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山西呂梁“11.16”火災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嚴格落實省、市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部署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強化“九小”場所消防安全,按照《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方案》(贛消【2023】123號)文件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全市“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隊 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公安局
南昌市民政局 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南昌市商務局
南昌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 南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南昌市應急管理局
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全市“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山西呂梁“11.16”火災事故等重要批示精神,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市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和省、市領導有關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強化“九小”場所消防安全,進一步夯實火災防控基礎,確保火災形勢平穩,按照《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方案》(贛消【2023】123號)文件要求,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原則和工作目標
按照“黨政領導、消安委牽頭、公安派出所靠前、場所主體責任、行業監管責任、鄉鎮(街道)屬地責任”原則,注重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問題導向、系統思維,實施“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切實摸清全市“九小”場所底數和消防安全狀況,集中整治一批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不斷強化“九小”場所主體責任,著力壓實行業部門管理職責,進一步加強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積極探索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切實提高“九小”場所火災防控水平,最大限度減少“九小”場所一般亡人火災,有效防范較大亡人火災,堅決杜絕重特大亡人火災,全力確保全市火災形勢穩定。
二、整治對象
(一)小商店:城區建筑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縣域建筑面積在600平方米以下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超市、市場);
(二)小旅館:城區客房數50間以下、縣域客房數30間以下的小賓館(旅館、飯店);
(三)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學生住宿床位100張以下的學校及住宿床位50張以下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訓機構;
(四)小醫院(診所、養老院):住院床位50張以下的醫院(含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診所)及老人住宿床位50張以下的養老院;
(五)小網吧:城區營業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縣域營業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網吧;
(六)小餐飲場所:城區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縣域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娛樂性質的小餐飲、小酒吧等場所;
(七)小歌舞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錄像廳、歌舞廳、練歌房、棋牌室、茶社、游藝、游樂等場所;
(八)小美容洗浴場所: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美容美發場所;
(九)小生產加工企業:生產車間員工100人以下的服裝、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紡織、印染、印刷等密集型小生產加工作坊。
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開展風險研判,找出本地、本行業系統容易發生亡人和有影響火災的小單位、小場所,進一步細化整治范圍,結合實際開展倉儲物流、易燃易爆、老舊小區液化氣黑窩點、群租房、居民住宅等具有地域特點的綜合治理。
三、整治重點
(一)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場所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開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檢查,不及時整改火災隱患;未開展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員工不會使用滅火器、消火栓;涉及多產權多業態場所消防管理責任不清,未明確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設施等管理責任。
(二)場所設置要求。場所設置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建筑內,或違法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活動用房違規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明火廚房未與場所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電纜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嚴密;場所內違規設置員工宿舍或違規住人。
(三)消防安全疏散。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數量不足;鎖閉、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開門;疏散走道、首層疏散外門、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足1.1米;門窗違規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窗(網)、廣告牌等設施。
(四)場所裝飾裝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夾芯彩鋼板違章搭建;違規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綠植等易燃可燃材料進行裝飾裝修;建筑內部裝修擅自減少安全出口數量和寬度,增加疏散距離。
(五)消防設施器材。未按要求設置滅火器,或存在壓力不足、軟管破損等現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及應急照明,或存在損壞、未通電等現象;未按要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或存在管網無水、系統癱瘓等現象;停用、拆除、遮擋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
(六)電氣消防安全。配電箱(柜)電線連接不規范;電線電纜未穿管保護,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開關、插座直接安裝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燈具與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采取隔熱、散熱等措施;隨意亂拉亂接電線,擅自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違規在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或場所內等停放、充電。
(七)用火用氣安全。違規使用明火;取暖設備使用時未與附近可燃物保持距離且無人員看護;違規在營業期間實施電氣焊,人員無證作業,未落實防護措施;使用燃氣的部位未按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餐飲場所未落實廚房煙道每季度清洗。
(八)初期火災處置。未結合實際制定可操作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未定期演練;員工不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火警、不會撲救初起火災、不會組織疏散逃生。
四、整治措施
