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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2022-07-18 961
核心提示: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與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各有關單位,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行政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黨組2022年第13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管理,進一步推動地方標準實施,規范地方標準制修訂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分自治區地方標準和設區市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突出廣西優勢和特色,形成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廣西標準體系。

第四條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與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地方標準等方式,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五條 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經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在一定范圍內制定設區市地方標準。

第六條 自治區、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地方標準,對地方標準統一立項、審查、編號和批準發布;

(二)指導、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地方標準的起草和實施;

(三)組織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復審;

(四)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和管理自治區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設區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托自治區及以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標準化技術專家組,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

第二章 自治區地方標準的立項

第九條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發布年度地方標準立項征集通知,在一定時間內面向全區公開征集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

第十條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匯總、研究立項建議的基礎上,根據本部門、本行業實際需求,向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材料含紙質版和電子版:

(一)立項申請推薦函;

(二)廣西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立項項目申報書;

(三)年度廣西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立項項目匯總表;

(四)地方標準草案;

(五)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等方面意見(如立項時涉及多個行業主管部門的);

(六)標準查新情況報告;

(七)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方標準立項申請,組織開展立項論證;必要時,可以委托標準技術研究機構進行論證。

地方標準立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與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系緊密,屬于全區范圍內普遍適用的技術要求,屬于相應領域的標準體系;

(三)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未被納入已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四)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標準化對象或者目標明確。

不符合上述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不屬于地方標準制定范圍的;

(二)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標準實施將產生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及后果的;

(四)不屬于技術要求,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

(五)屬于在國家或者行業層面才能統一實施的技術要求的;

(六)沒有明確的技術內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七)未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的;

(八)未與相關行政部門協調,或者沒有形成一致意見的;

(九)尚未在相應范圍內進行實踐驗證和應用推廣的技術要求;

(十)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且無地方特色或者進一步細化必要的;

(十一)未確定組織實施單位的;

(十二)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其他不適合的情況。

第十二條根據論證評估、調查結果以及審查意見等,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地方標準立項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提出立項申請的行業主管部門、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項目完成時限不得超過15個月;確因客觀因素需延期完成的,起草單位應當書面報告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向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以一次為限。經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延期時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完成的,該標準起草工作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應對突發事件或者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需求,需要及時制修訂相關地方標準的,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提出特殊立項申請。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立項。

第三章 自治區地方標準的制定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按照地方標準立項計劃,進一步開展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試驗驗證;并在廣泛征求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于立項計劃下達后10個月內,編寫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等材料,報送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至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地方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任務來源、起草單位、主要起草人(姓名、單位、職務/職稱、參與編制標準分工情況)等;

(二)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

(三)主要起草過程;

(四)制定標準的原則和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關系,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協調情況;

(五)主要條款的說明,主要技術指標、參數、試驗驗證的論述;

(六)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七)實施標準的措施;

(八)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根據標準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修改完善,并及時形成地方標準預審材料報送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

地方標準預審材料含紙質版和電子版:

(一)地方標準預審申請函;

(二)地方標準(預審稿);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預審稿);

(四)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

(五)征求意見處理匯總表;

(六)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情況;

(七)技術要求不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承諾書;

(八)其他材料。

其中地方標準編制說明(預審稿)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召開現場專家論證會,對起草單位提交的地方標準預審材料進行預審。不適宜召開現場專家論證會的情形,可采取視頻會議或者書面函審方式預審。

預審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地方標準的制定事項范圍;

(二)是否符合立項目的和需求;

(三)內容是否符合行業管理的要求;

(四)技術要求是否不低于國家標準以及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與有關標準協調配套;

(五)是否結構合理、內容完整,格式符合GB/T 1.1的要求;

(六)是否滿足有關科學性、先進性、適用性等方面的要求;

(七)是否已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并達成一致意見;

(八)編制說明內容是否完整;

(九)是否妥善處理分歧意見,未采納的意見理由是否充分;

(十)需要技術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預審通過的項目,由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在立項計劃時限截止前3個月內,向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方標準送審材料。

地方標準送審材料含紙質版和電子版:

(一)申請審查函(如立項時涉及多個行業主管部門的,還應當附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二)地方標準(送審稿);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送審稿);

(四)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

(五)征求意見處理匯總表;

(六)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情況;

(七)預審會議紀要;

(八)技術要求不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承諾書;

(九)技術審查專家推薦名單(不少于10人);

