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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寧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簡本)的通知 (南府規〔2021〕15號)

   2022-06-01 404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南寧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簡本)》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9年12月27日

南寧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簡本)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市場監管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

1.3  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3.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者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國務院認定的其他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地市,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l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在l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II級食品安全事故。

1.3.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縣級(市、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的;

(2)l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統一領導,屬地管理。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市、縣(區、開發區)分級負責,統一指揮,綜合協調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對體系。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各有關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信息暢通,應對及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報告、信息發布以及群眾舉報制度,保證信息的準確、及時、暢通。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應,在按規定報送、移轉的同時,立即采取緊急救治、現場控制等措施。

科學決策,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手段,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學決策能力。依法采取調查、檢驗檢測、控制等應急處置措施。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應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各個環節,對可能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堅持群防群控,加強宣傳培訓,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機制啟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食品安全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下同)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辦會同市衛健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成立市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Ⅰ級食品安全事故,在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Ⅱ級食品安全事故,在自治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Ⅳ級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食品安全辦、相關部門對事發地的應急處置工作給予指導、支持。

2.2  指揮部設置

市政府是我市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成立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食安辦主任擔任。

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和有關單位組成,包括:市食品安全辦,市委宣傳部(新聞辦)、市委政法委、市監委、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市市政園林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糧食和儲備局、邕州海關、南寧郵局海關、南寧吳圩機場海關和相關行業協會組織,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必要時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當事故涉及國外或港澳臺、僑民時,增加市外事辦(市港澳辦)和臺辦、僑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食品安全辦(市市場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市食品安全辦主任兼任。

2.3  指揮部職責

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地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市人民政府、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負責信息管理,組織信息發布。建立會商、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2.5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規定的工作職責,加強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6  指揮部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并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綜合協調組

由市食品安全辦牽頭,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匯集、上報事故信息,提供后勤保障。完成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2)事故調查組

由市食品安全辦牽頭,會同市衛健委、市公安局、市監委及相關監管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甚至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簡稱前方工作組)。

(3)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發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職能部門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或者責令召回、停止經營有關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4)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健委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組織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綠色通道,開展醫療救治,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衛生行政部門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并及時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發病及死亡人數。

(5)檢測評估組

由市食品安全辦牽頭,會同市衛健委等相關部門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相關檢測機構實施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從技術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6)維護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強化信息研判,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7)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新聞辦)牽頭,會同市委網信辦、市食品安全辦、市市場監管局、市衛健委、市公安局、市外事辦(市港澳辦)、臺辦、僑辦和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等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指導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管理和信息發布工作。

(8)專家組

由市食品安全辦組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咨詢委員會,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相關工作提供技術咨詢保障。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由專家咨詢委員會視事故性質確定相關專業專家,成立事故應急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級別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如事故涉及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僑民,成立涉外組或港澳臺組、僑民組,由市外事辦(市港澳辦)、臺辦、僑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如事故涉及較大范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2.7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檢驗檢測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在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技術工作。

3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  監測

3.1.1  市衛健委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風險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對食品安全風險實行動態監控。有關監管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要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市食品安全辦,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

3.1.2  市衛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自治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我市實際需要,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加強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市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重點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各有關部門及時向市衛健委通報相關情況。

3.1.3  市衛健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匯總、分析和處理。根據風險監測情況,必要時組織相關單位和有關專家,分析我市食品安全風險形勢,對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監測數據進行評估,并根據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況,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圍、種類、危害、影響等進行研判,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建議,報告市食品安全辦,通報有關部門。市食品安全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組織有關單位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預警信息。各部門要迅速采取針對性措施。

3.2  預警

3.2.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預警制度

市食品安全辦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預警的綜合管理工作,各縣(區)、開發區食品安全辦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預警綜合管理工作。

3.2.2  預警發布和解除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風險監測結果和綜合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相關規定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

(1)對于可能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由市食品安全辦會同市衛健委提出預警建議,報市人民政府發布和解除。在提出預警建議前,市食品安全辦應當征求相關單位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2)對于可能影響其他市的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上報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并視情況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市進行通報。

(3)預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4)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食品安全預警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3  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級食品安全辦、各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做出預警響應。

(1)市食品安全辦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的宣傳與相關情況通報工作;密切跟蹤事故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適時對食品安全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對相關信息的報道進行跟蹤、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實信息的傳播。

(2)各相關縣(區)、開發區和相關部門應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做好應急響應準備,確保有關人員2小時內完成集結,確保防護、救援設施裝備和應急物資等處于備用狀態。

