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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 (主席令 第二十四號)

   2024-04-28 997
核心提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4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4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4年4月26日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中的“國務院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等部門”,刪去其中的“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二)將第十九條中的“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修改為“會同相關部門”。  

(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林業、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修改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二)將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衛生健康、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生物資源調查,制定重要生物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標簽: 農業 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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