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原料方面:《細則》要求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和蜂花粉中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質。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為原料生產蜂產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漿、食糖。同時鼓勵企業使用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建立原料采購管理制度,原料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供應商應當相對固定。鼓勵企業自建蜜源基地,或者與蜜源基地簽訂穩定的采購協議。
2.生產方面:生產場所方面要求以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的,應當設立蜜脾儲存庫。未經干燥的原料蜂花粉應當冷藏或冷凍儲存。同時規定蜂產品不允許分裝,蜂花粉除外。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方面要求企業應當合理有序布局,避免交叉污染;嚴格控制生產加工溫度、濕度條件;及時清洗消毒生產設備、管道,保持環境衛生;嚴格監控生產關鍵控制點,保證加工過程持續合規;如實記錄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名稱、數量、占比等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
3.產品標簽方面:蜂蜜產品名稱可根據蜜源植物命名,不得虛假標注;蜂產品制品應當在產品標簽主展示面上醒目標示反映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蜂產品制品”,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寶”等名稱;蜂產品制品標簽上的配料表應當如實標明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蜂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 版)2601—1》、《蜂花粉及蜂產品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 版)2601—2》同時廢止。此外,本《細則》發布前,已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但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要求的,應當在2022 年12 月31 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申請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