(一)指導場所自查自改。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各相關部門要向社會廣泛發布、張貼《關于加強“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見附件1),掀起整治行動熱潮;縣(區)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的“九小”場所切實開展自查自改;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督促村(居)委工作人員、網格員、物業人員等上門入戶宣傳發動、督促自查自改;“九小”場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對照整治重點內容,自評風險、自查安全、自改隱患。
(二)基層組織全面排查。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要堅持“屬地主責、劃分網格、分片包干”相結合,將每個鄉鎮、街道劃分若干片區網格,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公安派出所、綜合執法隊、市場監管分局等基層力量,逐個網格逐個場所排查,排查情況要即時錄入“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平臺”(《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檢查表》,見附件2)。市、縣兩級消安委要加強指導,市消防救援機構要對照《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工作指導手冊》(見附件5)加強對市有關部門及各縣(區)消防救援機構的宣貫培訓,各縣(區)消防救援機構要做好對基層排查力量的宣傳培訓,提升基層發現和整改消防安全隱患問題的能力水平;同步做好排查人員的分類注冊、場所信息采集、隱患排查錄入等平臺功能培訓工作。
(三)開展部門聯合檢查。各縣(區)消安委要每月分行業領域組織教育、民政、住建、商務、文旅、衛健、應急、市場監管會同消防和公安部門,按5%的比例對基層已排查的“九小”場所進行聯合抽查檢查,填寫《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檢查表》,并即時錄入“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平臺”;市消安委將每季度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督導檢查,市政府督查室每半年開展明察暗訪。
(四)狠抓隱患問題整改。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要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建立隱患臺賬清單,依法依規處理,實行閉環管理。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現場基層排查力量應當場反饋并依法督促整改;對難以整改的,報送當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督促整改;對鄉鎮(街道)難以推動整改的,報送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消防部門,共同督促整改。部門聯合抽查中發現的隱患問題,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合力督促整改;對構成重大火災隱患或區域性隱患問題突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五)強化消防宣傳培訓。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全面宣傳綜合治理行動,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制作傳播一批火災警示錄,在主流媒體曝光一批火災隱患突出的“九小”場所;各相關部門要利用官網、官微等宣傳陣地,加強綜合治理行動宣傳;政府專職消防隊、公安派出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對“九小”場所從業人員開展消防基本技能實操實訓,提升從業人員“會報警、會疏散、小火會用滅火器、大火會用消火栓”的能力。
五、工作步驟
綜合治理行動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分四個階段,前三個階段交叉進行、壓茬推進。
(一)動員部署(2024年1月26日前)。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縣區政府召開動員部署會議;發布綜合治理公告,廣泛宣傳造勢;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排查人員集中培訓。
(二)自查自改(2024年2月29日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發動“九小”場所對照整治重點進行自查自改。
(三)排查整治(2024年10月31日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基層力量開展排查,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分級分類推進整改、銷案。
(四)鞏固提升(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各相關部門認真總結綜合治理行動,政府層面出臺“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建立齊抓共管工作格局。
六、職責分工
(一)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縣(區)級政府是綜合治理行動的第一責任主體,牽頭組織綜合治理,及時研究解決涉及“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是綜合治理行動的直接責任主體,具體負責“九小”場所基層排查和隱患督促整改;縣(區)級消安委要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加強綜合治理行動的統籌協調。
(二)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教育部門負責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民政部門負責養老院,文旅部門負責小網吧和小歌舞娛樂場所,衛健部門負責小醫院(診所)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應急管理部門依職責負責小生產加工企業中有關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商務部門負責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等方面加強商貿行業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小商店、小餐飲、小旅館、小美容洗浴場所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各行業部門要積極參與聯合檢查、督改隱患問題;督促指導“九小”場所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開展自查自改;開展行業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分類推動“九小”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教育、公安、住建、文旅、衛健、市場監管、消防等負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對“九小”場所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等法定條件應當嚴格把關。
(三)公安部門負責督促公安派出所對轄區“九小”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其中小旅館、小美容洗浴場所要結合治安檢查的頻次,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檢查,并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和轄區消防安全狀況、火災特點以及重大敏感時期的消防安全需要,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靠前參與“九小”場所綜合治理行動;住建部門負責依法實施“九小”場所屬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負責依法實施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不含工程投資額在30萬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項目),縣(區)住建部門將上述建設工程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范圍;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九小”場所;教育部門在開學前要對“小學校”開展消防監督檢查,且全年檢查次數不少于兩次;民政部門負責對“小養老院”每年至少開展兩次消防監督檢查;消防部門負責對相關部門、公安派出所開展業務指導、技術支持、人員培訓,并將“九小”場所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范圍,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清“九小”場所面臨的消防安全嚴峻形勢,將此次綜合治理作為預防本地區、本行業火災事故特別是“小火亡人”事故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動員部署,壓實工作責任,狠抓工作落實。
