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1 目的
為做好我縣城供水事故應急工作,建立高效、快速應急處理反應機制,指導和應對可能發生的城區供水安全事故,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并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城區供水事故應急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安排、分工合作、長效管理、落實責任”的原則。
1.2.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職責,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及應急工作程序,同時明確主管部門、管理機構、供水企業等相應職責,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
1.2.2 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區為主體,統籌安排主管部門、管理機構、供水企業的應急工作任務。在安義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開展城區供水事故預防工作。
1.2.3 長效管理,落實責任。城區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城區供水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相應應急程序,落實城區供水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1.3 編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區供水條例》、《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城區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區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江西省城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南昌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安義縣城內發生突發性事件致使城區供水發生重大事故,主要指造成8000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止供水24小時以上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突發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區飲用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滑坡、泥石流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4)消毒、輸配電、凈化構筑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5)城區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發生災害影響大面積及區域供水;
(6)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7)傳染性疾病爆發;
(8)戰爭、恐怖活動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二、應急組織領導體系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設立安義縣縣城供水事故應急指揮工作組(以下簡稱“指揮工作組”)、負責組織協調領導小組各有關職能部門。按本應急預案的規定和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責,及時應對,妥善處置城區供水事故。
2.1.1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的組成
組 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
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
成 員: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分管供水行業副局長
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分管安全副局長
縣環保局分管副局長
縣水務局分管副局長
縣衛生局分管副局長
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
縣發改委分管副主任
縣交通局分管副局長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縣自來水公司經理
指揮工作組成員未在安義縣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高低遞補。
2.1.2 指揮工作組主要職責
(1)領導和指揮城區供水事故應急工作,落實市、縣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
(2)及時了解掌握城區供水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市、縣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3)貫徹市、縣政府應急工作方針,根據市、縣政府應急工作原則和方案,擬定我縣城區供水事故應急預案,組建縣有關職能機構,對事故發生地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
(4)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等工作。
(5)負責城區供水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
(6)其他有關城區供水事故應急工作。
2.1.3 指揮工作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城鄉規劃局,由分管安全的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與縣政府應急委員會聯系,根據本應急預案的要示,及時聯絡各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1)組織協調城區供水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工作,落實縣應急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2)及時了解掌握城區供水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3)貫徹市、縣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方針,根據縣政府應急工作原則和方案,擬定縣供水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對事故發生地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積極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4)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5)負責城區供水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6)其他有關城區供水事故應急的重要工作。
2.2 專家工作組組成與職責
專家工作組由縣規劃、安管、衛生防疫、供水、水利、環保等部門專業人員及大專院校生專業人員、水質檢測人員、城區供水企業的專業人員組成。其職責是:參加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的指派,對事故發生地給予技術支持。
2.3 城區供水企業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城區供水企業建立應急組織機構,由企業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制定科學的、切合實際的搶險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儀器檢測設備、交通通訊工具,定期進行城區供水設施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的演練工作。
三、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 監控機構
供水、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城區供水水質監測工作,對城區供水水質進行檢驗、資料收集、匯總分析并做出報告。安義縣自來水公司負責城區供水運行預警工作,對城區供水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并做出報告。
3.2 檢測網絡
由縣供水水質監測網、監測站組成監測網絡,按《城區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要求定期對城區供水水質進行檢測。
四、應急響應
4.1 總體要求
4.1.1 城區供水重大事故發生后,在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的直接領導下,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2 城區供水重大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向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和縣應急委員會報告事故情況。
4.2 情況報告
4.2.1 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特大、重大事故,要直報縣應急委員會,并根據情況需要報市政公用事業局。
4.2.2 報告程序
(1)供水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立即撥打應急處理電話向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報告。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接到報告后,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重大事故。
(2)發生重大事故的供水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快寫出事故報告,分別報送縣人民政府、縣應急委員會和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若系水源、傳染性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報縣水務局、環保局、衛生等部門。
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②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③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⑤事故的簡要經過。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⑦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事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⑧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⑨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⑩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3)重大事故一經確認,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須立即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
4.3 應急響應
4.3.1 分級響應
按城區供水事故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時間,應急響應分為特大(Ⅰ級)、重大(Ⅱ級)、一般(Ⅲ級)三級。
(1)特大事故(Ⅰ級)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為特大事故:
①城區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②傳染性疾病爆發。
③戰爭、恐怖活動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2)重大事故(II級)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為重大事故:
①消毒、輸配電、凈化構筑物等設施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②城區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發生災害影響大面積及區域供水,造成8000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③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3)一般事故(III級)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為一般事故:
①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②地震、洪災、滑坡、泥石流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施毀損。
③城區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發生災害影響大面積及區域供水,造成8000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
4.3.2 特大事故應急工作由縣政府應急委員會直接指揮;重大事故應急工作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負責事故處置和救援工作;一般事故應急工作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和供水企業負責事故處理和救援工作。
4.3.3 響應程序
(1)特大、重大事故發生后,縣應急指揮工作組接報告后應立即召開工作會議,宣布啟動應急預案,并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②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③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開展證據收集工作。
④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⑤因人員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匯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2)縣應急指揮工作組通知各成員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到位并開展應急搶險工作;迅速與事故發生單位建立聯系,了解并核實有關事故和應急情況,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范圍,及時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