(十)其他材料。

其中地方標準編制說明(送審稿)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或者委托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技術研究機構對地方標準送審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一)技術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方式。審查組專家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廣泛性和代表性,原則上人數一般不低于7人(專家一般應當取得或者相當于高級職稱以上資格),必要時可包含1名法律專家。審查組組長、副組長應當由審查組專家協商推選,或者由組織審查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二)標準起草人員、起草單位的人員均不得承擔本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

(三)技術審查內容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四)超過3/4的審查組專家且組長同意視為審查通過。審查未通過的,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技術審查意見終止標準項目計劃,或者要求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提出審查申請。再次審查不通過的,該標準項目計劃終止。

(五)技術審查會上每位專家的審查意見應當完整記入審查會議紀要,并形成技術審查意見。

第四章 自治區地方標準的批準發布和備案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根據技術審查意見修改完善的地方標準,經審查組組長、副組長簽字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技術審查完成20日內,將地方標準報批材料報送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地方標準報批材料含紙質版和電子版:

(一)地方標準報批表(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報批稿);

(四)地方標準技術審查會議紀要;

(五)地方標準技術審查意見;

(六)地方標準技術審查專家意見處理匯總表;

(七)地方標準技術審查專家簽名表;

(八)地方標準征求意見處理匯總表;

(九)其他材料。

其中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報批稿)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完整說明編制全過程內容。

第二十條 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報批材料齊全、制定程序規范的地方標準予以批準、編號和發布。

第二十一條 地方標準的編號方法參照國家《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自治區地方標準的編號由標準代號、順序號和發布年號構成:DB45/T XXXX—XXXX。其中DB45/T為標準代號;前4位XXXX為順序號(4位數字);后4位XXXX為發布年號(4位數字)。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的發布與實施時間一般設置不少于30日的過渡期,因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態環境等重大公共利益亟需實施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20日內在門戶網站和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制定的地方標準的目錄及文本。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60日內,將備案材料上傳到地方標準備案系統。

第五章 自治區地方標準的排版印刷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參照GB/T 20001(所有部分)《標準編寫規則》要求校正、排版、印刷,具體事務由自治區標準技術研究機構負責。

第六章 設區市地方標準立項、制定、批準發布和備案

第二十六條 設區市參照自治區地方標準立項征集、申請、論證程序,提出擬立項的設區市地方標準項目,并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制定。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意見的,應當征詢其立項意見。

第二十七條 設區市地方標準的制定、批準發布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設區市地方標準的編號由標準代號、順序號和發布年號構成:DB45XX/T XXXX—XXXX。其中DB45XX/T為標準代號(各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前4位XXXX為順序號(4位數字);后4位XXXX為發布年號(4位數字)。

第二十九條 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45日內,將備案材料上傳到地方標準備案系統,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備案。不在立項范圍內、標準未編號、編號不合規、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不予上報備案,并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

第七章地方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條 自治區、設區市、縣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地方標準宣貫和實施工作;制定保證地方標準實施的配套政策文件;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鼓勵行政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在使用地方標準過程中,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反饋問題、提出建議。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計分析、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所制定的地方標準按年度組織復審。

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組織復審: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應當及時復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意見,根據有關意見作出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復審結論,并向社會公布。

復審結論為修訂地方標準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執行。復審結論為廢止地方標準的,應當公告廢止。

第三十四條 地方標準未達到復審周期,但滿足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當及時復審的情形,可在年度復審工作計劃安排外,經起草單位報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行業主管部門向批準發布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訂申請;或者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經與起草單位協調,向批準發布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訂申請。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標準制定有關程序辦理。

第三十五條 地方標準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誤,必須對其進行修改或者補充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按復審程序開展。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地方標準實施監督,并對地方標準的制定、編號、備案及實施情況等進行指導。

第八章 標準的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地方標準的檔案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檔案管理辦法》執行,由自治區標準技術研究機構負責。歸檔材料主要包括:

(一)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立項項目申報書;

(二)地方標準草案;

(三)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計劃(如為設區市地方標準,應當含同意設區市立項批復文);

(四)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

(五)地方標準征求意見通告;

(六)地方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地方標準報送審查的公文;

(八)地方標準(送審稿);

(九)關于召開地方標準技術審查會議的通知;

(十)技術審查專家簽字表;

(十一)技術審查專家組意見;

(十二)報批地方標準的公文;

(十三)地方標準(報批稿);

(十四)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報批稿);

(十五)地方標準批準發布通告;

(十六)地方標準(印刷版);

(十七)復審結果建議;

(十八)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文件以及相關材料(地方標準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

(十九)其他材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地方標準中涉及專利的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pdf

   廣西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配套辦文模板.pdf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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