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清單》),《清單》共計12項,涉及商標、廣告、企業監督管理、計量、專利、價格、食品等7個業務領域,并對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別、強制措施、適用條件及涉及的法規規范進行了明確。共分為二種情形,一是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即依據《行政強制法》規定,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以及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二是不得適用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其中,在食品安全領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屬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此外,在企業監督管理方面,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如經營活動涉及許可事項且未取得許可的,不屬于可以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需根據違法事實具體情況判定是否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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