(3)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召開小組成員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城區供水系統的搶險、搶修、臨時供水等建議方案,討論應急工作建議,并組織現場工作組趕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4.3.4 在應急響應期內,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要按照縣應急委員會的要求,參加縣政府有關活動,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
4.4 應急支援
4.4.1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派出現場工作組,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副組長帶隊,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事故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選派專家對事故中遇到的問題給予技術支援,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4.4.2 城區供水企業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并通知供水影響區的群眾和單位。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物證,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和收集證據。
4.5 信息發布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負責城區供水事故應急信息稿件的審查和新聞報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新聞發布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應急保障
5.1 指揮保障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對城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地點設在安義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指揮地點應具有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需要的設施。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顯示和傳遞城區供水事故信息,為專家咨詢和應急預、決策提供依據。
(2)接受、傳遞供水企業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
(3)為城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遞提供條件。
5.2 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區供水事故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信系統,建立相應的通訊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同縣應急委員會、相關管理部門、供用水管理機構、供水單位和應急專家組專家通信聯絡的需要。應急響應期間,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要安排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保證隨時接收縣應急委員會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組長、副組長、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訊渠道暢通。
5.3 裝備保障
安義縣供水企業應制定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備案,并儲備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以滿足搶險急需。
5.4 培訓演習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要有計劃地開展城區供水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及應急人員的培訓工作,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5.5 宣傳教育
縣應急指揮工作要加強城區供水應急工作的宣傳教育,宣傳教育的對象包括一般公眾和新聞界,主要內容是城區供水安全飲用及應急的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六、應急終止
6.1 終止程序
應急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作出決定,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縣應急委員會決定。
6.2 后期處置
6.2.1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工作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原因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為。
6.2.2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
(1)應急工作終止后的一個月內,供水企業應向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情況等。
(2)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區供水事故原因,從城區供水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七、附則
7.1 名詞術語
7.1.1 供水設施:指用于水、凈化、送水、輸配水等設施的總稱,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自建供水設施。
7.1.2 公共供水設施:指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設施。
7.1.3 自建供水設施: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的用水的設施。
7.2 管理與更新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管理與更新,定期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評,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改。
7.3 獎勵與責任
對在城區供水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7.4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制定并解釋。
7.5 預案的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八、附錄
1.1 目的
為做好我縣城供水事故應急工作,建立高效、快速應急處理反應機制,指導和應對可能發生的城區供水安全事故,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并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城區供水事故應急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安排、分工合作、長效管理、落實責任”的原則。
1.2.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職責,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及應急工作程序,同時明確主管部門、管理機構、供水企業等相應職責,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
1.2.2 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區為主體,統籌安排主管部門、管理機構、供水企業的應急工作任務。在安義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開展城區供水事故預防工作。
1.2.3 長效管理,落實責任。城區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城區供水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相應應急程序,落實城區供水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1.3 編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區供水條例》、《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城區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區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江西省城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南昌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安義縣城內發生突發性事件致使城區供水發生重大事故,主要指造成8000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止供水24小時以上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突發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區飲用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滑坡、泥石流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4)消毒、輸配電、凈化構筑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5)城區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發生災害影響大面積及區域供水;
(6)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7)傳染性疾病爆發;
(8)戰爭、恐怖活動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二、應急組織領導體系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設立安義縣縣城供水事故應急指揮工作組(以下簡稱“指揮工作組”)、負責組織協調領導小組各有關職能部門。按本應急預案的規定和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責,及時應對,妥善處置城區供水事故。
2.1.1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的組成
組 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
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
成 員: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分管供水行業副局長
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分管安全副局長
縣環保局分管副局長
縣水務局分管副局長
縣衛生局分管副局長
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
縣發改委分管副主任
縣交通局分管副局長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縣自來水公司經理
指揮工作組成員未在安義縣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高低遞補。
2.1.2 指揮工作組主要職責
(1)領導和指揮城區供水事故應急工作,落實市、縣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
(2)及時了解掌握城區供水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市、縣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3)貫徹市、縣政府應急工作方針,根據市、縣政府應急工作原則和方案,擬定我縣城區供水事故應急預案,組建縣有關職能機構,對事故發生地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
(4)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等工作。
(5)負責城區供水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
(6)其他有關城區供水事故應急工作。
2.1.3 指揮工作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城鄉規劃局,由分管安全的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與縣政府應急委員會聯系,根據本應急預案的要示,及時聯絡各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1)組織協調城區供水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工作,落實縣應急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2)及時了解掌握城區供水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3)貫徹市、縣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方針,根據縣政府應急工作原則和方案,擬定縣供水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對事故發生地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積極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4)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5)負責城區供水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6)其他有關城區供水事故應急的重要工作。
2.2 專家工作組組成與職責
專家工作組由縣規劃、安管、衛生防疫、供水、水利、環保等部門專業人員及大專院校生專業人員、水質檢測人員、城區供水企業的專業人員組成。其職責是:參加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的指派,對事故發生地給予技術支持。
