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實施,為規范與食品直接接觸進口機電產品(以下簡稱該類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局應在現有檢驗監管模式基礎上按照以下要求繼續做好該類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作。
1、對已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的該類機電產品的進口商應在報檢材料中提供自我符合聲明及符合性材料。自我符合聲明應聲明其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
2、對已列入《目錄》內的該類機電產品應當實施檢驗。該類機電產品可參照“自我符合聲明+核查驗證+抽查檢驗+后續監管”的檢驗監管模式,即進口商提供自我符合聲明及符合性材料,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核查驗證,必要時進行抽查檢驗,并對重點敏感的該類機電產品開展后續監管。抽查檢驗重點做好安全衛生項目檢驗。
二、各局還應盡快在檢驗監管基礎上做好轄區內該類機電產品的進口情況摸底調查工作,進一步了解其類別、規模、質量安全狀況,并開展以下工作:
1、對未列入《目錄》內的該類機電產品,各局應根據當地特點、檢測能力研究開展監督抽查工作,并報總局備案。
2、各局結合當地進口該類機電產品特點進行標準收集和標準需求研究,提出標準制修訂方案。同時進行相關檢測實驗室需求分析和擬定建設規劃。將上述兩項工作納入年度規劃。有條件的局可先行開展實驗室檢測能力的論證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