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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北京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4項政府規章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號)

   2022-07-11 595
核心提示:《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北京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4項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2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北京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4項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2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22年6月1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北京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4項政府規章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政府規章:

一、北京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三次修改)

二、北京市會計管理辦法(1998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發布)

三、北京市獻血管理辦法(2009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4號令公布)

四、北京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2020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1號令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北京
標簽: 規章 鹽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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