  四、資金補助范圍、對象和標準
 
  (一)列入今年整治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拆除的,市里按實際拆除的畜禽養殖場(戶)建筑面積計算,其中,養豬(牛、羊)場(戶)補助40元/㎡,其他養殖場(戶)補助20元/㎡。
 
  (二)為扎實推進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整治工作,保障日常工作經費,給予市流域辦20萬元(其中市農業局7萬元)、各縣(區)流域辦8萬元(農業、環保部門各4萬元)的工作經費;按實際拆除的畜禽養殖場(戶)建筑面積計算,給予各相關鄉鎮養豬(牛、羊)場(戶)2元/㎡,其他養殖場(戶)1元/㎡的工作經費補助。
 
  (三)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轄區畜禽養殖場(戶)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獎勵或補助標準,確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有力推進。
 
  五、資金補助撥付辦法
 
  (一)2014年4月15日前,按照各縣(區)人民政府上報的畜禽養殖場(戶)調查統計表(附件2)所報的今年應拆除的畜禽養殖場(戶)的總面積,計算各縣(區)可得的補助總額,經市流域辦確認之后,先按補助總額的35%預撥給各縣(區),由市環保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財政專戶把資金匯入各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污染治理財政專戶。
 
  (二)2014年9月10日之前,各縣(區)人民政府分別上報經公示驗收確認已拆除的本轄區各畜禽養殖場(戶)總建筑面積,以此計算各縣(區)應得的補助資金,經市復核組復核確認后,按各縣(區)應得補助總額的90%預撥給各縣(區),從市環保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財政專戶把資金匯入各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污染治理財政專戶。
 
  (三)2014年10月,經市復核組統一公示確認后,計算出各縣(區)實際拆除面積、應得補助,與各縣區進行核算,多還少補。
 
  六、資金使用管理
 
  (一)撥付給縣(區)的補助款統一撥付到各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有關污染治理財政專戶后,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制訂2014年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整治實施方案,明確資金補助實施辦法。
 
  (二)畜禽養殖場(戶)專項治理補助經費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虛報瞞報,弄虛作假。市、縣(區)審計、監察部門要依法進行跟蹤檢查,發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
 
  (三)各畜禽養殖場(戶)的拆除和補助情況要在所在村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七、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和宣傳發動階段(2014年3月15 日~2014年4月15日)。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盡快組織各相關鄉鎮開展調查摸底、填報畜禽養殖場(戶)調查表(附件1)、簽訂協議,統計應拆除面積并進行公示,向市流域辦上報各縣(區)畜禽養殖場(戶)調查情況統計表(附件2)等工作。
 
  (二)綜合整治階段(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31日)。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分門別類,開展督查,必須拆除的要督促其拆除,允許治理的,應督促其盡快開展治理,需立案處理的,要依法立案查處。在8月31日前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分別統計上報經本級驗收的本轄區畜禽養殖場(戶)拆除情況表(附件3)和畜禽養殖場(戶)拆除情況匯總表(附件4)。各縣(區)應及時組織驗收,建立健全檔案資料,做到一場(戶)一檔,檔案資料應包括:一份協議書、一份丈量表、一套拆除前后的照片、一份驗收表、一份補償資金表,要求每張表都要有經辦人、相關村主干及區鎮工作隊、包片兩委簽字等相關拆除證明資料以及驗收資料等,建立健全驗收檔案資料。
 
  (三)復核驗收階段(2014年9月1日~2014年11月30日)。在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轄區畜禽養殖場(戶)拆除關閉情況進行驗收并上報相關驗收材料的基礎上;由市環保局牽頭,市監察局、財政局、農業局參加組成市復核組,對各縣(區)人民政府上報的畜禽養殖拆除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核實,確定拆除面積和補助金額,嚴防弄虛作假,對虛報冒領者從重處罰。
 
  (四)為了鼓勵各鄉鎮政府工作積極性,可以鄉鎮為單位,單獨提前申請復核。凡全鎮工作任務全部完成,經縣(區)政府同意,可由市復核組提前復核,按本方案撥付補助資金。
 
  八、工作措施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飲用水源安全和社會安定穩定的高度來認識;要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切實加強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要充實工作人員,增加工作經費,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形成高壓的工作態勢,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整治工作的連續性和各項整治目標任務的落實。
 
  (二)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2014年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工作步驟,落實工作措施、工作責任和資金人員保障,實施方案要細化、具體,并要求于3月15日前上報市流域整治辦備案。
 
  (三)要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群眾監督,取信于民。要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從調查摸底、現場丈量、數據記錄和公示、驗收和資金補助等,都要規范、公開,建立健全驗收檔案資料,禁止亂虛作假,一經發現,無論什么理由,都要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各級、各相關部門都要設立公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暢通舉報渠道,對群眾舉報的事項要有專人負責,遂一進行核實、查處,不得隱瞞不查。
 
  (四)各縣(區)要督促各鄉鎮盡快建立健全巡查、處置等工作機制,配備工作人員,對“反彈復建”的要堅決予以取締關閉,要堅決杜絕“邊拆邊復建”“異地復建”現象。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本轄區畜禽養殖場建設的監管,對違規建設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各縣(區)要加大拆后的土地整理或生態恢復工作,開發利用土地資源。
 
  (五)加強工作情況調度。市流域辦將于每個月10日前通報各縣(區)的整治工作情況,要求各縣(區)在每個月的5日之前上報上個月的拆除情況匯總表(附件4),對逾期不報的將以“零”進度通報。
 
  (六)要進一步落實“一崗雙責”責任制。各縣(區)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市直各相關部門要按照“一崗雙責”的分工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在市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的統一協調下,整合行政資源,明確工作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
 
  (七)加強督查驗收。今年是畜禽養殖業整治五年計劃的最后一年,省市將組織環保、監察、農業、財政等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對驗收不合格或考評最后一名的縣區領導、鄉鎮主要領導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效能等行政處分。
 
  附件:1.   畜禽養殖場(戶)調查表
 
  2.   畜禽養殖場(戶)調查情況統計表
 
  3.   畜禽養殖場(戶)拆除情況統計表
 
  4.   畜禽養殖場(戶)拆除情況匯總表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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