(二)力求整治實效。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積極主動作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機制,切實形成整治合力。要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實行任務清單化管理、隱患清單化整改,嚴禁搞形式、走過場,確保整治取得實效。同時,要統籌發展和安全,既要全面排查整改隱患,又要統籌兼顧經濟民生,避免“一刀切”“運動式”執法。
(三)強化督導問責。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要強化調度指導,加強督導檢查,對綜合治理工作落實不力的進行通報約談;各縣(區)政府要將專項整治情況納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對轄區“九小”場所發生亡人火災的,要嚴格倒查責任。
鄉鎮(街道)要匯總基層綜合治理情況,按月填寫《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隱患和整改責任清單》(見附件3)、《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統計表》(見附件4)并報縣區消安委辦和公安部門。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要將綜合治理行動方案于2024年1月24日前報送市消安委辦和市公安局;從2024年1月起,每月22日前,匯總報送《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統計表》及月度工作情況至市消安委辦和市公安局,2024年12月30日前上報工作總結。
聯系人: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汪偉(聯系方式:13870075910,郵箱:510860937@qq.com);市公安局呂胡豪(聯系方式:18870010618,郵箱:996260108@qq.com)。
附件:1.關于加強“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檢查表
3.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隱患和整改責任清單
4.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統計表
5.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工作指導手冊
附件1
關于加強“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山西呂梁“11.16”火災事故重要指示和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九小”場所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立即開展自查自改,現將自查重點內容通告如下:
一、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場所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未開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檢查,不及時整改火災隱患;未開展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員工不會使用滅火器、消火栓;涉及多產權多業態場所消防管理責任不清,未明確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設施等管理責任。
二、場所設置要求。場所設置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建筑內,或違法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活動用房違規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明火廚房未與場所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電纜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嚴密;場所內違規設置員工宿舍或違規住人。
三、消防安全疏散。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數量不足;鎖閉、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開門;疏散走道、首層疏散外門、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足1.1米;門窗違規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窗(網)、廣告牌等設施。
四、場所裝飾裝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夾芯彩鋼板違章搭建;違規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綠植等易燃可燃材料進行裝飾裝修;建筑內部裝修擅自減少安全出口數量和寬度,增加疏散距離。
五、消防設施器材。未按要求設置滅火器,或存在壓力不足、軟管破損等現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及應急照明,或存在損壞、未通電等現象;未按要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或存在管網無水、系統癱瘓等現象;停用、拆除、遮擋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
六、電氣消防安全。配電箱(柜)電線連接不規范;電線電纜未穿管保護,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開關、插座直接安裝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燈具與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采取隔熱、散熱等措施;隨意亂拉亂接電線,擅自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違規在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或場所內等停放、充電。
七、用火用氣安全。違規使用明火;取暖設備使用時未與附近可燃物保持距離且無人員看護;違規在營業期間實施電氣焊,人員無證作業,未落實防護措施;使用燃氣的部位未按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餐飲場所未落實廚房煙道每季度清洗。
八、初期火災處置。未結合實際制定可操作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未定期演練;員工不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火警、不會撲救初起火災、不會組織疏散逃生。
各地將組織公安派出所、綜合執法隊、市場監管分局等基層力量開展“九小”場所排查檢查,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抽查。鼓勵群眾通過12345,或直接向當地消防、公安等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要求的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和舉報核查屬實的,消防部門和公安派出所將依法查處。
本通告所稱“九小”場所,主要指小商店、小旅館、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小醫院(診所、養老院)、小網吧、小餐飲場所、小歌舞娛樂場所、小美容洗浴場所、小生產加工企業。
特此通告。
附件2
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風險隱患綜合治理行動檢查表
實施檢查單位: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場所)名稱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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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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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面積(m2) |
| 場所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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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 是否存在隱患問題 | |||
(一)消防安全管理 | 1.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未開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檢查,不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 □存在 □不存在 | ||
2.未開展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員工不會使用滅火器、消火栓 | □存在 □不存在 | |||
3.涉及多產權多業態場所未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協議,未明確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設施等管理責任 | □存在 □不存在 | |||
具體隱患問題: | ||||
