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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司法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2022版)》的通知 (內市監法規〔2022〕4號)

   2022-06-06 847
核心提示: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和全區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不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51號)要求,結合市場監管工作實際,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司法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2022版)》,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適用范圍

(一)定義和范圍。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具,表明情況屬實的具有保證或說明性質的有關材料,不屬于證明事項。

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適用對象。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工作內容

(一)編制并公布目錄清單。結合市場監管工作實際,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并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二)規范工作流程。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并通過相關服務場所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官方網站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書面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行政事項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諾的,市場監管部門不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依據相關行政事項的法定辦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三)加強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監管。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強化風險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申請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的風險防控。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要在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將投訴舉報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三、施行日期

本清單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下載: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2022版).docx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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