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省局有關處室:
《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提高行業性、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化解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和原質檢總局《關于加強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在安徽省內組織開展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工業產品和食品相關產品。不包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計量器具。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是指產品在設計、制造和告知方面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是指產品質量存在不符合該產品應當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標。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進行采集、檢驗檢測和分析研判,以及對風險信息進行有效處置的活動。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委托技術機構依據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或依據國內、國際公認的科學方法對產品質量主要性能指標和安全指標項目進行檢驗檢測。
第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按照統籌管理、分級實施、預防為主、閉環處置原則,統一管理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省本級風險信息采集、監測實施、風險評估、風險研判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風險信息處置。指導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八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市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市本級風險信息采集、監測實施、風險評估、風險研判工作,組織開展風險信息處置。
第九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風險信息上報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在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指導下,開展風險信息處置工作。
第十條 承擔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技術支撐工作的機構,負責產品質量風險信息的采集篩選、風險分析研判,提出風險信息處置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如實提供風險監測所需資料和信息。
第二章 風險信息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
第十三條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來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產者、銷售者報告的;
(二)消費者投訴、舉報的;
(三)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
(四)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通報的;
(五)技術機構發現的;
(六)產品傷害監測過程中發現的;
(七)有關組織、部門、機構等發布的產品召回、預警信息;
(八)網絡及媒體報道的;
(九)其他渠道采集的。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風險信息來源、內容等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需要采取預處置措施的要同時實施,以控制事態擴大,及時將采集的風險信息報告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章 監測實施
第十五條 以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優先納入風險監測實施計劃:
(一)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且質量安全風險較大的;
(二)涉及的量大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
(三)涉及行業性、區域性和系統性質量安全問題的;
(四)可能導致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相關部門通報或者社會反映有質量安全問題的;
(六)應對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需要的;
(七)其他需要優先納入的。
第十六條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實施通常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通常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要求確定技術機構。
(二)技術機構負責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產品現狀分析與檢驗檢測的必要性;檢驗檢測項目和依據、抽樣方式和數量、檢測要求,費用預算、時間進度安排、技術機構資質和能力等內容。
(三)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技術評審,完善方案。
經確定的實施方案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報下達任務的市場監管部門確認后實施。
(四)市場監管部門向承檢機構下達任務。
(五)風險監測實施的樣品主要從流通領域購買,根據需要也可以采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取的樣品、向社會征集樣品等方式獲取。向社會征集樣品的,應征得樣品所有權人同意 ,并確保樣品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六)檢驗檢測按照風險監測實施方案進行。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檢驗結論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內國外公認的科學方法進行檢驗檢測的,以及對產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指標項目進行檢測的,檢驗結論不作判定。
(七)承擔風險監測實施的技術機構應按照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的要求,及時提交檢驗檢測報告,并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八)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有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上報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
第四章 風險研判
第十七條 風險監測實施工作結束后,根據需要,及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數據分析和風險研判,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依法做好預警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檢驗檢測結果進行風險研判。內容包括:
(一)產品質量風險成因;
(二)本省企業產品質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三)產品風險隱患可能產生的危害;
(四)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五)確定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GB/T 22760-2020 消費品安全 風險評估導則);
(六)提出處置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 根據風險研判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召開風險評估聽證會,聽取消費者、企業、行業協會等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鼓勵承擔風險監測實施的技術機構模擬產品實際使用環境,實驗評估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素對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
第五章 信息處置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采取以下風險信息處置措施:
(一)向上級部門或同級政府有關部門通報風險信息情況;
(二)向社會發布消費提示;
(三)向企業發放風險告知書;必要時,可以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向有關單位、行業協會等發送風險信息通報;
(五)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抽查),對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處理;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風險信息處置工作,根據風險嚴重程度,依法采取風險提示說明、缺陷產品召回、停止生產銷售、改進生產工藝等處置措施,同時按要求報告風險信息處置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于涉及其他管理部門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必要時開展風險會商,共同采取風險信息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于區域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有關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報告同級政府,推動開展區域產品質量整治,實施質量幫扶活動,提升區域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五條 對于涉及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應組織對企業進行跟蹤檢查,加大證后監管力度。
第二十六條 對于涉及標準空白、滯后等問題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應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推動完善標準體系。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督促存在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企業限期改正,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企業整改材料及風險信息處置結果上報上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涉嫌違反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為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在安徽省以外的,移送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現行業性、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問題,適時開展風險監測聯動和協調處置工作,消除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未經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