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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重點領域風險管控系統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市監綜規〔2022〕3號)

   2022-05-26 995
核心提示:為加強全區市場監管重點領域安全風險的智慧化監管,按照國家建立完善“互聯網+監管”現代治理體系總體要求,結合我區市場監管重點領域風險管控“一點兩責”(安全風險點、市場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局、直屬事業單位,自治區藥監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重點領域風險管控系統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重點領域

風險管控系統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市場監管重點領域安全風險的智慧化監管,按照國家建立完善“互聯網+監管”現代治理體系總體要求,結合我區市場監管重點領域風險管控“一點兩責”(安全風險點、市場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食品生產經營(包括生產、流通、餐飲、特殊食品)、藥品銷售經營、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重點工業產品生產等領域市場主體入駐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重點領域風險管控系統(以下簡稱“風控系統”)的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第三條  全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結合上述重點領域生產經營者的類別、經營業態、生產經營規模等對市場主體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進行分析研判,梳理風險點,確定安全監管中、高風險市場主體及中、高風險點,組織相關市場主體入駐風控系統。低風險市場主體和其他監管事項按照相關要求實施日常監管。

第二章  風控系統入駐要求

第四條  食品生產領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食品生產企業和取得《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在有效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均需要入駐風控系統。

第五條  食品流通領域: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食品銷售主體,經過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的高風險食品銷售主體應入駐風控系統。高風險食品銷售主體優先入駐,包括但不限于校園周邊食品銷售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農批市場)、第三方冷庫、食品批發企業、連鎖超市、大中型食品超市等食品銷售主體。

第六條  餐飲領域:持證餐飲服務提供者全部入駐風控系統;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連鎖餐飲企業等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優先入駐;小餐飲滿足一定條件后也可入駐。

第七條  特殊食品領域:我區特殊食品及食鹽生產經營主體按照經營類型分別入駐特殊食品及食鹽主營和兼營業態。特殊食品及食鹽生產企業、特殊食品專營店(批發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入駐主營業態;銷售食鹽的大型超市,銷售特殊食品的藥店、大中型商超,按照經營范圍對應選擇入駐兼營業態。

第八條  特種設備領域:高風險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均需要入駐風控系統,即: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曳引驅動乘客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居民住宅小區供氣瓶組、醫用氧艙;額定工作壓力≥3.8MPa的蒸汽鍋爐;盛裝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質的第Ⅲ類壓力容器、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長輸(油氣)管道、燃氣管道(次高壓及以上)、熱力管道(GB2(1))和工業管道(GC1);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大型起重機械、吊運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起重機,以及額定載荷大于80t的起重機;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除拖牽式索道外);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使用單位。鼓勵中風險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入駐風控系統。其他風險較高,應當入駐風控系統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第九條  重點工業產品領域:全區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危險化學品、建筑用鋼筋、水泥、廣播電視傳輸設備、人民幣鑒別儀、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食品相關產品、化肥)均需要入駐風控系統。

第十條  藥品銷售經營領域:全區取得藥品經營資質的藥店均需要入駐風控系統。

第三章  市場主體自查責任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要根據市場監管部門風險管控和風控系統應用要求,制定本單位包括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改和系統應用工作制度,對制定的各項質量安全制度適用性進行自查,當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對制度進行相應修訂。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應當明確責任人和自查要求,應用風控系統開展自查,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風險管控和風控系統使用培訓。按照風控系統確定的自查頻次、自查項目、檢查方式,由專人負責逐項對照檢查,落實法定義務,并在每次逐項檢查完畢后及時向系統上傳自查項目照片、視頻和自查發現問題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對自查過程中發現問題進行追蹤溯源,查清產生質量安全隱患的原因,并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將整改情況上傳風控系統。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在自查過程中發現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第一時間依法進行處置,消除風險,并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要積極關注同行單位質量安全事故輿情信息,在接到監管部門通知、新聞播報、投訴舉報以及從其他渠道獲知存在的安全風險信息后,應根據信息內容對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項自查,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  監管部門巡查職責

第十六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職責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制定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重點工業產品等各業態市場主體質量安全風險自查和監管部門檢查工作辦法并根據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二)收集基層在風控系統實際應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標準、監管要求調整情況,適時對系統的監管流程、檢查內容等進行調整、優化。及時解決應用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三)通過抓取風控系統實時數據,對各盟市市場監管局系統應用情況、市場主體入駐風控系統數量、市場主體開展自查和監管部門檢查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季度進行通報。對工作落實不到位,問題較多的盟市市場監管局進行約談。

