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名錄制定和公布工作,場監管總局于2024年1月19日發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明確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物質應當具備的條件有下述內容:
(1)根據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發現的非食用物質;
(2)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質;
(3)具有科學數據表明可能造成人體健康危害的物質。
《規定》要求提出非食用物質建議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則上應包含下述內容:
(1)該物質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稱、主要成分、物質組成等);
(2)該物質可能添加的食品種類、使用目的、使用環節及佐證材料;
(3)該物質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開發表的科學文獻、檢測報告、典型案例等);
(4)該物質納入名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該物質的檢測方法情況;
(6)其他應該提供的佐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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