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農業農村局、司法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廳機關各部門、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全面提升我省農業法治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農業農村實際,我廳聯合省司法廳制定了《江西省農業領域輕微違法不罰指導意見》《江西省農業領域輕微違法不罰清單(第一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司法廳
2022年6月30日
江西省農業領域輕微違法不罰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在農業領域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全面提升農業法治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農業農村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
在全省農業領域推行輕微違法不罰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是全面提升農業法治化水平,促進農業領域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有力抓手;是創新執法方式、改善執法環境、提升農業執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維護秩序、保護權利、維護公正、體現效率,引導行政相對人樹立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誠信意識的有效途徑。
(二)基本原則
1.公平公正。堅持職權法定,以嚴格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嚴厲打擊假劣農資、嚴格防控動植物疫情為底線,推進包容審慎執法,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同案同罰,處理結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2.過罰相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做到過罰相當,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過度執法。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充分運用引導、說服、教育等方式,依法減輕行政相對人負擔,促使行政相對人改正違法行為,在實現有效監管的同時,防止和減少嚴重違法行為,降低社會危害性。
二、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包括違法行為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的情形,不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責令改正到位后不予行政處罰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一)同時具備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項條件,不予行政處罰的認定參考標準
違法行為輕微:行政相對人違法所得少于100元,且違法貨值金額少于500元的,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情形;行政相對人無違法貨值金額、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少于30天的,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情形;行政相對人僅違反輕微程序性規定,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情形。
及時改正:行政相對人在農業農村部門立案前對違法行為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農業農村部門立案后責令改正前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行政相對人在限期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責令改正期限一般為十個工作日。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違法行為未造成國家和他人任何財產損失、個人人身損害后果及生態環境損害的。
(二)同時具備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三項條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認定參考標準
初次違法:行政相對人在兩年內未曾有農業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的,造成特定對象一定程度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但行政相對人與特定對象已經達成和解,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的,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行政相對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及時改正:同第(一)項“及時改正”的認定參考標準。
三、不予適用情形
(一)行政相對人有輕微違法不罰清單所列違法情形,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形的;
(二)行政相對人有輕微違法不罰清單所列違法情形,不予行政處罰后又實施農業違法行為的,但行政相對人有證據足以證明無主觀過錯的除外;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其他不得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四、適用程序
(一)主動告知。農業農村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要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適用法律、輕微違法不罰清單適用內容等。
(二)適用清單。農業農村部門在立案后發現符合適用輕微違法不罰清單的,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審核程序,及時向行政相對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收集佐證材料,盡快完成核查。確認已經改正且符合要求的,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輕微違法不罰清單可以作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說理內容,但不得直接作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
(三)教育引導。農業農村部門嚴格執行“誰執法誰普法”,適用輕微違法不罰清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向行政相對人以案說法,并要求簽訂承諾書。通過批評教育、勸導示范等多種方式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教育應當做好相關資料留存。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清單動態調整。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要將本轄區內輕微違法不罰清單的執行情況及工作建議報廳執法監督處。省農業農村廳將根據輕微違法不罰清單推行后的實際效果,結合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的工作需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適時對輕微違法不罰清單進行修改、調整并公布。
(二)嚴格規范清單適用。適用輕微違法不罰清單時,應嚴格準確把握適用條件和程序,結合違法的具體情形進行綜合判斷,不得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條件。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堅決防止以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為借口,消極執法,辦人情案、關系案。
(三)健全執法監督機制。要加強對輕微違法不罰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不定期抽查和“雙隨機一公開”行政檢查等,保障輕微違法不罰清單發揮實際效用,對濫用輕微違法不罰清單規定的相關部門和個人依法處理,追究其相應責任。各地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通過案卷評查、執法檢查等方式,積極推動輕微違法不罰制度全面、準確落實。
(四)加強普法學習教育。各地各單位要積極組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掌握輕微違法不罰制度,熟悉適用條件和程序,嚴格把握執法標準,著力實現農業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適用輕微違法不罰不予行政處罰案件將納入全省農業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范圍,各地要及時報送本地適用輕微違法不罰的優秀案例(卷),省農業農村廳將適時組織評查,定期發布適用輕微違法不罰的典型案例。
江西省農業領域輕微違法不罰清單(第一版)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1 | 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航空作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告的 | 1.初次違法 |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航空作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
2.危害后果輕微,情節不嚴重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2 | 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2.危害后果輕微 |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回收農用薄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罰。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按規定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 ||
3 | 種子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或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4 | 銷售農作物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5 | 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6 | 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 | 1.初次違法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活動,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危害后果輕微 | 《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一)獸藥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提示語的;(二)獸用處方藥與獸用非處方藥未分區或分柜擺放的;(三)獸用處方藥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的;(四)獸醫處方箋和獸用處方藥購銷記錄未按規定保存的。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7 | 違反《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于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和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 | 1.初次違法 |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于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和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8 |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或者使用不規范的病歷、處方箋的 | 1.初次違法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一)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二)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三)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四)使用不規范的病歷、處方箋的。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9 | 未經批準生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的 | 1.初次違法 | |
2.違法主體是自然人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生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生產、加工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10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禁止農產品生產區標牌的 | 1.初次違法 | 《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劃定標準和程序劃定的禁止生產區無效。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11 | 單位和個人未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教材進行培訓的 | 1.初次違法 |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二)未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教材進行培訓的,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下罰款;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12 | 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 | 1.初次違法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13 | 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不配備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技術人員,沒有兌現服務承諾,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的 | 1.初次違法 |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不配備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技術人員,沒有兌現服務承諾,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服務費,可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有關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14 | 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 | 1.初次違法 |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納入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可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2.危害后果輕微,情節不嚴重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15 | 違反《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不能保持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技術條件符合要求的 | 1.初次違法 |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不能保持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技術條件符合要求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16 | 違反《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 | 1.初次違法 |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17 | 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 | 1.初次違法 |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