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農業農村局,秦皇島海洋和漁業局,雄安新區管委會綜合執法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持續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農業執法實際,省農業農村廳制定了《河北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在遵照執行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罰適用情形
《免罰清單》中包含“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兩種免罰情形,省內各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結合案件的事實、情節、證據等綜合判斷,滿足《免罰清單》內適用條件的全部情形時,適用“輕微不罰”或“首違免罰”。
二、準確把握概念
《免罰清單》所指“首違免罰”中“首次”是指,自本清單執行之日起,當事人在該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前 24 個月內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未發生該違法事項。《免罰清單》所稱“及時改正”中“及時”,既包括當事人在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前主動改正,又包括在執法部門立案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主動改正,也包括在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內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當事人不再從事違法行為,又包括當事人通過整改使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定要求。
三、依法履行程序
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業農村首次違法登記確認制度,便于執法人員確認是否符合“首違免罰”情形。適用免罰情形的,應當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并根據執法實際,予以責令改正。如果在行政處罰立案前確定符合免罰情形的,可以選擇簽訂免罰告知承諾書等方式要求當事人在承諾期限內及時改正,如果在行政處罰立案后確定符合免罰情形的,應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并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給予免罰的當事人,應當強化監管,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免罰清單》未列明的免罰情形,但符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不予行政處罰。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清單將根據執法實踐和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適時調整。
附件 1.河北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
2. 河北省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免罰告知承諾書
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2 年 7 月 14 日
附件 1
河北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免罰情形 | 適用條件 |
1 | 對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 2.危害后果輕微 | |||
2.《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 | 3.及時改正 | |||
第四十五條:違法本條例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三)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 4.非主要農作物種子 | |||
5.貨值不足500元 | ||||
2 | 對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航空作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告的行政處罰 |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航空作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及時改正 | ||||
3 | 對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未發生動物疫病 | ||||
5.養殖行為規范 | ||||
6.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生時無重大動物疫情 | ||||
4 | 對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2.及時改正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規定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 4.未發生動物疫病 | |||
5.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生時無重大動物疫情 | ||||
5 | 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二)對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四)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能夠認識到危害性 | ||||
5.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生時無重大動物疫情 | ||||
6 | 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能夠認識到危害性 | ||||
5.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生時無重大動物疫情 | ||||
7 | 對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一)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的;(三)拒絕或者阻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四)拒絕或者阻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評估的;(五)拒絕或者阻礙官方獸醫依法履行職責的。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能夠認識到危害性 | ||||
5.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生時無重大動物疫情 | ||||
8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 2.危害后果輕微 | |||
3.及時改正 | ||||
4.生產企業的采購、生產、銷售活動規范實施,并留存樣品 | ||||
9 | 對用藥記錄不完整真實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違法后果輕微 | |||
3.及時改正 | ||||
10 | 對寵物診療機構、動物園、非食品動物養殖單位、科研機構將人用藥品用于非食品動物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寵物診療機構、動物園、非食品動物養殖單位、科研機構將人用藥品用于非食品動物 | ||||
5.因疾病治療需要,在沒有合法獸藥的情況下使用對癥治療的人用藥 | ||||
6.藥品采購和使用記錄及時、真實、完整 | ||||
11 | 對未經獸醫開具處方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2 | 對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
第四十條第三款: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2.在限期內拆除養殖設施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3 | 對觸碰漁業航標不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
第二十一條:船舶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碰航標不報告的,航標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4 |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未按規定出具培訓證明或者出具虛假培訓證明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處罰:未按規定出具培訓證明或者出具虛假培訓證明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附件2
河北省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免罰告知承諾書
當事人情況 | 姓名/名稱 | 身份證件號/信用代碼 | ||
地址 | 聯系電話 | |||
違法行為告知 | 年 月 日,執法人員 、 ,在 | |||
(檢查的地點或其他案件線索來源),發現當事人存在 的違法行為,根據《 》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應當處以 | ||||
(處罰內容)。經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包容免罰的適用條件。執法人員已向當事人宣傳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畢,改正要求如下: | ||||
執法人員簽名: 執法證號: | ||||
執法人員簽名: 執法證號: | ||||
年 月 日 | ||||
當事人承諾 | (執法單位全稱): | |||
執法人員已向本人(單位)進行了相關告知和法制宣傳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 ||||
本人(單位)對以上情況確認無誤,并自愿承諾: | ||||
□1.在XXXX年X月X日前改正; | ||||
□2.遵守XX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 ||||
若本人(單位)未履行上述承諾的,愿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簽名或蓋章: | ||||
年 月 日 | ||||
備注 | (注明當事人的改正情況并核查后,執法人員簽名) | |||
執法人員簽名: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