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廊坊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廊坊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推進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防止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并取得合法證照企業(單位)的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是指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網絡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堅持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市級監管與地方監管、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管理對象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被吊銷證照的,列入“黑名單”: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許可標志、編號或其他產品標志,仿造食品產地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抗拒執法的;
(十)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
(十一)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其他規定情形的。
第三章 管理與解除
第六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監管職責具體實施。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為準。
第七條 “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食品安全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收集,并記錄違法單位名稱、法人或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擬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應在報上級主管部門15日前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討論審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由縣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或市級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提請市食安辦審定。
(四)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由市食安辦通過新聞媒體對外公布。
(五)信息刪除。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在“黑名單”期限屆滿時,由提請其列入“黑名單”的單位組織檢查,對已整改并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由市食安辦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從重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每月向所在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情況。
(二)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由所在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三)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未進行整改或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將其列為政府采購供應商。
(四)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由市食安辦向市財政、稅務、發改、國土、金融、檢驗檢疫、旅游等有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黑名單”管理期限內依法嚴格限制其新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暫停其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
(五)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企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3年內不得參加各種評先選優。
第九條 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單”或在“黑名單”期間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對不具備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條 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要指導和督促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網絡,消除死角盲點,不斷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十一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廊坊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廊政辦〔2011〕84號),進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設立投訴舉報中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鼓勵對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食品的行為進行舉報,充分調動群眾監督食品安全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發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