(3)對于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責令停止經營等臨時控制措施,并同時公布臨時控制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預警解除后,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解除臨時控制措施的信息。

3.2.4  市食品安全辦依據事件的發展、變化情況、影響程度和應急專家組的意見,向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提出調整預警級別的建議。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3.2.5  當確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預警信息應當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按照預警信息發布程序報經批準后,宣布解除預警,并通報相關部門。

3.2.6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區域短信、宣傳車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  事故報告

3.3.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的報告信息;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日常檢測和分析結果;

(5)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6)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7)有關權威機構、其他省、市通報我市信息。

3.3.2  報告主體、程序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區)級食品安全辦、衛生行政部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區)級食品安全辦、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縣(區)級食品安全辦、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縣(區)級食品安全辦、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報告同級食品安全辦、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后,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報告食品安全辦、通報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食品安全辦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食品安全辦報告。

(7)市食品安全辦接到Ⅰ級、Ⅱ級、Ⅲ級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局和自治區食品安全辦,Ⅰ級、Ⅱ級事故由由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生Ⅰ級、Ⅱ級、Ⅲ級事故期間,應當采取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直至事故處置工作結束。

(8)涉及港澳駐邕機構、港澳臺人員,外國在邕機構、人員或市屬駐外(港澳)派出機構、赴外(港澳臺)人員、僑民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辦接報后應當立即向市委宣傳部(新聞辦)、市外事辦(市港澳辦)和臺辦、僑辦通報。

3.3.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食品安全辦、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并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

食品安全辦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簡要經過,先期處置措施、事故評估情況等內容,并按規定續報情況。

3.4  事故評估

3.4.1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由食品安全辦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食品安全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3.4.2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在應急響應啟動前,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4.1.1  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護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同時,應當組織涉及該事故的人員配合有關單位的調查。

4.1.2  事發地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依據各自職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事故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1)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組織救治事故患者。

(2)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4.2  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相應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和Ⅳ級響應。

4.2.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響應)

核定為Ⅰ級事故,依照國家預案的規定執行,國務院批準并宣布啟動Ⅰ級響應。自治區相關部門、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4.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Ⅱ級響應)

核定為Ⅱ級事故,依照自治區預案的規定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宣布啟動Ⅱ級響應。市相關部門、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4.2.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Ⅲ級響應)

核定為Ⅲ級事故,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宣布啟動Ⅲ級響應,指揮部立即成立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及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履行工作職責。

市人民政府: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事故應急預案,同時成立市應急指揮部,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指揮。

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要迅速組織成員單位和有關專家成立相應工作組,啟動各工作組應急處置機構的工作,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新聞發布工作,并部署相關縣(區)和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經審查后向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報告等;同時,通報給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有關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事故患者的救治。

(2)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3)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食品安全辦組織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海關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5)公安機關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6)事故可能蔓延到本行政區域以外的,市食品安全辦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相關市人民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同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信息。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7)Ⅲ級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8)當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我市控制能力,需要自治區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指揮部提請市人民政府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導、支援。

4.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Ⅳ級響應)

Ⅳ級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先期處置救援工作,由事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啟動Ⅳ級響應,按照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對事故處置進行指導和幫助。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4.3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4.3.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區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4.3.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Ⅲ級事故響應級別調整由指揮部組織專家組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患者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符合響應終止條件的,指揮部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4.4  信息發布

由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開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工作,做好信息管理和輿論引導。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  獎懲

5.2.1  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做出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5.2.2  責任追究

(1)指揮部組織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倒查工作,對事故涉及部門和相關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調查,確定事故的性質,查明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應負的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2)監察機關對緩報、謊報和瞞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

(3)對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或者危害擴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食品安全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形成總結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決策指揮系統信息保障機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

市食品安全辦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數據的收集、整理、使用、評估制度,建立監測網絡,制定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6.2  醫療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組織力量開展醫療救治。

6.3  應急隊伍保障

根據需要,市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依托專業力量組建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輔助性隊伍。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對外交流與合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各相關部門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儲備物資使用后須及時補充。財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6.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指揮部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6.6  宣教培訓

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6.7  科研和對外交流

市食品安全辦、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學研究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整體水平。

7  附則

7.1  名詞解釋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市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和本轄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中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應當與本預案一致。

7.3  演習演練

各地各部門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工作,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通過對演習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應急響應處置流程圖.docx

   2.南寧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結構圖.docx



 
地區: 廣西 南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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