2.3 城區供水企業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城區供水企業建立應急組織機構,由企業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制定科學的、切合實際的搶險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儀器檢測設備、交通通訊工具,定期進行城區供水設施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的演練工作。
三、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 監控機構
供水、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城區供水水質監測工作,對城區供水水質進行檢驗、資料收集、匯總分析并做出報告。安義縣自來水公司負責城區供水運行預警工作,對城區供水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并做出報告。
3.2 檢測網絡
由縣供水水質監測網、監測站組成監測網絡,按《城區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要求定期對城區供水水質進行檢測。
四、應急響應
4.1 總體要求
4.1.1 城區供水重大事故發生后,在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的直接領導下,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2 城區供水重大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向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和縣應急委員會報告事故情況。
4.2 情況報告
4.2.1 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特大、重大事故,要直報縣應急委員會,并根據情況需要報市政公用事業局。
4.2.2 報告程序
(1)供水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立即撥打應急處理電話向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報告。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接到報告后,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重大事故。
(2)發生重大事故的供水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快寫出事故報告,分別報送縣人民政府、縣應急委員會和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若系水源、傳染性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報縣水務局、環保局、衛生等部門。
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②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③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⑤事故的簡要經過。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⑦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事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⑧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⑨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⑩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3)重大事故一經確認,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須立即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
4.3 應急響應
4.3.1 分級響應
按城區供水事故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時間,應急響應分為特大(Ⅰ級)、重大(Ⅱ級)、一般(Ⅲ級)三級。
(1)特大事故(Ⅰ級)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為特大事故:
①城區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②傳染性疾病爆發。
③戰爭、恐怖活動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2)重大事故(II級)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為重大事故:
①消毒、輸配電、凈化構筑物等設施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②城區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發生災害影響大面積及區域供水,造成8000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③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3)一般事故(III級)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為一般事故:
①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②地震、洪災、滑坡、泥石流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施毀損。
③城區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發生災害影響大面積及區域供水,造成8000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
4.3.2 特大事故應急工作由縣政府應急委員會直接指揮;重大事故應急工作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負責事故處置和救援工作;一般事故應急工作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和供水企業負責事故處理和救援工作。
4.3.3 響應程序
(1)特大、重大事故發生后,縣應急指揮工作組接報告后應立即召開工作會議,宣布啟動應急預案,并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②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③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開展證據收集工作。
④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⑤因人員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匯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2)縣應急指揮工作組通知各成員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到位并開展應急搶險工作;迅速與事故發生單位建立聯系,了解并核實有關事故和應急情況,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范圍,及時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
(3)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召開小組成員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城區供水系統的搶險、搶修、臨時供水等建議方案,討論應急工作建議,并組織現場工作組趕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4.3.4 在應急響應期內,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要按照縣應急委員會的要求,參加縣政府有關活動,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
4.4 應急支援
4.4.1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派出現場工作組,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副組長帶隊,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事故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選派專家對事故中遇到的問題給予技術支援,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4.4.2 城區供水企業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并通知供水影響區的群眾和單位。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物證,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和收集證據。
4.5 信息發布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負責城區供水事故應急信息稿件的審查和新聞報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新聞發布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應急保障
5.1 指揮保障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對城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地點設在安義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指揮地點應具有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需要的設施。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顯示和傳遞城區供水事故信息,為專家咨詢和應急預、決策提供依據。
(2)接受、傳遞供水企業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
(3)為城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遞提供條件。
5.2 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區供水事故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信系統,建立相應的通訊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同縣應急委員會、相關管理部門、供用水管理機構、供水單位和應急專家組專家通信聯絡的需要。應急響應期間,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要安排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保證隨時接收縣應急委員會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縣應急指揮工作組組長、副組長、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訊渠道暢通。
5.3 裝備保障
安義縣供水企業應制定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備案,并儲備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以滿足搶險急需。
5.4 培訓演習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要有計劃地開展城區供水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及應急人員的培訓工作,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5.5 宣傳教育
縣應急指揮工作要加強城區供水應急工作的宣傳教育,宣傳教育的對象包括一般公眾和新聞界,主要內容是城區供水安全飲用及應急的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六、應急終止
6.1 終止程序
應急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作出決定,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縣應急委員會決定。
6.2 后期處置
6.2.1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工作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原因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為。
6.2.2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
(1)應急工作終止后的一個月內,供水企業應向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情況等。
(2)縣應急指揮工作組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區供水事故原因,從城區供水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七、附則
7.1 名詞術語
7.1.1 供水設施:指用于水、凈化、送水、輸配水等設施的總稱,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自建供水設施。
7.1.2 公共供水設施:指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設施。
7.1.3 自建供水設施: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的用水的設施。
7.2 管理與更新
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管理與更新,定期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評,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改。
7.3 獎勵與責任
對在城區供水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7.4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縣應急指揮工作組辦公室制定并解釋。
7.5 預案的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八、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