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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宜政辦發〔2016〕36號)

   2017-09-26 483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省市駐宜各單位:  《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省市駐宜各單位:
 
  《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宜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9日
 
  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宜章紅炮”,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地方標準《地理標志產品宜章紅炮》生產加工的紅炮。
 
  第三條  宜章紅炮產區地域保護范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第96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玉溪鎮、一六鎮、巖泉鎮、栗源鎮、黃沙鎮、關溪鄉、笆籬鎮、漿水鄉、迎春鎮、天塘鎮、長村鄉共11個鄉鎮管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宜章縣人民政府,在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鞭炮生產,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申請。
 
  第五條  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宜章紅炮生產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六條  凡從事宜章紅炮生產、經營活動,申請、印刷、使用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以及對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加強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縣政府成立宜章縣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為副組長,縣財政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安監局、縣煙花鞭炮管理局、縣公安局、縣環境保護局、縣經科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宜章縣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地標保護辦)設在縣市場監管局,具體負責全縣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縣地標保護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受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使用單位申請的初審和現場審查。
 
  (三)負責監督管理專用標志的印制、發放和使用。
 
  (四)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產地范圍內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違法行為。
 
  (五)負責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事情。
 
  第九條  保護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工作,充分調動紅炮生產企業的積極性,發揮龍頭企業和行業協會的作用。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標準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及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組成,屬于質量標志。
 
  第十一條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專用標志,應向縣地標保護辦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六份):
 
  (一)宜章紅炮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產品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法定的質量檢驗機構(省級以上)出具符合地方標準《地理標志產品宜章紅炮》的檢驗合格報告。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縣地標保護辦受理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后,應對上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實地查勘,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上報省質監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發布公告,頒發《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書》,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對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者。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不得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
 
  第十四條  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的產品不得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第十六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或個人,有權在其產品的包裝、標識、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專用標志,但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買賣、許可他人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地理標志產品的湖南省地方標準以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公告規定的質量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確保原料產地、生產環境、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八條  宜章紅炮生產者應當建立紅炮生產、銷售臺賬,建立紅炮生產檔案和相應的原材料收購臺賬,制訂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專用標志的規格、式樣、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2年109號《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專用標志可采用加貼(印刷)在產品包裝物上。
 
  第二十條  縣地標保護辦應依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單位或個人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查,并適時組織開展專用標志使用的監督抽查。
 
  第二十一條  地理標志產品的銷售者,應建立進貨可追溯和驗收制度,嚴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五章  保護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地標保護辦應加強對本縣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進行查處。消費者、社會團體、企業、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四條  對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縣地標保護辦上報有關部門,并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五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湖南
標簽: 地理標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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