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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農規〔2024〕4號)

   2024-04-07 881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點對點”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屠宰監管工作,加強動物疫病防控,切實保障牛羊肉品供應和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畜牧獸醫局(服務中心),廳屬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點對點”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屠宰監管工作,加強動物疫病防控,切實保障牛羊肉品供應和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點對點”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屠宰監管工作,加強動物疫病防控,切實保障牛羊肉品供應和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實施“點對點”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推行牛羊集中交易和定點屠宰。符合“點對點”引入條件的交易場所和屠宰企業通過驗收并備案后,方可開展引入活動。

第三條 引入主體條件。引入主體應當符合省農業農村廳印發《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引入主體規定》中的“點對點”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交易場所(以下簡稱交易場所)、“點對點”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屠宰企業(以下簡稱甲類屠宰企業)、從交易場所“點對點”調運牛羊屠宰企業(以下簡稱乙類屠宰企業)的條件要求。其中,交易場所和甲類屠宰企業可以直接從省外“點對點”引入活體肉用牛羊,甲類和乙類屠宰企業可以從交易場所“點對點”引入活體肉用牛羊。

各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摸清轄區內牛羊交易場所和屠宰企業基本情況,做好牛羊交易場所、甲類屠宰企業、乙類屠宰企業條件的宣貫工作,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原則上全省分區域建立牛羊交易場所各5個,力爭建成A級標準且具備冷鏈配送體系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場)5家。

第四條 組織驗收。各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引入主體條件要求,組織開展引入主體審核認定工作。其中交易場所和甲類屠宰企業的申請,需通過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的專家組評估。

第五條 公布名單。各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及時向社會公布引入主體企業名單,企業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牛羊活體調運及屠宰活動。各級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條 備案審核。經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公布的牛羊交易場所、屠宰企業,通過海南牧運通系統向所在地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點對點”引入備案。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過核查交易場所、屠宰企業相關資質材料和實地勘查等方式開展審核,結合防疫條件、場地面積、實際產能等條件確定引入牛羊數量,每月將備案信息報送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第七條 提前報檢。交易場所、甲類屠宰企業應當在牛羊啟運三天前通過牧運通系統向指定通道檢查站報檢。不合格的,及時告知引入主體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入島監管。牛羊到達指定通道檢查站時,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及抽樣監測,查驗合格的,予以放行;檢查站將監管信息告知屬地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查驗不合格的,按規定處理。

第九條 落地報告。牛羊抵達交易場所和甲類屠宰企業后,交易場所和甲類屠宰企業及時向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交易場所的牛羊向屠宰企業調運時,由啟運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告知目的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交易場所的牛羊抵達屠宰企業后,屠宰企業及時向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并由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向啟運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反饋;屬地接到報告后要第一時間派人到現場開展落地監管,并將落地監管情況上傳至牧運通系統,拍攝相關照片或視頻并保存。牛羊無正當理由且未按時到達目的地屠宰企業,目的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情況,如發現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將違法線索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第十條 疫病檢測。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官方實驗室或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交易場所和甲類屠宰企業引入的牛羊進行抽樣檢測,駐場官方獸醫應對抽樣及送檢進行監督,檢測疫病種類為口蹄疫病毒(檢測樣品種類為OP液)、布魯氏菌病抗體(檢測樣品種類為血清)以及省農業農村廳認為需要檢測的病種。每批次抽樣比例不低于3%,抽樣數量不得少于6頭(只),少于6頭(只)的全部采樣。

采樣后的牛羊應當在場內相對獨立的隔離區等待檢測結果。檢測結果陰性的,方能上市交易或混欄待宰;檢測結果陽性的,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按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檢疫監管。交易場所的牛羊交易時限不超過7日,第7日未離場的由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就近屠宰(自抵港之日起計算)。從交易場所調出的牛羊,僅限“點對點”調出到已備案的牛羊屠宰企業進行屠宰;

牛羊到達屠宰廠(場)后,不得活體出場,應在待宰靜養后24小時內屠宰完。如遇特殊情況(如臺風等),港口長時間停航,該批次引入的牛羊待宰靜養后的屠宰時間可以根據停航時長適當延長,原則上待宰靜養后72小時內屠宰完。

第十二條 違規查處。牛羊嚴禁半途分銷或抵達屠宰企業后活體銷售出場;違反規定的,屬地要嚴格處置,并視情況取消其“點對點”引入資格;第一次取消引入資格的,半年內不得申請引入備案;第二次取消引入資格的,或者出現檢測報告造假等其他嚴重情形的,原則上不再受理備案申請;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加強全過程監管。嚴格落實抽樣檢測及定點屠宰制度,切實規范牛羊調運行為,確保每批次牛羊均進入屠宰企業進行屠宰。強化信息應用監管手段,將牛羊交易場所和屠宰企業視頻監控系統連接到“海南牧運通”系統,監控記錄應保存2個月以上,故意刪除或不保存監控記錄的,應取消引入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后,不符合引入條件的主體不得繼續“點對點”引入省外相應種類的活體肉用牛羊。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監管流程圖

2.輸入地檢驗檢測要求

3.輸出地動物疫病檢驗要求

4.調運監管要求

5.無害化處理要求

6.駐場官方獸醫職責

7.監督檢查清單

附件列表: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引入省外活體肉用牛羊管理辦法的通知.doc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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