(二)場所設置 | 1.場所設置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建筑內,或違法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 | □存在 □不存在 | ||
2.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活動用房違規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 | □存在 □不存在 | |||
3.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 | □存在 □不存在 | |||
4.明火廚房未與場所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 | □存在 □不存在 | |||
5.電纜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嚴密 | □存在 □不存在 | |||
6.場所內違規設置員工宿舍或違規住人 | □存在 □不存在 | |||
具體隱患問題: | ||||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1.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數量不足 | □存在 □不存在 | ||
2.鎖閉、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存在 □不存在 | |||
3.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開門 | □存在 □不存在 | |||
4.疏散走道、首層疏散外門、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足1.1米 | □存在 □不存在 | |||
5.門窗違規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窗(網)、廣告牌等 設施 | □存在 □不存在 | |||
具體隱患問題: | ||||
(四)場所裝飾裝修 | 1.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夾芯彩鋼板違章搭建 | □存在 □不存在 | ||
2.違規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綠植等易燃可燃材料進行裝飾裝修 | □存在 □不存在 | |||
3.建筑內部裝修擅自減少安全出口數量和寬度,增加疏散距離 | □存在 □不存在 | |||
具體隱患問題: | ||||
(五)消防設施器材 | 1.未按要求設置滅火器,或存在壓力不足、軟管破損等現象 | □存在 □不存在 | ||
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及應急照明,或存在損壞、未通電等現象 | □存在 □不存在 | |||
3.未按要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設施,或存在管網無水、系統癱瘓等現象 | □存在 □不存在 | |||
4.停用、拆除、遮擋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 | □存在 □不存在 | |||
具體隱患問題: | ||||
(六)電氣消防安全 | 1.配電箱(柜)電線連接不規范 | □存在 □不存在 | ||
2.電線電纜未穿管保護,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 | □存在 □不存在 | |||
3.開關、插座直接安裝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 □存在 □不存在 | |||
4.照明燈具與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離,未采取隔熱、散熱等措施 | □存在 □不存在 | |||
5.隨意亂拉亂接電線,擅自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 | □存在 □不存在 | |||
6.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違規在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停放、充電 | □存在 □不存在 | |||
具體隱患問題: | ||||
(七)用火用氣安全 | 1.違規使用明火 | □存在 □不存在 | ||
2.取暖設備使用時未與附近可燃物保持距離且無人員看護 | □存在 □不存在 | |||
3.違規在營業期間實施電氣焊,人員無證作業,未落實防護措施 | □存在 □不存在 | |||
4.使用燃氣的部位未按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 | □存在 □不存在 | |||
5.餐飲場所未落實廚房煙道每季度清洗 | □存在 □不存在 | |||
具體隱患問題: | ||||
(八)初期火災處置 | 1.未結合實際制定可操作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未定期演練 | □存在 □不存在 | ||
2.員工不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火警、不會使用消防器材撲救初起火災、不會組織疏散逃生 | □存在 □不存在 | |||
具體隱患問題: | ||||
其他隱患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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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簽名): 場所隨同檢查人員(簽名):
附件3
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隱患和整改責任清單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場所名稱 | 場所類別 | 場所地址 | 業主姓名及聯系方式 | 發現的隱患問題 | 督促整改責任部門 | 督促整改責任人及聯系方式 | 整改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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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此表由鄉鎮(街道)按月填報當地縣(市、區)消安委辦和公安部門,未發現隱患的“九小”場所也應填入臺賬;2、“場所類別”填寫“小商場、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小醫院(診所、養老院)、小餐飲場所、小旅店、小歌舞娛樂場所、小網吧、小美容洗浴場所、小生產加工企業”;3、整改責任部門按文件中整治措施要求,填寫XX鄉鎮(街道)、XX公安派出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任人為開展檢查人員或責任部門指定人員;4、整改情況逐條填寫是否整改完畢。
附件4
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基層 排查 情況 場所 類型 | 小商店 | 小旅館 | 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 | 小醫院(診所、養老院) | 小網吧 | 小餐飲場所 | 小歌舞娛樂場所 | 小美容洗浴場所 | 小生產加工企業 | 總數 | |||||||
學校 | 幼兒園 | 校外培訓機構 | 醫院 | 診所 | 養老院 | ||||||||||||
檢查單位場所(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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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隱患(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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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隱患(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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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發動情況 | 部門聯合檢查(縣級統計填報) | 執法數據(縣級統計填報) | |||||||||||||||
張貼 《通告》(份) |
| 開展入戶消防宣傳(家) |
| 媒體宣傳(次) |
| 聯合檢查場所(家) |
| 發現隱患(處) |
| 整改隱患(處) |
| 公安派出所實施行政處罰(家) |
| 消防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家) |
| 行業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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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填報人: 聯系電話:
1、此表由鄉鎮(街道)按月填報當地縣(區)消安委辦和公安部門;2、各縣區從2024年1月起,每月22日前,匯總報送此表及月度工作情況至市消安委辦和市公安局。
附件5
全省“九小”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行動工作指導手冊
(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