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開展豇豆農藥殘留專項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魯農質監字〔2024〕8號)

   2024-03-14 652
核心提示:為推進豇豆農藥殘留突出問題攻堅治理,進一步加強全省豇豆質量安全監管,按照農業農村部部署,省廳擬于3月-9月期間,組織開展豇豆農藥殘留“月月檢”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市農業農村局,有關農產品檢測機構:

為推進豇豆農藥殘留突出問題攻堅治理,進一步加強全省豇豆質量安全監管,按照農業農村部部署,省廳擬于3月-9月期間,組織開展豇豆農藥殘留“月月檢”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測對象

本項監督抽查,以《豇豆種植主體名錄》中上市豇豆的生產主體為重點抽查對象,隨機抽取被抽查主體。

二、抽檢時間及數量

在3月-9月期間,每月進行監督抽查,原則上同一生產主體每月抽樣數量不超過1個。3月份擬抽檢40批次,4月-9月豇豆專項監督抽查監測地點、承檢機構、任務數量另行通知。

三、項目承擔單位及任務分工

抽樣由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承檢機構予以協助。抽樣應嚴格按照《農藥殘留分析樣本的采樣方法》(NY/T 789-2004)和《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抽樣技術規范》(DB37/T 3489-2019)規定執行。抽樣人員抽樣時,要如實填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通知書》,檢查生產記錄,并在抽樣單上注明被抽樣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散戶備注身份證號)。被抽樣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現場填寫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文書,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依法對被抽查農產品進行處理。

檢測工作由農業農村部食品質量檢驗測試中心(濟南)(以下簡稱承檢機構)負責,具體包括樣品預處理,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控制程序處理、保存和檢測樣品,并負責所承擔任務的檢測結果的分析和上報等工作。

四、監測項目、檢測依據及判定

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見附件2。

檢測結果依據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和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2,4-滴丁酸鈉鹽等112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進行判定,所檢項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為“該批次產品所檢項目合格”;有一項指標不合格者,即判定為“該批次產品不合格”。

五、工作進度及結果報送

承檢機構要主動聯系當地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切實按照法定程序,科學把控抽樣時間進度,確保按時完成抽檢工作。

當地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完成全部抽樣工作。承檢機構要在抽樣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對檢測不合格的樣品,要及時填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連同檢驗報告,發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農業執法機構,由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執法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及時通知受檢單位,進行結果確認。受檢單位有異議的,應在收到不合格樣品檢測結果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認同檢驗結果。

承檢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將抽樣信息及監測結果通過監測數據上報系統(http://123.57.184.73:8008/user/)上報,同時將監測結果匯總表(附件3)、超標樣品原始記錄與圖譜等蓋章掃描后以PDF格式上傳,并認真分析監測數據形成分析報告,于每月30日前報省廳質監處。

六、其他事項

(一)承檢機構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抽樣和結果確認等工作,不得擅自改變,不得將監督抽查檢測任務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承擔,積極協助抽樣單位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檢測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科學公正地做好檢測工作。檢測結果不合格的,要在結果確認后第一時間分別報送省農業農村廳質監處、被抽查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二)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承擔監督抽查抽樣工作,要認真落實“雙隨機”工作機制,嚴格按照監督抽查抽樣規定抽取樣品,嚴禁選擇性抽樣、送樣代替現場抽樣、虛構生產主體等行為,確保抽查工作客觀、真實、科學,并做好不合格樣品確認和監督抽查執法文書管理,對拒絕抽檢的受檢單位,依法依規處理,確保監督抽查工作順利進行;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違法使用蔬菜水果禁用農藥行為或接到禁用農藥超標導致的不合格產品檢測報告后,應立即將線索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及時固定證據,聯合查處。檢測結果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

(三)抽樣后,樣品在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受檢單位的協同下,由檢測機構帶到制樣地點進行制樣封存,并由受檢單位或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認。

(四)承檢機構要嚴格按照方案規定開展檢測工作,統一判定原則。檢測過程要做試劑空白和加標回收率試驗,每測定10個樣品進一個標準溶液,每測定24個樣品做一個添加回收率。如發現回收率達不到檢測方法規定的范圍時,該批次樣品要重做。

(五)不合格樣品的檢測結果必須經被抽查單位確認。

(六)未經省農業農村廳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引用或公布檢測結果。

工作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聯系,聯系人:鄒曉琳 電話:0531-51789259;相關技術問題請咨詢省農科院質標所,聯系人:李增梅,電話:0531-66659267,地址:濟南市工業北路23788號;郵編:250100;郵箱:88960397@163.com。

   附件:

1.2024年豇豆農藥殘留專項監督抽查抽樣數量及承檢機構(3月份)

2.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3.監測結果匯總表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3月6日

 

翻譯

搜索

復制

rame>

 





 
地區: 山東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