(四)對盟市市場監管局風險管控和系統應用情況適時開展實地督導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五)對系統大數據分析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及時進行分析研判,并根據研判結果,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培訓,防止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質量安全事件。

第十七條  盟市市場監管局職責

(一)在本辦法要求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詳細的風險管控和風控系統應用工作制度,成立重點領域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小組,負責風控系統應用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并配備專門人員,積極推進相關工作。

(二)組織旗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和市場監管所按照本辦法要求,督促中、高風險市場主體入駐風控系統并進行管理,根據本地區實際增加或減少重點監管市場主體范圍和風險點,并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審核、備案。

(三)按時對旗縣(市、區)市場監管局風險管控系統應用情況逐月督查、考核、通報。

(四)通過系統抽查市場主體自查情況要達到5%以上。發現1周(重點工業產品業態1月)無自查信息的,要及時督促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采取措施,赴實地開展檢查或查清原因。

(五)每年對入駐風控系統的市場主體,分不同領域、不同風險等級按照2%的比例開展實地抽查。

(六)對收集到的市場主體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抽查)、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管理記錄,及時做出回復和處理。風險評估為“有風險”或“預警”狀態,主動在系統上實施安全預警,并及時督促旗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消除風險。

(七)組織對旗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和監管所開展風險管控和風控系統應用培訓工作。指導基層高效落實風險管控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旗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及市場監管所網格監管員職責

(一)制定相關工作制度,明確責任人,落實好風險管控和風控系統應用工作。

(二)負責具體實施對重點監管范圍市場主體采集信息、督促市場主體入駐風控系統。并組織對市場主體開展相關培訓工作。

(三)按照網格監管責任,每日對轄區內的線上市場主體的自查情況進行檢查。

(四)負責對市場主體自查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要求開展自查及自查不到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督查兩次以上仍未進行自查的,要實施現場檢查。

(五)接收入駐風控系統監管的市場主體停產、停業報告并督促其將相關情況錄入風控系統。

(六)每年對入駐風控系統監管的市場主體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不低于5%的比例實地檢查。需要使用風控系統開展其他業務大檢查時,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實地檢查。

(七)對工作中發現的流程性、系統應用等方面應當完善優化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十九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入駐風控系統監管的市場主體和盟市、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使用風控系統情況實施考核管理,對風控系統推廣應用的綜合情況進行排名,考核分為雙月通報和年度獎勵。

對年度考核排名前4名的盟市、前20名的旗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前50名的基層監管所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  排名依據主要是市場主體入駐率、市場主體自查率、監督檢查率、市場主體問題整改率、智能化實現率等情況,每兩個月按系統實際統計數進行排名,系統實際統計數據占分值的80%。各地宣傳培訓、創新舉措、受各級黨委政府表揚及資金支持等情況占20%。轄區內發生市場監管領域質量安全重特大事件的取消獎勵資格。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通報各盟市市場監管局,并抄送屬地黨委、政府。

第二十二條  各盟市市場監管局要根據本地實際,對轄區內風險管控系統使用情況進行通報,突出問題導向、結果導向,查擺問題,督促落實。

第二十三條  各盟市市場監管局要對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通報中點名批評的地區和事項進行跟蹤整改、督辦,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除對通報整改“一事一反饋”外,各盟市市場監管局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書面報告年度質量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和系統應用總體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上傳自查結果,全年雙月排名均在前5名的,且對自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并上傳整改結果,未發生安全事件的,第二年可下調一個風險等級。

第二十五條  市場主體對系統推送的自查項目,連續一周不進行自查,或者拒絕整改、未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在下一年度上調風險等級,并按照相應等級加強監管。對已是最高風險等級的市場主體,要加大檢查頻次。

第六章  處罰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主體對自查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發生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食品領域(生產、流通、餐飲、特殊食品):市場主體未按時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的,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四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按要求開展自查的,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給予相應處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未在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九條  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要求自查的,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行實地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條  藥品零售市場主體未取得經營資質、藥品經營質量管理不規范、未按要求配備符合相關資質的從業人員、進貨銷售或存儲不符合規定的,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盟市、旗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對市場主體的日常檢查、雙月抽查、實地檢查等檢查結果應及時上傳風控系統。

第三十二條  盟市市場監管局要定期將風險管控工作和風控系統應用情況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風險管控宣傳工作,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共治氛圍。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產領域風險點2022第1版

2.食品流通領域風險點2022第1版

3.餐飲領域風險點2022第1版

4.特殊食品領域風險點2022第1版

5.特種設備領域風險點2022第1版

6.重點工業產品領域風險點2022第1版

7.藥品經營領域風險點2022第1版

附件:   2.2.5.16合并全部風險庫。xls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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